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報2014年12月5日稅務規(guī)劃版《例解〈優(yōu)惠明細表〉第28行》一文(以下簡稱《例解》)在所得減免、減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等項目的填報上存在多處錯誤,筆者試分析并改正如下。
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在A107020《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的填報
《例解》中的原例:某高新技術企業(yè)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其中700萬元為技術轉讓所得。
《例解》中第一步:技術轉讓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表1)
新申報表附表A107020《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有關項目填報說明,第34行“(一)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填報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第35行“(二)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部分”:填報納稅人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例解》作者誤以為,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所得,應100%填報《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第35行。試想,如果納稅人僅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優(yōu)惠,不享受降低稅率優(yōu)惠,按《例解》作者理解的填報方法,納稅人將700萬元填報主表第20行“減:所得減免”,不就是全部免征了么?哪還有部分所得減半征收?
正確的填報方法是: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所得,應乘以50%(即減半征收),將其結果填報《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第35行。
(改正后的表1)
二、關于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yōu)惠明細表》第28行的填報
《例解》中第二步:先按照25%稅率計算(2000-700)×25%=325(萬元);再統(tǒng)一按照15%稅率計算(2000-700)×15%+(700-500)×15%=225(萬元)
差額=325-225=100(萬元),填入第2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
(700-500)×15%-(700-500)×25%×50%=5(萬元),填入第28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yōu)惠明細表》(表2)
2014版企業(yè)所得稅年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
正確的填報方法是:該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2000-600=1400(萬元),《減免所得稅優(yōu)惠明細表》第2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1400×(25%-15%)=140(萬元);第28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100×(25%-15%)=10(萬元),即,這100萬元是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后的所得,已經(jīng)享受減半征收優(yōu)惠,就不能再享受降低稅率優(yōu)惠,因此,對已享受項目所得優(yōu)惠的100萬元所得因減按15%稅率征稅而減少的所得稅要補回來。第29行“合計”=140-10=130(萬元)。
(改正后的表2)
三、關于上述兩項優(yōu)惠過渡到主表的填報
《例解》中第三步:過渡到主表(表3)
在主表中,第20行“減:所得減免”應填報600萬元,而不是《例解》作者填報的700萬元。600萬元中的100萬元為減半征收后的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部分,乘以25%的適用稅率征稅,也就是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所得200萬元按25%的稅率減半征收。所以,該納稅人填報主表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是1400萬元,而不是1300萬元,應納稅額應是350萬元,而不是325萬元。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稅額”應填報上述改正后的結果130萬元。
(改正后的表3)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