釋文:
余嘗論畫,以為人禽宮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煙云,雖無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當,雖曉畫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無常形者也。雖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當,則舉廢之矣。以其形之無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謹也。世之工人,或能曲盡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 與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謂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攣拳瘠蹙,如是而條達遂茂,根莖節(jié)葉,牙角脈縷,千變?nèi)f化,未始相襲,而各當其處。合于天造,厭于人意。蓋達士之所寓也歟。昔歲嘗畫兩叢竹于凈因之方丈,其后出守陵陽而西也,余與之偕別長老道臻師,又畫兩竹梢一枯木于其東齋。臻方治四壁于法堂,而請于與可,與可既許之矣,故余并為記之。必有明于理而深觀之者,然后知余言之不妄。
眉山蘇軾 元豐三年端陽月八日于凈因方丈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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