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工分類: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2、作用分類:主犯、從犯(脅從犯)
3、主犯包括:(1)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2、聚眾犯罪中處罰兩個以上,并且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團中其主要作用的其他犯罪分子和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
4、從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教唆犯、脅從犯和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
5、正犯,就是實行犯,可以分為直接實行犯(正犯)和間接實行犯(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叫共同正犯,在單一犯罪中叫單一(單獨)正犯,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同時實行犯叫同時正犯。
6、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即不存在沒有主犯的共同犯罪,但是存在著有主犯(二人以上均是主犯),但沒有從犯的共同犯罪。因此,有主犯不一定有從犯,但有從犯必定有主犯。
7、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甚至還可能是脅從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要從重處罰,是指教唆所有未滿18周歲的人都要從重處罰,不管是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還包括認定為單獨的間接正犯。
8、組織犯往往也是主犯,但是如果起次要作用,也可能是從犯。
9、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并不都是首要分子,還包括那些積極參加者(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如果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了首要分子的法定刑,如果是兩人以上,可以認為是主犯,但對這種首要分子不能適用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guī)定,而是直接適用刑法分則有關法定刑的規(guī)定。
(3)刑法分則規(guī)定只處罰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只有該人成立犯罪,這就無所謂的共同犯罪,也不存在所謂的主犯與從犯之分。但如果案件中的首要分子為兩人以上,則構成共同犯罪。是否認定這些首要分子為主犯,還根據(jù)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區(qū)分,都起主要作用的,均認定為主犯,有人起主要作用的,認定主犯,有人起次要作用的,認定為從犯。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二、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除了要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即要對其他成員按照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要對集團所有成員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那些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在判斷中要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在其總體性、概括性故意之內的,總體策劃、指揮下的罪行,即使首要分子對此不知詳情,也要承擔責任。
2、雖然集團的首要分子事先確定、指示了集團的犯罪范圍,但當集團成員超出該犯罪范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首次犯罪行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對,而是默認、甚至贊同、慫恿,導致該集團成員以后實施該種犯罪的,雖然首要分子對該成員的首次犯罪行為不承擔責任,但對該成員后來實施相同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3、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了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沒有明確限定具體目標、具體罪名等情況下,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明顯超出首要分子的確定范圍,或者說,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處于首要分子確定、指示的范圍之內時,首要分子要承擔責任。
4、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作出了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集團成員發(fā)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首要分子應當根據(jù)部分共同犯罪說的原則承擔責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是容易轉化的犯罪,那么,當集團成員在實施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過程中轉化為另一重罪時,首要分子原則上應當對轉化后的犯罪承擔責任。
6、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某種基本犯罪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基本犯罪時,造成了加重結果時,首要分子應對結果加重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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