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無論你從事什么樣的工作,我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角色——消費者。購物、吃飯、買車、買房、打電話、修手機……我們努力賺錢的同時也在不斷消費。但是“花錢”有時候也不是那么痛快,作為消費者偶爾會碰上一些“霸王條款”,這讓我們十分惱火。
時值“3·15”,法信干貨小哥為大家細數生活消費中常見的霸王條款并附上案例裁判規(guī)則,以后誰再使用這些“霸王條款”,就把這篇文章拿給他看!
本文共計 2525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2.5 分鐘
第一句:
本商場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王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商場的“最終解釋權”并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它不受法律保護。從合同解釋理論上看,對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對合同的解釋,更不等于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從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上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認定商場“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是因為它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于合同的條款,只有司法部門依法享有解釋的權利,其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而當事人只能對合同作出自己的單方理解,其“解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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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
一經辦卡,概不退費!
服務合同中經營者免除自己義務且未向消費者說明的格式條款無效——張某訴某健身俱樂部(沈陽)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按照我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商品服務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慣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務外,經營者均應當承擔包換、包退等責任。原、被告之間約定的服務,不屬于特殊商品和服務,雖然合同中未予明示,但也應遵循這一規(guī)則。因此,原告在未獲得服務之前有權要求退還支付的價款。合同中入會費和會員使用費均不可退還條款會導致作為消費者的原告在無法獲得服務的情況下也需支付價款的不公平結果,無疑屬于免除了被告的主要義務。由于該合同條款是被告方制作的格式條款,被告也未對上述條款用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進行注明,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向原告作出了明確解釋,故該條款無效。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第三句:
贈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購物贈品有假,商家應承擔責任——孟某訴某電器商場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商品交換中“買一贈一”的贈與,最起碼是附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就是購買該商場商品。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售人相同的責任,同時若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第四句:
外帶酒水,本店收取20%開瓶費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第五句:
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
餐飲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對消毒餐具費達成合意時無權收取——安新華訴北京市大食客飲食有限公司餐飲服務合同案
裁判要旨:餐飲服務者具有提供清潔餐具拱顧客使用的義務,但如對消費餐具收取費用則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的范疇。在雙方對于消毒餐具費收取與否及收取標準沒有明確認知,且未達成合意時,服務提供者無權向顧客收取該項費用。
案號:(2009)朝民初字第1823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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