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過婚姻制度的變革逐步實現的。
在母系氏族社會的繁榮時期,婚姻形態(tài)已由群婚轉化為對偶婚。男子主動到女方家過婚配生活,這種形式或可稱之為從妻居。因為配偶關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尋女伴,女方亦可別覓新郎。男子為博得女子的歡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裝飾物等。此外,也往往為女方親族進行服務性的勞動,以示對女方的酬謝。
到母系氏族社會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產中的作用增大,社會地位日益提高,他們迫切需要與婚配的女子保持長久穩(wěn)定的關系,以確認自己的親生子女。于是,他們千方百計地改變從妻居的不利處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武力搶婚,另一種則是交換婚。
武力搶婚,首先開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領以及勇敢善戰(zhàn)的武士。他們利用部落間發(fā)生戰(zhàn)爭的機會,掠奪敵對部落的婦女,作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們紛紛效法,不僅從敵對部落掠奪婦女,而且對傳統(tǒng)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搶妻的手段,以改變從妻居的處境。于是,搶婚逐漸發(fā)展成為某些部落的一種婚姻形態(tài)。我國許多少數民族曾流行搶婚習俗,甚至到近代仍遺風不絕。交換婚又有互送女子為妻,以及支付實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換婚,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兩個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為甲氏族男子之妻。這種交換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與一群妻子的互換,并未改變男方從妻居的處境。即使到對偶婚階段,因婚配的男女雙方關系不穩(wěn)定,婚姻形態(tài)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質。男方到女方居處過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變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的交換婚,則有根本的改變。男子隨著經濟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為女方從事服務性的勞動,為了換取妻子來男方居住,而又不減少女方的勞動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個女子交換通婚氏族的女子為妻。交換來的妻子必須從夫而居。這樣的交換,對通婚的氏族雙方均無不利之處。
在云南少數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價的形態(tài)是人換人,這種形態(tài)廣泛流行于佤族社會里。佤族兩個氏族根據姑舅表婚的原則,雙方實行人換人的交換婚姻。用雙方互相交換的形式代替對妻子身價的支付。如果一方,無論是舅方或姑方沒有可通婚的對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償還,因此就產生了賒欠的現象。這種賒欠最終以一家的女兒償還而完結。
用生產、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實物作為支付妻子身價的習俗,在云南許多少數民族中曾長期延續(xù)。獨龍族很早就用從外族輸入的鐵鍋、鐵三角架、豬等實物作為支付妻子身價的手段。各個民族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水平,對妻子的身價逐步取得共識。滄源佤族,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高,他們依據所娶妻子的體力強弱進行議價,低者值三頭牛,高則十余頭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據女子的體力和面貌議價。
云南某些少數民族地區(qū),至近代,生產力還很低下。男子為娶妻,雖盡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價,只能分期支付。貢山四區(qū)木千旺、孔登和學娃登等地的獨龍族通常是分兩批支付妻子的身價。在付完第一批身價后,男方可以將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過10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價后,男方才有權將妻正式娶來。滄源的佤族以人換人支付妻子身價的做法,逐漸被支付實物所取代。如果婚前無力付完妻子的身價,則婚后繼續(xù)付。自己這一代付不完,由子孫繼續(xù)付。許多少數民族為限制妻子與丈夫離婚,對提出離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價。例如碧江的怒族規(guī)定,妻子必須加倍退還身價方可離婚。已經失去財產而且本身已成為男子私有財產的婦女,自然無力退還身價。這就使婦女實際喪失了離婚的權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價,也是交換婚的一種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進行一定時間的勞動。婚后,夫妻每月也還要幫助女方的父母勞動數天,實質上這是男子為了補償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勞動人手的一種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個女兒嫁給自己兄弟的一個兒子。父系家庭就是通過上述途徑逐步建立起來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戰(zhàn)勝母系制的產物。婦女從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產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經濟大權。女子陷于繁瑣的家務,被排斥于社會生產之外,從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為丈夫的奴婢和生兒育女的工具。在父權的支配下,妻子必須履行生兒育女的義務。不育子女的妻子隨時可以為丈夫所遺棄。因為兒子要繼承父親的財產,所以有無子嗣,便成為決定婦女命運的頭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會出現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陜西、山西等地的龍山文化遺址中多有發(fā)現。已婚婦女對陶祖或石祖頂禮膜拜,祈禱自己能生兒育女,子孫綿延不絕。
與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對應的生活單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對夫妻和若干子女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權的基礎上。家庭成員之間關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絕對的統(tǒng)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經濟大權,也具有對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權。"父"的古文為"父"?!墩f文解字》釋曰:"巨也,家長率教者從手舉杖"。所謂"教",即是說對家庭擁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和統(tǒng)治權利。手中所舉之杖,正是家庭權力的標志。《禮記·表記》云:"母,親而不尊"。在父權的統(tǒng)治下,母親雖是子女最親近的人,但在父權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的尊貴地位。妻子必須嚴守貞操,以確保子女的父系血統(tǒng)。丈夫卻可以在外任意尋歡作樂,妻子無權干涉。親生兒子是家庭財產的直接繼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遠較對偶婚鞏固,夫妻關系穩(wěn)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礎上。階級對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內奴隸制是階級矛盾的初期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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