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薄建國,李丹,河北大學 教育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薄建國,男,甘肅武山人,河北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論、教育法學;李丹,女,河北望都人,河北大學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論、教育法學。
內容提要:我國的教育法中缺乏對懲戒、體罰和變相體罰明確的界定。體罰與教師懲戒行為沒有嚴格區(qū)分造成教師不能正確地行使教育懲戒權,“變相體罰”的規(guī)定使教師道德問題法律化,造成教師不敢嚴格管理學生。這些問題對學校的常規(guī)管理和社會秩序產生了消極的影響,有必要取消變相體罰規(guī)定,制定詳盡的法律法規(guī),對教育懲戒的實施主體、實施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對體罰的范圍、程度和懲戒的程序進行嚴格界定,從而規(guī)范教師的教育行為,實現(xiàn)教師依法執(zhí)教。
關 鍵 詞:體罰 懲戒 變相體罰 懲戒程序
標題注釋:2013年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當代中國教師倫理精神的重構”(編號:HB13JY048)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40-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5995(2015)08-0010-04
一、體罰概念的界定
(一)體罰的概念
關于體罰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并沒有統(tǒng)一的界定,為此,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定義“體罰”。這些界定以20世紀90年代為界大體分為兩類。之前對體罰的界定比較清晰,例如:《現(xiàn)代漢語詞典》提出,體罰是“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法”[1]。《辭?!穼Ⅲw罰定義為“成年人對小孩身體使用的懲罰,其嚴厲性從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2]?!督逃筠o典》將體罰解釋為“以損傷人體為手段的處罰方法”[3]。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較權威的界定,都是把體罰界定為對孩子肉體的懲罰。
20世紀90年代之后學者賦予了體罰新的定義,例如:但漢禮在《關于中小學體罰現(xiàn)象的比較研究》中這樣定義體罰:體罰是指以損傷人體、侮辱人格為手段的處罰方法。[4]王洪明在《案例與評析:“校園懲罰”問題》一文中提出,體罰是以傷害學生的身體和心靈為手段的懲罰方法。[5]顯然,這些學者把教育者對學生的人格、精神傷害也歸入到了體罰的范疇中,原有的體罰概念外延擴大,于是“變相體罰”的概念應運而生。我們認為這樣的界定從學理上、管理實踐上都是有害的,它造成教師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分辨不出一般性的教育懲戒和精神上的懲罰的區(qū)別,從而在使用懲戒權時不能把握好懲戒的尺度。
(二)體罰的構成要素
體罰的構成要素是判斷教師的行為是否構成體罰的關鍵因素。體罰的要素主要包括:
1.體罰的行為主體是教師。對未成年人的體罰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家庭內部的體罰;二是教育機構的體罰。本文討論的主要是發(fā)生在教育機構的體罰,是在學校教育背景下教師對學生身體進行的懲罰。實施體罰的是中小學教師,受罰者是在校的中小學學生,因此,體罰的行為主體是中小學教師,行為客體是中小學學生的物質性人格權和生命健康權。
2.體罰的對象是學生的身體。體罰必須訴諸學生的身體,不論是以直接還是以間接的方式。在我國,由于對體罰采取的是“零容忍”態(tài)度,所以教師在懲戒學生時接觸學生身體,比如推、拉學生中使其感到痛楚,都可能被認定為體罰。對于不訴諸身體的懲罰我們不應該認定是體罰,如罰款、語言羞辱、冷暴力等。有些學者把傷害學生的心靈、尊嚴等處罰方法也歸入體罰,這是不科學的,因為在法學上,身體的傷害和精神的傷害是嚴格區(qū)別的。教師對學生的冷嘲熱諷、當眾辱罵等侵害學生精神性人格權的行為是屬于我們常說的“心罰”的范疇,與體罰相對,因此,心罰應該從體罰的概念中剝離出來。
以學生身體的“痛楚”或“痛苦”界定體罰是不科學的。體罰肯定會造成學生的身體痛苦,不引起這些痛苦的懲罰則不是體罰,如罰寫三遍錯字或罰站兩分鐘等。有些非擊打身體等懲戒措施,如罰站、罰寫、罰背書等,有時也使學生感覺肉體痛苦或羞恥,但是這些措施被認為是教育的必要措施,因為這些痛苦或羞恥感能夠喚醒并警覺學生認識錯誤,矯正其不良行為。在國外,有些國家是允許體罰的,但是這些國家對體罰中擊打學生的身體部位有嚴格的限制。例如,教師只能擊打學生肉比較厚且神經比較多的身體部位,例如手心和屁股,這些部位很容易使學生產生痛感,而把握好度則不傷身體。但這些國家不容許教師擊打學生的關鍵部位,如頭、頸、胸、腹部、襠部,這些部位易造成身體傷害;也不允許打學生的面部、嘴,扯學生的頭發(fā)、耳朵等,對這些部位的打擊除了對身體的傷害外,對學生的精神傷害更大。
3.體罰的行為客體是學生的身體健康權。體罰超出了學生身體承受的限度而侵害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是界定和判斷體罰的關鍵因素。對學生身體健康的實質不產生影響而僅僅使學生產生痛苦和羞恥感的懲罰行為不是體罰,我們將其歸于一般的教育懲戒范疇,例如學生總寫錯字,教師為加深其對漢字的印象,罰學生抄寫詞語三五遍;學生經常遲到,教師為維持班級紀律,罰學生站兩三分鐘等。即使教師間接懲罰學生的身體,如罰站、罰跑、不讓學生上廁所、不讓學生回家吃飯等措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而危害學生生命健康也屬于體罰。一般性的教育懲戒是以大多數(shù)學生的身體可接受并且不造成傷害為參考的,如在懲戒時,學生感到極度的疼痛或因疲勞而損害身體健康,或者學生被打部位出現(xiàn)明顯的紅腫、流血、骨折等狀況,這便是超出了學生身體承受的限度,即損害了生命健康,這就屬于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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