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的距離,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不知道我愛你”。對于公證行業(yè)而言,如何幫助繼承者順利走完從公證遺囑到繼承公證的法律程序,打通公證遺囑到繼承公證的“最后一公里”,讓繼承者不再對遺囑“想說愛你不容易”,是非常值得探討的一個公證課題。
一、遺囑的法律意義
“遺囑不是臨終遺言,而是對人生規(guī)劃的延續(xù)”“傳遞溫情傳承財富,家人和睦人生無憾”“合理安排未雨綢繆,您的囑托和意愿我們來守護”,這三句標語醒目地懸掛在長安遺囑服務中心的墻上,簡單的幾句話生動詮釋了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價值。
法律規(guī)定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的法律文書,有些人認為遺囑是沒有意義的行為——“死后之事,無我無關”,也有些人受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避諱談死,因而也不愿考慮與死相關的任何行為——“談死色變”。然而作為一名職業(yè)公證人,在看到工作中越來越多的真實案例,筆者深刻地體會到一份遺囑帶給生者的重大意義——這不僅僅是財產的流轉,更重要的是愛的延續(xù),家族財富的良性傳承,留給生者長久的溫情,讓逝者無憾。
眾所周知,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因具有法定的優(yōu)先效力,對于避免糾紛、定紛止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目前,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公證遺囑的社會認可度和接受度日益提高,立遺囑人普遍愿意選擇成本低、效力高的公證遺囑。無庸諱言,公證遺囑也有頗多被詬病的地方,主要集中在預約等候時間長、上門服務不及時、辦理程序較繁瑣這三個方面。公證機構直面客觀存在的問題,也在努力提升服務環(huán)境和辦事流程,但正如優(yōu)質的醫(yī)療資源、優(yōu)質的教育資源等資源都會因為需求量大而眾口難調、供不應求。因此,筆者認為,需要改變的不僅是服務提供方,更在于接受方,既然認識到遺囑的重要性,認識到公證遺囑的優(yōu)越性,立遺囑人就應未雨綢繆,早準備、早打算。
遺囑早已不是有錢人的專屬,作為立遺囑人身邊的法律顧問,公證機構也在通過不斷健全的服務機制努力打造更量身定制的私人公證法律服務,確保其財富安全,最大化的避免糾紛出現(xiàn)。因此,筆者建議立遺囑人應早規(guī)劃,目前很多迫切立遺囑的都是老年人,病重人士,這些人群面臨兩種風險:一是因為疾病已經導致了行為能力受限,失去訂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未能及時了卻心愿;二是生命垂危,時間緊迫,如果因為公證人員無法提供及時的上門服務便失去了保障權益的最佳途徑。人生本該從容應對,法律的設立是保障而不應成為禁錮,改變從現(xiàn)在的行動開始。
二、繼承的三種方式比較
立遺囑人從生到死,受益人從無到有,從遺囑到繼承,目前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有三種途徑:1.提交公證書;2.提交生效法律文書;3.不提交公證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全部繼承人(受遺贈人)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現(xiàn)場辦理。以朝陽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為例,上述途徑中前兩種現(xiàn)場取號,當場辦理并發(fā)放不動產權證書,第三種途徑須全部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及可能成為繼承人的人)到場辦理。由此對比不難看出,這三種方式中,公證對于當事人來說更具有便捷性和操作性,也是現(xiàn)在普遍被選擇的一種方式。
然而,不少人認為,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當事人提交的種種文件和材料是不人性化,甚至認為是奇葩證明。更有甚者,個別人認為,公證員是站在彩票搖號器旁的“花瓶”——可有可無,或者僅僅走個過場。正是類似種種錯誤的印象和定位,導致不少人認為公證機構的要求是多此一舉,并未真正從內心深處認同公證機構的作用和價值。事實上,公證機構的法定職能是提供法律服務,預防糾紛。作為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公證員的定位首先是法律人,法律不是社會的最高標準,而是每個公民不能逾越的“紅線”。公證機構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每個公證員運用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和專業(yè)素養(yǎng)盡可能預防每一個糾紛的發(fā)生,消除每一個虛假的隱患。
坦率地說,公證員不是“神”,無法憑借“火眼金睛”一眼看盡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無法憑空臆斷,只能依據(jù)客觀證據(jù),只能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確保公證的有效性。當下,公證機構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作風,秉持公證法律服務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理念,不斷解決公證處不同程度存在的當事人辦理公證過程中提供證明材料難度大、種類繁多,辦理程序繁瑣等問題,不斷完善和簡化公證辦證程序,努力將公證服務延伸化、定制化,公證員必定會成為當事人的貼身法律服務管家,為其民事行為保駕護航。
三、打通從公證遺囑到繼承公證的“最后一公里”
生活中,很多當事人未能區(qū)分遺囑公證和繼承權公證的區(qū)別,甚至覺得辦理了遺囑公證就可以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直接辦理房產過戶。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所為的單方法律行為,是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的法律文件。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繼承是遺囑的執(zhí)行者。
但即便是懂得區(qū)分遺囑公證和繼承權公證,實踐中也有當事人面臨著手持公證遺囑無法辦理繼承公證或者辦理難的問題。辦理繼承時,受益人僅憑遺囑公證書是無法直接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機構一般需要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到場進行核實確認,第一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包括法定繼承人是否另有其他公證遺囑,法定繼承人對這份遺囑的訂立有無異議等情形;第二確認受益人有無法定被剝奪繼承權的情形;第三有無剝奪無民事行為能力需依靠被繼承人生活者等法定的特留份情形出現(xiàn);第四法定繼承人認為其他應認定遺囑無效的情形。
很多情況下,對于受益人而言辦理的難度主要集中于法定繼承人不配合時的核實難問題上。比如:喪偶兒媳,遺囑明確財產由配偶繼承,但公婆不出面配合;兄弟姐妹中被剝奪繼承權的成員不配合甚至恐嚇威脅;立遺囑人多段婚姻,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立遺囑人前妻或前夫的子女無法聯(lián)絡核實等情況,這時候如果繼承公證無法順利辦理,給當事人的感覺就不僅僅是繼承難,甚至會質疑公證遺囑的無用性。
那么,如何打通從公證遺囑到繼承公證的“最后一公里”?首先,要定位明確。筆者認為,公證機構在辦理此類繼承案件時,應該更多主動查明事實。有些人認為公證員與法官最大的區(qū)別是法官是裁判者,公證員只是證明人,公證員不能進行裁判。誠然,公證員無法依據(jù)當事人的訴爭進行裁判,出具裁判文書,但是公證員卻可以依據(jù)法律對事實進行客觀評判,出具公證文書。繼承權公證書就需要公證員更具主動性,去查明,去評判,去確權,這不是逾越法律的職權而是依法應當履行的職權。其次,要盡職調查。一方面,公證遺囑目前已有遺囑平臺,應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在辦理遺囑公證時就應盡可能多查明事實,盡可能多詢問情況,這樣,事后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就可以根據(jù)立遺囑人生前所述情況盡可能簡化程序,比如在立遺囑人父母死亡信息的查詢上等等。正如公證領域一位很有威望的公證員所說:“像辦繼承權公證一樣去審查辦理遺囑公證”,把困難留給生,讓死后多一份順利!最后,可以利用新平臺進行公告,對于無法告知或者聯(lián)絡甚至是不予配合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報紙公告、網(wǎng)絡告知等多種形式和方式。再次,要勇于擔當。在實踐中,遇到核實難的情況,公證機構會讓當事人選擇法院裁判。的確,有些訴爭確實需要法院的裁判,但是即便面臨這些情況也不應是冷漠的“拒絕”和“推訟”,如果自己的公證書都無法有效落地,又如何指望外界的理解和支持。公證員在嘗試多種調查仍無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也應盡可能利用司法協(xié)助或者積極介入調解,在程序的銜接上讓當事人感到“無縫化”和“人性化”。
進入新時代,公證機構應堅持“以人為本,公證為民”的理念,將便民利民、高效服務作為深化公證服務水平、拓展公證服務領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積極打通從公證遺囑到繼承公證的“最后一公里”,開創(chuàng)公證工作新局面。
韓慧,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業(yè)務九部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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