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哈爾濱男高管為情人揮霍數(shù)萬,妻子發(fā)現(xiàn)后直面“小三”:全還給我)
彭某是哈爾濱一家私企高管,去年,他有了一個“情人”,而且僅一年,就為對方花了8萬多元。
近日,彭某帶“情人”逛街時,被妻子撞個正著,妻子不但鬧著要離婚,還要把他為“情人”花出去的錢要回來。
2018年,彭某所在公司招新員工,公司特意為彭某配了個女秘書。秘書小吳聰明能干,深得彭某的賞識。彭某英俊瀟灑也深得小吳喜歡。經(jīng)過兩個月的接觸,兩人“暗生情愫”,小吳明知彭某已有家室,但還是與其發(fā)展成“戀人”關系。
為了方便“情人”上下班,彭某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在公司附近為小吳租了一套房子,此后,彭某便經(jīng)常借加班、出差為由來到出租房與小吳約會。
兩人交往期間,彭某除了支付每月房租外,還經(jīng)常會為小吳購買各類奢飾品以制造浪漫和驚喜。僅一年,其就通過現(xiàn)金、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給了小吳總計8萬多元人民幣作為“生活費”。
6月中旬的一天,彭某借加班為由,與小吳在一家商場“約會”時,剛好碰見了正在逛街的妻子及閨蜜,這讓妻子在閨蜜面前顏面掃地,當場就提出了離婚要求。
彭某嚇壞了,趕緊跟著妻子回到家,用盡渾身解術求得妻子原諒,稱自己只是在外面“玩玩”,心還在家里。為挽留妻子,他還交代了出軌的全部過程。
當妻子得知,丈夫不僅為“小三”租房,還以各種形式給了“小三”數(shù)萬的“生活費”時,直接“炸”了,認為丈夫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求“小三”離開丈夫,還要求其返還彭某一年來贈與的所有財物。
妻子能否要求
“小三”返還財務?
是返還一半
還是返還全部?
律師解析
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星火表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收入的工資,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收入等財產(chǎn)均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夫妻雙方未約定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的情形下,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chǎn)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chǎn)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chǎn)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一半無效。
彭某婚內出軌秘書小吳,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家庭共同財產(chǎn)贈送給小吳,彭某妻子有權利要求小吳返還全部財產(chǎn),若小吳拒不返還,彭某妻子可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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