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會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案情簡要】
1、2012年11月26日17時許,尹瑞軍與顏禮奎因小區(qū)菜地問題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顏禮奎持刀將尹瑞軍捅傷。尹瑞軍隨后被送往淮南市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刀刺傷、左坐骨神經挫傷、右腓總神經損傷。
2、2013年8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346號刑事判決,顏禮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3、2014年8月25日,尹瑞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顏禮奎民事侵權賠償。
4、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尹瑞軍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尹瑞軍的傷情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案涉爭議】
尹瑞軍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顏禮奎支付殘疾賠償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
【裁判要旨】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其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不予支持。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殘疾賠償金。首先,從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看,顏禮奎的故意傷害行為致尹瑞軍構成十級傷殘?!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guī)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尹瑞軍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從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甚至比純粹的民事侵權造成的傷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會導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得到的賠償較少,遭受純粹民事侵權行為的侵害得到的賠償相對較多,對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殘疾賠償金更符合公平原則。再次,從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看,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必然會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勞動能力下降,進而變相的減少了受害人的物質收入,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綜上,尹瑞軍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參照2013年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尹瑞軍的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為46228元(23114元每年×20年×10%)。
【判決結果】
顏禮奎支付尹瑞軍殘疾賠償金46228元。
【案例索引】
案號:(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審理法院: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點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為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無論是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失”均不在賠償范圍之內,除非當事人自愿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xié)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司法解釋的該條規(guī)定,沒有將“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法定賠償范圍在法條中列明。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處于不明確狀態(tài)。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未予支持當事人要求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要求。二審法院從法律依據、公平角度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三個方面最終認定“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共刊登4篇案例,本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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