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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說法丨已簽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到底有無終止勞動合同權?

經常遇到人問我,已經簽訂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到底有無終止勞動合同權利呢?

問的很執(zhí)著,目光也很熱烈,很可惜,我還是只能搬出招牌回復——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是不是很奔潰?

你奔潰?我天天都是這樣的,好不好?小盆友,堅強點!

 

好了,這里先甩上三個案例:


案例一:吉寶遠東海洋工程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與陳培競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粵03民終11764號

二審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被上訴人陳培競2005年9月1日入職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工作崗位為工程師,雙方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陳培競有權要求與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確認其于2015年8月31日下午下班前通知被上訴人陳培競不再續(xù)簽新的勞動合同。而被上訴人陳培競則隨即向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郵寄了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確認其于2015年9月1日上午收到了被上訴人陳培競所提出的申請。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座談會紀要(2012)》第1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即收到了被上訴人陳培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完全處于合理期限內,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依法應當與被上訴人陳培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拒絕與被上訴人陳培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吉寶遠東公司應當向被上訴人陳培競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363240元(18162元/月×10年×2)。原審判決對此適用法律正確,計算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小結:深圳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只要勞動者期滿時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單位先于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也無權終止


案例二:劉欣訴上海東浩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勞務派遣合同糾紛【(2014)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699號】

一審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劉欣與東浩公司確實在2008年1月后連續(xù)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滿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如雙方均有續(xù)訂勞動合同意愿,劉欣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F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東浩公司明確告知劉欣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說明東浩公司沒有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愿,故東浩公司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劉欣主張東浩公司未與其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直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顯然于法無據。東浩公司關于不支付劉欣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8,978元的請求及寶格麗公司要求不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認為: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是指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無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雙方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上訴人劉欣與被上訴人東浩公司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之前,東浩公司已明確表示該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簽,即東浩公司并無與劉欣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因此,雙方應當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并不存在。在此情形下,東浩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劉欣要求東浩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并要求寶格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其相應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結:上海地區(qū)的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選擇權

 

案例三: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公司與張榮輝勞動合同糾紛【(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5698號】

二審認為:

本院經審理認為,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與張榮輝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張榮輝要求續(xù)訂勞動合同,合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張榮輝于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的2014年6月27日、7月1日發(fā)電子郵件給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收到電子郵件后仍拒不與張榮輝簽訂勞動合同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第二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xù)訂,決定權在勞動者,并不在用人單位。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在雙方所簽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即2014年6月20向張榮輝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張榮輝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并通知張榮輝辦理離職手續(xù),該通知明顯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一審認定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9082.52元(14090.21元/月×6個月×2倍)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珈偉太陽能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上訴主張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69082.52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小結:深圳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無有選擇權

好了,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再給各位看官看看各地讓人凌亂的規(guī)定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京高法發(fā)[2014]220號)

3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結:北京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

 

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否支持?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小結:浙江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

 

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

17、勞動者雖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又請求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1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結:廣東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即使勞動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提出,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之前沒有提出,用人單位也無權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這一點各位看官對比一下后面深圳中院的規(guī)定。

 

四、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2011年)

15、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若干間題的解答》第17問(2010年)

問:勞務派遣合同中,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每簽一次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否都是兩年以上?連續(xù)簽仃兩次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否要簽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1、不少于兩年。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2、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由:勞務派遣雖為特殊的勞動合同,但法律并無特別規(guī)定,因此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

小結:北京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即使系被派遣勞動者

 

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七十七、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提出。

小結:深圳法院認為單位無選擇權,但勞動者須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沒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出,用人單位有權終止,而上述廣東省高院規(guī)定,即使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提出,用人單位也無選擇權。

七、東莞市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統(tǒng)一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10、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結論: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簽,則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之后與用人單位續(xù)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勞動者放棄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未滿十年,對于是否應當續(xù)訂勞動合同,應看雙方是否達成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的合意;如果雙方就續(xù)訂勞動合同未能達成合意,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2008 年之后至離職之日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均同意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則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愿意維持勞動關系、但只愿意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小結:東莞法院認為,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該用人單位聯系工作滿十年時,用人單位才無選擇權,如果在該用人單位聯系工作未滿十年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違法終止勞動關系。

小結:佛山法院認為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單位無權以合同期滿終止。但人家機靈地回避了什么是“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問題。


 

爭議焦點:

1、已經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此處將“雙方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特意注明,就是為了強調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簽訂需要雙方的同意,因為既然是續(xù)訂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否則,完全不應當出現這9個字。

另一種觀點認為,此處僅僅是闡明勞動合同續(xù)簽的事實,因為在雙方已經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屬于續(xù)簽勞動合同。

2、勞動者是否應當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之前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廣東省高院的規(guī)定,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并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根據上述深圳中院的規(guī)定,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提出。


 是不是已經凌亂了?那就梳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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