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4年9月15入職北京**公司,入職后公司依法與張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4年,至2018年9月14到期,月薪8000元。合同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依法給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
2018年8月7日公司告知張某因公司經(jīng)營不善,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再繼續(xù)履行,想與張某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愿意向張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另外再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如張某不接受那就等到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就不再與張某續(xù)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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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普法
勞動合同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通過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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