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行為系從事 雇傭活動的認定 |
成延洲 楊慧文 |
【案情】
張某系許某雇傭的大貨車司機,2017年10月24日,張某前往某煤場拉煤。裝煤后車開到公路超載檢查站,因過磅超重,張某又返還煤場卸煤。卸煤過程中,張某不慎從車上摔下受傷。張某構成十級傷殘,花費醫(yī)療費2萬余元,要求許某賠償。
【評析】
一種觀點認為, 許某沒有授權張某做卸煤工作,張某的損害應自己承擔。筆者認為,張某卸超重煤是為雇主許某的利益而為,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故許某應承賠償責任。
認定雇員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到損害,是確定雇主賠償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司法實踐中,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的范圍,可從以下方面來判斷:首先,看雇員執(zhí)行的事務是否是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活動,即在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執(zhí)行職務的,就屬于雇傭活動范圍。如雇主的指示雖不夠具體明確,但雇員的工作是為雇主的利益而為之,仍應屬于雇傭活動范圍。其次,從雇員執(zhí)行職務的外表來看,如果行為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與雇主指示辦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應認為屬于雇傭活動范圍。第三,對雇員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認定問題,應按上述法律規(guī)定進行把握,即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不僅如此,判斷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傷害,還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雇員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他應當做的事;二是雇員是否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三是損害發(fā)生時,雇員所在地是否為其應該出現(xiàn)的地方。
本案中,張某與許某雖然對雇傭活動范圍約定不夠具體明確,但張某卸超重煤是為許某利益而為,是與履行運煤職責有內在聯(lián)系的。從執(zhí)行職務的外表來看,卸煤工作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與許某指示從事的運煤工作要求相一致。同時,張某是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且張某從車上摔下受傷的場所是張某應該出現(xiàn)的地方。故張某卸煤應當認定為是從事雇傭活動,許某應對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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