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 支付雙倍工資
本網(wǎng)記者 陳偉 通訊員 溫 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法律,更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立法價值在于追求勞資雙方關系的平衡?!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span style="text-transform: uppercase;">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庇萌藛挝蝗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民三庭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被告何某于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且該合同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已由被告拿走,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被告要求維持仲裁裁決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一萬六千五百元。
評析啟示:
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各自向法庭提交了證據(jù),原告單位稱,
勞動合同法被稱為是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其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勞動關系調整的重要性可見一斑。更加側重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并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出發(fā)點,而守法、誠信對于勞資雙方是相互的義務。結合本案,作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與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既保證了單位的長期用工穩(wěn)定及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又保障了勞動者的切身權益,免除其后顧之憂,建立起一種和諧的勞動關系,也會避免產(chǎn)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優(yōu)化管理制度,防范風險于先,才有穩(wěn)定的持續(xù)的發(fā)展空間。違反法律的代價,就是接受法律的懲罰,但更重要的是一種價值取向,雙方能夠建立一種穩(wěn)定的,和諧的關系是制定并實施法律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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