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一個小案例:
2015年5月1日,張三瘋以擴大石場、磚場生產為由,向老黃借款20萬元,期限為一年。2016年4月30日到期后,老黃多次向張三瘋催要該款,張三瘋總以種種理由推拖不還。最后,張三瘋竟玩起了“失蹤”,外出后下落不明。
問:如果債務人失蹤又該怎么討債?請看,法務之家律師為您支招。
《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7條規(guī)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日或者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對于超過2年的,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債權人將面臨非常大的敗訴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第4項又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span>因此只要債權人依據上述有關規(guī)定刊登追討公告,可為維權提供更多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生效后,依據申請法院將采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關系由判決書確定后,將減少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有這樣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為,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②對于沒有可執(zhí)行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追究保證人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guī)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因此當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時候,即使當初的保證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債權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所以,在實際欠款人不知所蹤的情況下,債權人應收集證據,追加其他負有償還責任的人。
《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21條規(guī)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因此,如果債務人長期下落不明,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zhèn)鶆杖耸й?,繼而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撥付應當償還的債務。
有朋友說,以上都做了,也勝訴了,還是要不回來錢又怎么辦?
答: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執(zhí)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zhí)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申請執(zhí)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被申請執(zhí)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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