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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借條能否證明借款債權…… 來自審判研究 00:00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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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碼導航圖
本期天同碼,案例來源于天同碼案例庫之《借貸卷》中“借款合同·債權憑證·借條”部分節(jié)選內容。
規(guī) 則 要 述
01 . 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應達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
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舉證證明標準應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02 . 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借據本金真實性,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對借據本金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法院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
03 . 借款人出具借條載明“借到”,推定借款實際發(fā)生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款項的,一般應認定借款合同關系成立且借款人收到款項。
04 . 持借據方在對方否認時,應就借款事實進一步舉證
當事人持借條主張借款債權,債務人予以否認并提出合理抗辯時,持有借條一方應有責任就借款事實進一步舉證。
05 . 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實際交付借款,借貸關系不成立
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已實際交付借款,且證據反映借條內容不符合常理和民間借貸習慣的,應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
06 . 民間借貸中換條或舊債轉結情形,不免除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中出現換條或舊債轉結、新舊貸關系擔保人不一致時,擔保人主張以貸還貸免除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07 . 以假借據表明不免息,特殊情況下,保留真意有效
債權人以變造假借據并退還債務人行為表明其并未免除借款利息的,在債務人隨即知曉情況下,該保留真意有效。
08 . 僅有借條,無法就借款過程作出合理解釋情形處理
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對其資金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事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09 . 重新立寫借條,應視為對此前借款還款情況的憑據
借貸雙方重新立寫匯總借條,應視為雙方對之前借款還款情況結算的憑據,則此前借款本金的利息不應重復計算。
10 . 否認借條債務真實發(fā)生的,異議當事人應就此舉證
規(guī) 則 詳 解
01 . 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應達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
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舉證證明標準應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證明標準|高度可能性
案情簡介:2011年,張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前者以現金和轉賬方式出借2850萬元予后者。同日,王某出具2850萬元借條。2012年,張某持1500萬元轉款記錄,以另外1350萬元系現金交付為由訴請償還。王某稱1350萬元系高息。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币郎鲜鲆?guī)定,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進行的本證,需使法官內心確信達到高度可能性程度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反證則只需使本證對待證事實證明陷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即達到目的。②本案中,張某起訴主張與王某存在2850萬元借款合同關系,除雙方無爭議的1500萬元轉賬支付款項外,其還向王某交付了1350萬元現金。依“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案應由主張借款關系成立的出借人張某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交易活動中,為規(guī)避合法利息保護相關規(guī)定收取高額利息,借貸雙方將利息寫為本金情況客觀存在,故王某抗辯稱1350萬元系利息情況下,張某僅依借款合同和收據,尚不足以使法官對大額現金交付存在形成內心確信,故其舉證責任尚未完成,應繼續(xù)舉證。③張某為履行舉證證明責任提交相關書證,但其對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借款關系形成過程及借款內容所作陳述前后矛盾,難以自圓其說,不能與其所舉書證相互印證而達到“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判決王某償還張某1500萬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標準應達到“高度可能性”程度,即使法官對大額現金交付存在形成內心確信。
案例索引:見《民間借貸中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潘杰,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503/63:152)。
02 . 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借據本金真實性,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對借據本金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法院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借款憑據
案情簡介:2007年,曾某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曾某提供1300萬元借款予開發(fā)公司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借期8個月,未約定利息。當天,曾某即匯款700萬元至開發(fā)公司賬戶。開發(fā)公司出具借條,載明“借曾某1300萬元(轉賬700萬元,現金600萬元)”。2008年,曾某以開發(fā)公司僅償還700萬元為由,訴請償還尚欠600萬元本息及違約金100萬元。該案二審中,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還款的和解協議,法院制成民事調解書。嗣后,開發(fā)公司以雙方實際借款700萬元,其余系高息,調解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申請再審。曾某及其代理人在訴訟中對借貸資金來源、支付時間及順序、具體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陳述,存在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之處。
法院認為:①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并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綜合對全案證據證明力判斷,本案借款協議及借條關于高額無息借款本金的約定,與正常民間借貸交易慣例不符。在借款人不予認可,且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情形下,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②本案中,曾某作為出借人,不能就借貸資金來源、支付時間及順序、具體支付方式等涉及現金借貸關系是否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主要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就其訴請存在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庭審陳述及證據出示。對此,曾某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曾某關于其與開發(fā)公司之間存在1300萬元民間借貸關系主張,事實依據不足,不能成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钡?6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备鶕笆龇ㄔ赫J定事實,原審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未查明案涉實際借款數額及是否存在違法高息情況,即以民事調解書形式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予以確認,與《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相悖。判決開發(fā)公司支付曾某借款本金700萬元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100萬元。
實務要點: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并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曾某與某開發(fā)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見《民間借貸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曾志偉與襄陽市前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張穎新,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402/58:131)。
03 . 借款人出具借條載明“借到”,推定借款實際發(fā)生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款項的,一般應認定借款合同關系成立且借款人收到款項。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證據規(guī)則|借據|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2007年,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給物資公司書寫的借條載明,其借到物資公司200萬元。物資公司舉證證明其在幾天前分別向蔡某賬號轉款23萬元、45萬元,同時在銀行提取現金共計220萬元,用于還款或收購。材料公司嗣后稱雙方之間借款關系并未發(fā)生,案涉款項系業(yè)務往來。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條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般而言,借條是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的證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條,表明其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在其寫明“借到”款項的情形下,表明其認可收到了所借款項,除非其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②本案中,在物資公司有借條、轉賬憑證和取款憑證等證據情形下,可認定當事人雙方已成立了200萬元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且物資公司已將款項給付材料公司。材料公司若否定上述借款關系存在及款項實際給付事實,則應舉證予以證明。在其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其未收回借條情形下,對其關于本案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未成立、200萬元款項未實際給付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款項情形下,除非借款人有相反證據,否則,應認定借款合同關系成立且借款人實際收到所借款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81號、(2013)民申字第896號“某物資公司與某材料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見《企業(yè)之間借貸的效力認定及其利息保護——洪澤豐潤金屬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與安徽福賜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張雪楳,最高院民二庭;審判長汪治平,審判員張瀟,代理審判員胡越;提審合議庭審判長王憲森,審判員殷媛,代理審判員張雪楳),載《商事審判指導·商事審判案例分析》(201402/38:136)。
04 . 持借據方在對方否認時,應就借款事實進一步舉證
當事人持借條主張借款債權,債務人予以否認并提出合理抗辯時,持有借條一方應有責任就借款事實進一步舉證。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證據規(guī)則|借據|舉證責任|借款事實
案情簡介:1994年,孟某持自己書寫的向實業(yè)公司借款150萬元、落款加蓋有孟某實際經營管理的寶石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孟某前夫翟某)私章的借據,并以受托管理的實業(yè)公司名義,起訴翟某和寶石公司,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實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逯某否認曾借給翟某和寶石公司150萬元。
法院認為:①實業(yè)公司的業(yè)主、法定代表人逯某否認曾借給翟某和寶石公司150萬元的事實,孟某作為寶石公司的管理人、借款經辦人、借條的書寫和持有人,對其以實業(yè)公司名義主張的借款事實和150萬元現金的來源應負舉證責任。②孟某既不能證明借款已交付事實,又未能證明150萬元現金來源,僅憑其提供的一張借條,不足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判決駁回實業(yè)公司訴請。
實務要點:當事人持借條主張借款關系存在,債務人予以否認并提出合理抗辯時,持有借條一方應有責任對證據形成、來源和內容作進一步合乎邏輯與常理的解釋,以佐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案例索引:海南高院(1998)瓊高法民終字第8號“翟某與某實業(yè)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見《翟世偉、海南臺華寶石有限公司與??谙楹蛯崢I(yè)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借款糾紛案件中證明規(guī)則的正確運用》(錢志勇、錢冰,海南高院審監(jiān)庭),載《審判監(jiān)督指導與研究·案例評析》(200102/2:211)。
05 . 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實際交付借款,借貸關系不成立
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已實際交付借款,且證據反映借條內容不符合常理和民間借貸習慣的,應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大額借貸|借款交付
案情簡介:2013年,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以貿易公司名義向孫某出具了一張50萬元借條,未約定利息,借條末尾加蓋了該公司印章,宋某在擔保人處簽名。孫某陳述該款是通過賈某出借的,訴爭借條并非宋某當面向孫某出具和交付;宋某出具借條當日,由賈某轉賬50萬元至孫某銀行卡,隨后孫某在某銀行柜面取現50萬元交給賈某;賈某陳述其于當日將該款轉交宋某,宋某對此予以否認。另外,借條上貿易公司印章是宋某出具借條當日另行刻制;有關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賈某和宋某均系某賭博案參賭人員。2016年,孫某訴請貿易公司、宋某連帶償還借款本息。貿易公司和宋某抗辯稱涉案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fā)生,借條上所寫50萬元借款實際上是賈某為掩蓋非法目的而逼迫其寫的賭債欠條。
法院認為:①孫某雖提供了借條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其并未直接向貿易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給付50萬元借款,賈某亦未提供可采信證據證實其說法和反駁貿易公司及宋某說法。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合同,只有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實際交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如出借人不能提供充分、可采信證據證明已實際向借款人如數交付了所出借款項,法院就不能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和支持出借人要求合同(或借條)約定的借款人承擔償還約定借款訴請。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借條載明借款已由孫某直接或間接交付給貿易公司或宋某,孫某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②從本案借貸發(fā)生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關系、經濟實力等情形看:孫某與貿易公司和宋某素不相識,孫某向該公司出借巨額款項卻既不事先聯系與洽談,了解其資信情況、償債能力和借款用途,亦不要求該公司支付利息和提供抵押擔保;無證據證明孫某當時具有出借巨款的經濟實力和慣例。訴爭50萬元是出具借條當日賈某轉賬50萬元至孫某銀行卡,轉賬前孫某銀行卡上金額只有8000余元,而時隔22分鐘孫某將該50萬元取現交給賈某,卻不直接轉賬給貿易公司,該公司財務賬目上無任何記載。上述情形,明顯不符合常理和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借貸交易習慣,亦與孫某出借能力不符,故憑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借條內容真實合法性。判決駁回孫某訴請。
實務要點: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已實際向借款人交付借條載明款項,且多方面情況反映借條內容不符合常理和民間借貸習慣的,應認定借貸關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湖南益陽中院(2017)湘09民終989號“孫某與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見《借條內容的多維審查與認定——湖南益陽中院判決孫乙訴某公司和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劉文煜),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80726:06)。
06 . 民間借貸中換條或舊債轉結情形,不免除保證責任
民間借貸中出現換條或舊債轉結、新舊貸關系擔保人不一致時,擔保人主張以貸還貸免除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保證|以貸還貸|換據
案情簡介:2011年,莊某與張某對舊債進行結算,在實際借款為86萬余元情況下,莊某向張某出具一張100萬元借條。何某提供擔保。因莊某逾期未償致訴。何某以借款包含以前的欠款為由主張免除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①出借人持有借條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義務時,借條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fā)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保證人提出借貸事實未發(fā)生的抗辯且能作出合理說明時,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及交易習慣、證人證言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本案中,根據張某自認及相關憑證,應認定張某實際出借金額共計86萬余元。②借新還舊需具備三個成立要件:新舊貸款債權債務主體一致、借款人客觀上有將新貸償還舊貸行為、雙方之間主觀上存在以貸還貸合意。本案中,舊債在出具案涉借條時并未到期,債務人亦無以借款償還舊債行為,借貸雙方亦未達成以新貸還舊貸合意,故保證人不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主張免除保證責任。③本案并非在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情形下,以新貸名義騙取擔保人擔保。雖然100萬元借款中含有舊債轉結,但并不影響擔保人對于借款人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的判斷,實際加諸擔保人的擔保金額亦未超過借條載明金額,故并未加重擔保人責任。判決何某對案涉借款86萬余元承擔保證責任。
實務要點:民間借貸中出現換條或舊債轉結、新舊貸關系擔保人不一致時,擔保人主張以貸還貸免除保證責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蘇揚州中院(2015)揚民終字第912號“張某訴何某等保證合同糾紛案”,見《張國邦訴何鍵、柏建華保證合同糾紛案——民間借貸案件中,擔保責任免除的理解與適用》(王勇、郝佳佳),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06/100:184)。
07 . 以假借據表明不免息,特殊情況下,保留真意有效
債權人以變造假借據并退還債務人行為表明其并未免除借款利息的,在債務人隨即知曉情況下,該保留真意有效。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真意保留|利息
案情簡介:2011年,王某向劉某借款6000萬元,約定月利率3%。2012年,在王某拖欠還款,并稱免息可優(yōu)先償債情況下,劉某假裝答應,后以變造借據歸還王某。隨即,劉某收到本金后,告知王某借據系變造,因要求王某重新算賬未果,遂訴請利息。
法院認為:①劉某退還借據系民間借貸交易習慣,意即債權人將借款合同或借據、收條等憑證返還給債務人,視為債權人已收到債務人返還借款本息,意味著雙方借款合同至此已履行完畢。本案劉某退還假借據行為,表面上系同意債務人還本不付息條件,事實上因王某收回借據系假的,并不能產生債務履行完畢的法律效力,同時亦表明劉某真意保留,即不放棄利息,只接受還款。履行行為表明雙方未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意見,不產生合同變更法律效果。②劉某行為表面上以欺騙方式要回借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質上屬于債權人為要回借款的無奈之舉,系為實現合法權益的不得已行為。在王某對外欠款很多情況下,如不接受王某條件,債權人很可能無法要回欠款,債權無法實現。在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情況下,退還假借據并不產生債務人所期望的合同已履行完畢的法律效力。真借據在手的債權人仍可依借據主張權利,判決王某支付劉某約定利息。
實務要點:債權人追索債權,債務人以免息為條件,債權人為討要借款變造假借據退還債務人,債權人行為構成真意保留,一般情況下保留真意不受保護,但債務人隨即知道債權人真意保留的,則保留真意有效,債權人利息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陜西高院(2015)陜民一終字第00052號“劉某與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見《劉引孝與王愛云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債權人真意保留為債務人知悉的判定》(魏西霞),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04/94:105)。
08 . 僅有借條,無法就借款過程作出合理解釋情形處理
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對其資金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事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證據規(guī)則|借款事實
案情簡介:2012年7月,盧某持徐某出具的借條主張債權。該借條載明借款60萬元、月息2%、借款日期2010年7月15日、以徐某房屋擔保。徐某稱該借條系盧某利用其在空白紙條上簽字制作而成。訴訟中,盧某及證人均稱該款系從銀行取出后交予徐某,但盧某未能提供任何取款憑證;盧某稱在無徐某電話情況下通過他人多次催討,但借條上即有徐某電話;抵押房產一直未辦登記;盧某稱不熟悉借條上利息內容。
法院認為:①盧某雖以徐某出具的借條為據主張借款,但在徐某提出異議,且該事實本身存在合理性懷疑情況下,盧某仍應對借款事實的實際發(fā)生負有舉證責任。②在盧某對借款資金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事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舉證不足或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決駁回盧某訴請。
實務要點:持有借條、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對借款資金來源、款項交付過程等事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舉證不足或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4)浙湖商終字第166號“盧某與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見《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是否實際發(fā)生的證據認定》(唐偉偉、章麗美),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20:61)。
09 . 重新立寫借條,應視為對此前借款還款情況的憑據
借貸雙方重新立寫匯總借條,應視為雙方對之前借款還款情況結算的憑據,則此前借款本金的利息不應重復計算。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匯總借條|利息
案情簡介:陳某先后5次向黃某借款共19萬元,陳某2011年重新立寫借條,載明借款本金14萬元、利息按5分息計算。
法院認為:①陳某先后5次向黃某借款且均有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清楚明確。陳某2011年重新立寫借條,載明借款本金14萬元、利息按5分息計算。該借條應視為雙方對之前借款還款情況結算憑據。②雙方既已對此前債權債務進行了結算,并立下借條重新確認,則此前借款本金利息不應重復計算。由于2011年借條上雙方約定按月利率5%計付利息,超過法定標準,故判決陳某歸還黃某14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逾期利息。
實務要點:民間借貸雙方重新立寫匯總借條,應視為雙方對之前的借款還款情況結算的憑據,則此前借款本金的利息不應重復計算。
案例索引:廣西貴港中院(2013)貴民一終字第303號“黃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見《黃信志訴陳旭坤民間借貸糾紛案》(莫壽孟),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349)。
10 . 否認借條債務真實發(fā)生的,異議當事人應就此舉證
名為借條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如當事人提異議,需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并由異議當事人舉證。
標簽:|借款合同|借條|不當得利|證明責任
案情簡介:2010年,呂某之妻周某與何某合伙經營加油站。其間,呂某向何某借款2萬元。2011年,退伙協議約定由何某向周某支付退伙款18.1萬元,何某通過銀行向呂某轉款11萬元,同時將呂某借款2萬元予以抵銷,呂某向何某出具收到何某13萬元退伙款的收條。呂某收款后,周某只認可收到11萬元退伙費,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何某向周某支付退伙款7.1萬元及相應利息。何某履行上述判決后,訴請呂某支付借款2萬元及相應損失。
法院認為:①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何某舉示證據能證實呂某收到其給付給呂某之妻周某退伙款13萬元,因周某不予認可其中的2萬元,而被法院判決由何某向周某支付退伙余款7.1萬元。呂某收取何某2萬元差額行為性質被確認為無權代理后,如呂某無收取此筆款項法律依據,則應將該2萬元退還何某。②何某提出,呂某曾多次向其借款使其產生了享有對呂某2萬元的債權,結合呂某書寫的收到退伙款13萬元收條的證據、呂某對收到何某金額為11萬元的陳述、周某只認可其中11萬元事實和法院查明其他事實,可認定何某對呂某享有2萬元債權?,F呂某不認可債務,故呂某應承擔舉證責任,其負有舉證證明何某對其不享有債權的責任。呂某僅辯稱其在相信何某承諾付款13萬元、而何某只兌現了11萬元情況下,書寫了收款13萬元理由,呂某雖提出了抗辯主張,但其抗辯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由呂某償還何某借款2萬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名為借條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如當事人提異議,需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并由異議當事人舉證。
內容序號:天同碼258 核校:簡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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