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唆使情人離婚并慷慨埋單
妻子狀告“小三”索回“分手費”
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今報融水訊(記者何書俊通訊員黃智)為了和“小三”長期廝混,男子梁某挑唆“小三”和她的老公離婚,并且為他們的離婚官司,慷慨地支付了3.2萬元的“離婚補償費”。不過后來,這事被梁某的妻子知道了,一紙訴狀將“小三”告上了法庭。日前,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小三”將這筆“離婚補償費”全數(shù)返還。
梁某與賈某系夫妻,因梁常年在外跑生意,二人平日里也是聚少離多。2009年,梁某在做生意過程中與女子小歡相識,并發(fā)展為情人關系。之后,梁某得知小歡亦是有夫之婦。為了“安穩(wěn)”地與小歡“過日子”,梁便勸說小歡與其丈夫離婚跟著自己過。
2012年3月,小歡在梁某的挑唆下將其丈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小歡的丈夫提出若小歡補償其3.2萬元便同意離婚,而小歡表示其無力負擔。梁某獲知后,便自告奮勇地為小歡支付上述錢款。
此后,妻子賈某知道了此事,隨即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小歡返還上述3.2萬元。
在法庭上,小歡稱其與梁某交往期間,梁是自愿將上述3.2萬元贈與給其本人,她不同意返還。即使要返還,因梁某對夫妻共有財物享有一半的處置權,也只能返還一半。
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chǎn)并沒有一半的處分權。梁某未經(jīng)賈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3.2萬元贈與小歡,損害了賈某的共有財產(chǎn)權益,其贈與行為應認定為全部無效。賈某作為財產(chǎn)所有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小歡全部返還。最終,法院判決小歡向賈某返還3.2萬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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