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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勞動法的理解,做人力資源可以讀一讀
 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關聯(lián)條款: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
  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guī)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范出現(xiàn)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聯(lián)條款: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解讀:
  本條主要規(guī)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盡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fā)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于風險。
  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關聯(lián)條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
  本條主要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qū)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qū)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xiàn)出《勞動合同法》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xiàn)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解讀四:對勞務派遣的規(guī)范與限制
  關聯(lián)條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解讀: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guī)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guī)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jié)共十一個條款來規(guī)范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guī)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規(guī)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解讀五:有十大亮點可關注
  一是民辦非企業(yè)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jù)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xù)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jù)規(guī)定,在“連續(xù)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jù)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jù)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jù)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xiàn)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xiàn)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xiàn)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tǒng)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yè)發(fā)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xiàn)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yè)發(fā)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fā),根據(jù)企業(yè)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yè)發(fā)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yè)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傊斒氯穗p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fā)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生產經營的長期規(guī)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guī)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yè)技術水平、自身發(fā)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內容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對職工進行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yè)規(guī)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jù)可查
  原《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規(guī)定了對于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08年1月15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guī)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現(xiàn)在企業(yè)行使處罰權的依據(jù)不復存在,如果企業(yè)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jù),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guī)范。
  企業(yè)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guī)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xiàn)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shù)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guī)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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