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四〇年至一七九〇年間,蘇格蘭是知識分子活動集中的地方,這些活動被后人稱為蘇格蘭啟蒙運動。大衛(wèi)·休謨(David Hume)、亞當·斯密(Adam Smith)、亞當·佛格森(Adam Ferguson)是其中的佼佼者。哈耶克對蘇格蘭啟蒙運動評價頗高。他甚至聲稱,在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社會哲學家與政治經(jīng)濟學家那里,“我們發(fā)現(xiàn)了對自由主義基本原則的第一次系統(tǒng)的闡述'。哈耶克盡管極力推崇“英國式的自由主義”,但一部英國自由主義發(fā)展史中,他真正推崇者也不過是蘇格蘭啟蒙運動諸公以及柏克。傳統(tǒng)上認為對自由主義有重大貢獻的霍布斯、洛克以及后來的功利主義者,皆因所謂的“構建理性”嫌疑而受到哈耶克的責難,甚至被革出自由主義教門。除哈耶克之外,今天的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社群主義者也都從蘇格蘭啟蒙運動中發(fā)現(xiàn)某些值得推崇的特征。頗為有趣的是,不同的人從同樣的思想家中會發(fā)現(xiàn)全然不同的價值觀。譬如,自由主義者從斯密那里發(fā)現(xiàn)對市場經(jīng)濟原則的推崇,社群主義則從斯密關于道德情操的討論中看到對普遍主義道德觀的批評;自由主義者從休謨的學說中發(fā)現(xiàn)懷疑主義的價值,保守主義者看到休謨對傳統(tǒng)與歷史的尊重,社群主義則注意到休謨對社群的關注。功利主義者從斯密與休謨理論中找到功利主義的成分,功利主義的批評者則看到他們的功利主義與邊沁功利主義的區(qū)別。由于這些原由,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家在當代西方學術界獲得政治思想家通常難以獲得的禮遇。很少有哪些思想家得到如此廣泛的學派的認可。且不說當代西方思想界對德國政治學說的普遍冷遇,對法國思想中所謂大陸構建理性的批評,就以英國思想而論,霍布斯的單子式個人主義為保守主義以及今天的社群主義所詬病,邊沁的功利主義為一些持義甚高、立論頗正的自由主義者所不齒。就是在闡釋自由主義原則、鼓吹自由主義理念方面立下汗馬功勞的約翰·密爾,盡管其自由學說民主理論吃今仍被視為經(jīng)典之作,其命運仍然令人感嘆。功利主義者批評密爾的背叛,功利主義批評者不滿他對功利原則的忠貞。自由主義者批評他在經(jīng)濟學理論中向社會主義暗送秋波,社會主義者則不滿他在幾乎所有問題上為自由主義辯護,保守主義不滿他學說中休現(xiàn)的對個人權利近乎無條件的強調。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家之所以在今天受到高度禮遇,原因之一恐怕在于他們關于自由主義諸原則的討論語焉不詳,給當代學者們留下自己發(fā)揮的余地,給不同學派留下解釋的空間。如果我們將蘇格蘭的思想家與稍后的密爾比較的話,這一點就會十分明顯。如果說在蘇格蘭啟蒙思想諸公那里對許多自由主義重要原則只有零星論述的話,那么,到了密爾那里,自由主義的幾乎所有原則都得到頗為詳盡的闡釋。惟其詳盡,密爾被尊為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而蘇格蘭啟蒙運動諸公則以其不詳之語,為后人留下許多啟迪。蘇格蘭啟蒙運動對近代自由主義的貢獻主要體現(xiàn)在休謨、佛格森、斯密等思想家的著作中。休謨(1711-1776)在政治學說發(fā)展史中的地位是獨特的。在近代思想史中,大多數(shù)思想家的理論或多或少都是對當時重大歷史事件的反映。譬如,霍布斯的學說與一六四口年英國內戰(zhàn)有聯(lián)系,洛克的理論則與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有聯(lián)系,柏克的理論是對法國大革命的直接反映,馬克思的理論則反映了十九世紀西歐伴隨著無產(chǎn)階級誕生而出現(xiàn)的一系列社會、政治與經(jīng)濟矛盾。與這些情形相反,休謨的一生是在一個沒有重大事件的時代度過的,而且,休謨一生對現(xiàn)實政治的興趣也十分淡謨。休漠個人經(jīng)歷的特征或多或少反映在他的哲學中。就政治理論的發(fā)展而言,休謨的貢獻不在于他對當時政治運動或制度的敏感,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論中包含某種新穎的見解,更不在于他對自由主義政治原則有新的貢獻??陀^地說,休謨的政治理論與其說是自由主義的,毋寧說是保守主義的。休謨對政治哲學的發(fā)展,對自由主義理論的發(fā)展的貢獻是在形而上學方面,在于他重新構建了政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貢獻,休謨才得以躋身于西方近現(xiàn)代偉大政治哲學家的行列,也才被不少人列入自由主義的殿堂。休謨哲學是一種基于經(jīng)驗主義之上的溫和的懷疑主義。休謨以前的經(jīng)驗主義試圖為許多一般觀念提供理性依據(jù)。休謨認為,很多信念,包括對因果關系的信念,都不可能有理性的依據(jù)。至于倫理學,更不可能有所謂理性依據(jù)。休謨批評那種認為道德判斷可以被賦予理性基礎的流行觀點,他認為道德信仰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感知。為了論證道德不可能有理性基礎,休謨區(qū)分了事實與價值兩個不同的范疇,區(qū)分了實然(is)與應然(ought)兩類不同的命題?!?strong>理性的作用在于發(fā)現(xiàn)真或偽。真或偽在于對觀念的實在關系或對實際存在和事實的符合或不符合。”而道德準則屬于實踐哲學“對行為和感情有一種影響,所以當然的結果就是,這些準則不能由理性得來”。“道德上的善惡的區(qū)別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休謨懷疑主義哲學的政治意義在于,它摧毀了道德普遍性的哲學基礎。在休謨看來,任何追求人類思想或道德一致性的努力都會導致專斷主義。事實上,人是存在于環(huán)境中的具有有限感知能力的動物。在這個環(huán)境中,善僅僅與人們需要相聯(lián)系,這樣,不同的人因為不同需要就會有不同的善的觀念。建立在溫和懷疑主義基礎之上,休謨提出一套關于正義的理念。“正義”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種人為的美德(artificialvirtue),而不是“自然的美德”(naturalvirtue)。
休謨在《人性論》中詳細解釋了這一命題的含義:“正義感不是自然的,它“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也不是建立在外面的永恒的、不變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某些觀念關系上面的”,而是“由于應付人類環(huán)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為措施和設計”。人類本來并不具有自然的正義感,只是為了社會生活的需要,人們人為地達成某些協(xié)議,于是出現(xiàn)了正義的概念與原則。隨著正義觀念的出現(xiàn),“也發(fā)生了財產(chǎn)權、權利和義務的觀念”?!?strong>我們的財產(chǎn)只是被社會法律、也就是被正義的法則所確認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財物”。休謨正義概念的政治含義是十分深刻的,它奠定了休謨關于政治行為準則的基礎,代表了與所有形式的唯理主義(rationalism)的決裂。在政治哲學的探索中,唯理主義的方法可以說是源遠流長。古希臘的哲學,無論是柏拉圖還是亞里士多德,都具有強烈的唯理主義傾向。在這些哲學家的理論中,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某種符合“自然”的制度。羅馬法以及中世紀哲學中包含著自然法與人類法的區(qū)分,并要求人類法體現(xiàn)自然法的原則。近代早期在政治討論中占主導地位的自然法學派,其理論的基本預設是,存在某種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人類的社會政治組織應該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保障人們天賦的自然權利。所有這些理論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它們都將“正義”視為“自然的美德”,它或者來源于上帝,或者來源于人的本質屬性。基于這一前提,它們認為政治中有某些原則是自然的,是必須遵循的。因此,在這些理論中,政治主張可以經(jīng)由某些固定的政治預設推演出來,或者換一個角度說,所有合法的政治制度或行為必須符合某些確定的前提。以洛克為例,他認為人們對自己勞動所改變的物品有自然的財產(chǎn)權利,而且對經(jīng)同意而產(chǎn)生的政府有服從的自然義務。因此,顯而易見的結論之一就是,個人的財產(chǎn)權利是神圣的,未經(jīng)個人或其代表同意而對財產(chǎn)征稅是非法的。休謨對正義的解釋否定了政治討論中所有確定的預設。在政治中,沒有任何東西導源于不證自明的前提。人們之所以組成社會,按照規(guī)則行為,決非出于對某種先驗的理論規(guī)范之遵循,而是基于慣例、習俗,源于人們追求功利的愿望,或來自人們之間的協(xié)議。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戴維米勒指出,休謨的正義理論摧毀了自然法理論的基石。休謨的正義概念盡管承認人們追求功利目標是正義的淵源之一,但是,休謨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功利主義者。正如哈耶克所分析的那樣,休謨的功利主義與后來邊沁的功利主義不同。前者是解釋性的,其重點是從功利的角度解釋某些制度的起源;后者是規(guī)范性的,其重點是用功利的原則衡量、評價歷史的、現(xiàn)存的政治、經(jīng)濟與法律制度,倡導基于功利原則基礎之上的改革,在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中,功利的原則是最高的規(guī)范性原則,是所有政治問題賴以評價的基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哈耶克看到邊沁功利主義的“構建理性”特征,看到休謨功利主義的非構建理性特征。休謨正義概念的這些特點使休謨的政治立場帶有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混合的特征。一方面,休謨信奉政治與經(jīng)濟自由的原則、法治原則,憲政原則,這使休謨有一定的自由主義色彩。但另一方面,休謨注重傳統(tǒng)與習俗,希望保留社會的等級制度,強調對現(xiàn)存權威的尊重,這些又帶有強烈的保守主義色彩。就最根本的政治問題而言,休謨的保守主義色彩較自由主義色彩濃厚。近代自由主義在本質上是進步主義的、普遍主義的。自由主義并不必然是激烈的反傳統(tǒng)主義者,但自由主義一般很難承認傳統(tǒng)本身具有內在價值。自由主義傾向于接受某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權利原則或功利原則——作為評估傳統(tǒng)、改造傳統(tǒng)的乃至現(xiàn)存制度的更高原則。歷史上乃至當代自由主義受到的主要批評大致與這些特征有聯(lián)系。但恰恰是這些特征構成自由主義區(qū)別于保守主義的主要特征。與休謨同時代的另一位著名的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家是亞當·斯密(1723-1790)。斯密長期在格拉斯哥大學任道德哲學教授,其主要著述包括《道德情操論》(1759)《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1776),以及《關于司法、警察,歲入及軍備的講演》(1896)。斯密的聲譽主要是由于他為經(jīng)濟學奠定了基礎。不過,他對倫理學、政治學與法學的貢獻也不容忽視。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學講授的道德哲學比今天的道德哲學內容要寬泛得多,它包括神學、倫理學、法學與政治學,而政治學部分則包括了當時所稱的政治經(jīng)濟學。斯密的經(jīng)濟學、倫理學、政治學構成了一個有機的學術體系,這套體系對現(xiàn)代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作出解釋,并為之辯護。惟其如此,斯密被尊為現(xiàn)代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設計師。斯密政治經(jīng)濟學的研究對象是國民財富問題,其中心在于探討一種最能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制度框架。斯密經(jīng)濟理論的出發(fā)點是所謂經(jīng)濟人的預設。經(jīng)濟活動的基礎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是人們?yōu)榱死旱哪康亩M行交換。個人利益是人們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出發(fā)點。斯密有一句常被人引用的名言:“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顯然,斯密這里描述的個人是霍布斯式的個人。但是,斯密與霍布斯從個人的利己本性得出的結論卻截然不同。霍布斯根據(jù)個人的利已本能導出政府的必要性,而斯密卻從個人的利已本能看到人類社會進步與經(jīng)濟發(fā)展的淵源。斯密沒有接受霍布斯對個人競爭的悲觀主義看法,而是接受了曼德維爾(Bernard Mandeville,1670-1733)的樂觀主義立場。曼德維爾在其著作《蜜蜂的故事:或私人罪惡與公共利益》中提出一個著名的悖論:私人的罪惡產(chǎn)生公共利益。曼德維爾看到人性在本質上是沖動的與自私的,而不是理性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但是,與以往的道德理論家不同,曼德維爾并不試圖教導人們改變這種本性,而是試圖說明,這種沖動、自私、驕傲與嫉妒恰恰是社會運作與發(fā)展的動力。斯密對曼德維爾的惟一批評是,曼德維爾過分強調了私人罪惡與公共利益的對立。事實上,如果自私的行動并未傷害他人,而且在實際上有利于他人的話,這種行動不應該被稱為“罪惡”。斯密比曼德維爾更前進一步。在他看來,每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會造成社會利益的總實現(xiàn)。另一方面,個人只有在為他人利益服務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xiàn)自己的私利。這樣,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就神奇般地達到和諧。對于個人而言,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皇潜P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產(chǎn)業(yè)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產(chǎn)物的價值能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非笞约旱睦妫顾鼙仍诔鲇诒疽獾那闆r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實現(xiàn)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和諧的“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斯密認為,市場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制度,是一種最自然的制度,在市場制度之下,每個人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必然盡最大可能提高自己產(chǎn)品的質量與數(shù)量,增進自己對他人的服務與對社會的貢獻。這樣,國民財富就會以最快的速度增長。基于這種理解,斯密認為,一個國家最好的經(jīng)濟政策就是經(jīng)濟自由主義,即對私人經(jīng)濟活動不加干預,采取自由放任的態(tài)度。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的繁榮決非政府有意組織所能達到,而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發(fā)揮其才智的結果。政府的職能僅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為有可靠的外部環(huán)境。政府決不應該介入經(jīng)濟活動。斯密認為,試圖以政府行為實行資源配置“恐不是人間智慧或知識所能做到的”。斯密批評重商主義,反對政府違反自然趨勢、鼓勵特定的產(chǎn)業(yè)或限制特定的產(chǎn)業(yè)。他主張廢除特惠或限制制度,建立“最單純的自然的自由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彼姑軓娏曳磳φ?strong>監(jiān)督私人產(chǎn)業(yè)、指導私人產(chǎn)業(yè)、使之最適合于社會利益的義務”。不過,斯密并不認為市場是萬能的。恰恰相反,斯密十分強調政府提供某些公共服務的職能。他指出,政府應該腹行三方面的公共職能:第一,保護社會,使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盡可能保護社會上各個人,使不受社會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第三,建設并維持某些公共事業(yè)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不是為著任何個人或任何少數(shù)人的利益),這種事業(yè)與設施,在由大社會經(jīng)營時,其利潤常能補償所費而有余,但若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經(jīng)營,就決不能補償所費。哈耶克指出,“英國經(jīng)濟學家的論點既闡明了國家的恰當功能,也說明了國家行動的限度”。這一評論對于斯密實在是最恰當不過了。斯密對國家功能的強調代表了自由主義關于國家的典型理論。一方面,自由主義反對國家對經(jīng)濟的干預,反對國家權力過大。另一方面,自由主義強調必須有一個國家,而且必須有一個有效的、能為社會提供公共產(chǎn)品的國家。事實上,斯密在許多場合討論了國家功能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斯密認為國家能否提供必要的公共產(chǎn)品是不同國家經(jīng)濟成敗的重要原因。譬如,斯密指出,為了進行交換,作為交換媒介的貨幣是十分重要的。為了保證貨幣的統(tǒng)一性與可靠性,“進步國家,……都認為有必要,在通常用以購買貨物的一定分量的特定金屬上,加蓋公印。于是就有了鑄幣制度和稱為造幣廠的官衙?!庇秩?,正常的經(jīng)濟運作需要保障產(chǎn)權、保障契約履行的法律制度。他寫道:
一國法律上的缺陷,有時會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過它的貧富狀況所需要的程度。它的法律如果不強制人們履行契約,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處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國家中破產(chǎn)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遠。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確定性,就使他索取破產(chǎn)者在借款時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
斯密曾多次論及傳統(tǒng)中國經(jīng)濟停滯的現(xiàn)象,并把這一現(xiàn)象與中國法律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
中國似乎長期處于靜止狀態(tài),其財富也許在許久以前已完全達到該國法律所允許有的限度,但若易以其他法制,那么該國的土壤、氣候和位置所可允許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一個忽視或鄙視國外貿(mào)易、只允許外國船舶駛入一二港口的國家,不能經(jīng)營在不同法制下所可經(jīng)營的那么多交易。此外,在富者或大資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貧者或小資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隨時都可能被下級官吏借口執(zhí)行法律而強加掠奪的國家,國內所經(jīng)營的各種行業(yè),都不能按照各行業(yè)的性質和范圍所容納的程度,投下足夠多的資本。在各行各業(yè)上,壓迫貧者,必然使富者的壟斷成為制度。
蘇格蘭啟蒙運動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對當時出現(xiàn)的社會發(fā)展階段,即商業(yè)階段中的倫理和制度的分析,佛格森(Adam Ferguson)在《論市民社會的歷史》(Assays on the Histories ofCivilSociety)中將近代興起的社會稱為市民社會。佛格森關于市民社會的理論是近代以來對市民社會的最早研究。
愛德蒙·柏克(1729-1797)
在論及蘇格蘭啟蒙運動時期思想家時,有必要提及同時代的另一位思想家,即愛德蒙·柏克(1729-1797)。柏克不是蘇格蘭人,他生于愛爾蘭,主要活動于英格蘭。但柏克與休謨、斯密有相當密切的私人關系,其理論亦有互相影響、互相補充的成分。哈耶克將柏克與休謨、斯密并列為主由主義的杰出代表,原因之一恐怕是三者在理論上的互相補充與影響。
戴維·米勒在其研究休謨的專著中曾將休謨、斯密與柏克作過一番比較。米勒注意到,流行的觀點是,斯密是自由主義者,柏克是保守主義者,而休謨則是介乎二者之間的人物。米勒認為,這種流行觀點實則并無根據(jù)。米勒指出,這三位思想家有許多共同點:他們生活在同一時期,有良好的私人關系,活動在大致相同的社會與政治圈中,他們在最基本的問題上持相同的觀點,如信奉經(jīng)濟自由,強調社會等級制,對十八世紀的英國制度有根深蒂固的信念。以經(jīng)濟自由為例,斯密曾這樣描述柏克的立場:“柏克是我所知道的在經(jīng)濟問題上與我持完全相同觀點的惟一的人,而我們之間從未事前進行過觀點交流。”
他們三人的不同首先是各自展示給后人的主要方面不同,斯密以經(jīng)濟學家的身份為后人謹記,其經(jīng)濟自由主義的特征湮沒了他對社會等級制的強調與對道德普遍主義的批評;休謨在后人的心目中是一個哲學家,人們知道更多的是他的懷疑主義、正義理論,而對他的經(jīng)濟學說則較少關注。柏克是三人中惟一目擊過法國大革命全過程的人。他最重要的、被后人閱讀最多的著作是他為抨擊法國大革命而撰寫的文字。為了批評法國大革命,柏克不得不將斯密、休謨視為理所當然的一些原則(如對傳統(tǒng)的尊重、對等級制的強調)詳加闡釋。而且,由于大革命的刺激,柏克在解釋這些原則的過程中將這些原則上升到理論高度,強調到休謨與斯密從未達到的極端。
本文來源:《自由主義》/李強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11,ISBN 7-5004-2251-2。部分內容由編者整理,注釋從略。本文僅供個人學習之用,請勿用于商業(yè)用途。如對本書有興趣,請購買正版書籍。如有侵權可通知本公眾號予以刪除。選編不易,轉載請遵守基本規(guī)則,注明原始來源和“通識經(jīng)典導讀”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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