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與自愿認罪共存時的適用
自首和自愿認罪都屬于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的,因自首情節(jié)的成立要求以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為條件,而自愿認罪是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犯罪事實的認可,認可的犯罪事實與供述的主要罪行在內容上是重合的。因此,如果對自首情節(jié)和自愿認罪情節(jié)同時給予從寬處罰,是否屬于重復評價以及應當如何從寬處理則成為司法實踐中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在1979年刑法規(guī)定中,這并不成為一個問題。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guī)定,成立自首必須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裁判三個條件。實際上,三要件的自首成立說把自愿認罪作為自首成立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自首情節(jié)中吸收了自愿認罪這一情節(jié),自愿認罪是自首的必然要求和程序性延伸,自愿認罪與自首無重合的余地,更不會產生是否重復評價的疑問。1997年刑法對自首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規(guī)定只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可成立自首,是否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裁判不是成立自首的必備條件,于是可能出現自首但不自愿認罪和自首且自愿認罪同時并存的情形,成為刑法認定和量刑處理上的新問題。
筆者認為,在同時具有自首和自愿認罪情節(jié)時,不能同時對兩個情節(jié)都給予從寬處罰,否則就是重復評價。首先,給予自首的被告人從寬處罰,是因為被告人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承擔法律后果的態(tài)度,自愿認罪是這種態(tài)度的延續(xù)。如果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但卻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不包括對行為性質認定的辯解,因為最高法院明確規(guī)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說明被告人在悔罪態(tài)度上出現變化,不具有悔罪上的徹底性,自首從寬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就不存在了。其次,自首成立條件的法律規(guī)定從三要件演變?yōu)槎?,只是認定形式上的改變,在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判斷上,自愿認罪作為對指控犯罪事實的認可,應當看成是二要件的補充,評價上不具有獨立的價值。最后,自首情節(jié)中的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的行為,主要具有實體上的價值;自愿認罪情節(jié)中對指控犯罪事實的認可和不持異議,主要是一種程序上的價值,前者的意義在于減少司法偵查的成本,后者的意義在于簡化庭審程序并節(jié)約訴訟程序成本,程序的價值已經蘊涵在實體的價值中。形式上,對自首與自愿認罪同時給予從寬處罰,不屬于法律上的重復評價,但實質上,因程序價值是實體價值的派生和延續(xù),對自首與自愿認罪同時給予從寬處罰,屬于重復評價。因此,在自首與自愿認罪情節(jié)共存時,不應當分別給予被告人從寬的處罰,而應當作一體的評價。量刑的處理上,對同時具有自首和自愿認罪情節(jié)的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幅度,應當大于自首但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
二、坦白與自愿認罪共存時的適用
坦白是如實交待被指控的罪行,即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或者雖然司法機關未掌握,但與被指控罪行屬于同一性質的罪行。自愿認罪是對被指控犯罪事實的無異議。從法律評價角度看,坦白和自愿認罪雖具有不同階段程序上的獨立價值,但在實體上并無獨立評價之必要,且兩者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綜合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在評價上應予一體對待,不得分別單獨評價,否則構成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違反。在量刑處理上,對同時具有坦白和認罪情節(jié),在幅度上與只具備其中一種情節(jié)的應當有所區(qū)別,適當加大從寬的幅度。
三、自首與坦白共存時的適用
從自首與坦白的關系看,自首與坦白的成立范圍在表現形式上是一種交集關系。即自首屬于坦白的一種,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就同一起犯罪事實而言,因自首的成立以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為必要條件,吸收了被告人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的情形,故一般情形下自首與坦白無共存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此處的數罪如果為異種數罪,則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自首與坦白分別對本罪有意義,不影響全案。如果為同種數罪,量刑時應引起注意。如被告人實施多次盜竊(每次可單獨成立犯罪),其在主動投案時如實供述了其中的一部分(主要)犯罪事實,在采取強制措施后,司法機關發(fā)現或者雖然司法機關未發(fā)現,但被告人又如實交待了其余的盜竊事實,依照解釋規(guī)定,其主動投案時如實供述的部分成立自首,因司法上不承認同種性質的余罪自首,故后來如實交待的部分成立坦白。如果承認同種數罪可并罰,則自首與坦白只對本罪有意義,評價上沒有疑問和困難,但司法實踐對同種數罪在處罰上貫徹的是一體性原則,不承認同種數罪的并罰性,遂產生了自首與坦白在同一犯罪中(準確說是同一罪名的不同起犯罪事實中)應如何準確評價和正確量刑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自首和坦白在整個犯罪中地位,決定自首和坦白對被告人刑罰量的影響,范圍上可以對全案量刑產生影響,但幅度上應當根據自首與坦白在整個犯罪中地位決定,體現與一般自首和坦白處理上的區(qū)別。
四、自首、坦白、自愿認罪三者共存時的適用
在自首、坦白、認罪共存的情況下,認罪僅具有形式和程序上的價值和意義,無單獨評價之必要。在性質認定上僅需遵循自首與坦白共存時的認定原則和適用方式即可,量刑上則要適當加大其從寬幅度,將量刑情節(jié)的價值和意義予以體現。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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