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
深圳一劉姓男子將名下全部財產(chǎn)遺贈給共同生活17年的保姆,其中包括3套共300多平米的房屋和公司股份。遺囑稱兒女均不孝,他與其妻陳某1981年因陳某出軌而分居,2010年拆遷分得的回遷房其妻也分得了300多平米,只是她把其中大部分給了兒子。2015年劉某訴請離婚未獲準,2017年劉某再次訴請離婚獲準,但二審期間劉某死亡,離婚案終止審理。在隨后的遺產(chǎn)繼承訴訟中,一審法院認定劉某名下的財產(chǎn)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劉某未離婚與保姆同居有過錯,將3套房屋中的2套判給陳某,剩余財產(chǎn)由保姆繼承。深圳市中院二審則判決遺囑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將保姆掃地出門。
這個遺產(chǎn)繼承案的一審判決就有問題。如果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已分家析產(chǎn)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那么就不能單單把死者名下的財產(chǎn)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妻分得的房產(chǎn)(包括其子名下的)和其妻名下不屬于法定個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也都應(yīng)納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未離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立遺囑的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這個遺囑的動機是報恩,又沒有死者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wù)的人需要依賴遺產(chǎn)生活,哪里違反公序良俗了?不要說婚內(nèi)出軌與他人同居(何況還是分居約20年后請的保姆),就是殺人犯,他殺人該受何種處罰是一回事,他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是另一回事,只是繼承或獲贈財產(chǎn)的人需以其繼承或獲贈財為限承擔死者生前債務(wù),包括對受害人的賠償。
我看劉某的遺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倒是深圳中院的二審判決違反公序良俗。1981年前已有三兒兩女的人,到2010年大概率已經(jīng)60多歲了,否則也不會請保姆。遺囑中說保姆“不是妻子勝于妻子,已成為不離不棄、形影不離的老伙伴”,這樣的關(guān)系想必也不至于總是付工資、交社保吧?從38歲開始劉某當保姆,到2017年給劉某送終時已55歲,現(xiàn)在已經(jīng)59歲了,就這樣掃地出門讓她老無所養(yǎng)?
這種把老保姆掃地出門的判決我以前也聽說過不只一次,只是原告不是離婚未成的妻子,而是死者的兒女。在所有這類案件中,老保姆幾乎都是外地戶籍人口,經(jīng)濟地位和文化程度都遠低于死者的兒女。為了獲得遺產(chǎn),老人的兒女總是千方百計阻擾老人再婚。這個問題,應(yīng)當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另外,分居幾十年且分割主要財產(chǎn)5年后第一次訴請離仍不獲準,也難以理解。前兩天湖南一個受家暴的婦女第5次訴請離婚才獲準,更是匪夷所思。即便女方出軌在先(法官說男方提供的證據(jù)看不清楚),女方鐵了心要離,男方打老婆能證明感情沒破裂?3次訴離足夠了吧?把離婚搞得這么難,誰還敢結(ji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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