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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經常見到有當事人請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雙重賠償,實務中也確有法院做出了雙重賠償判決。為統(tǒng)一認識,現(xiàn)將最高法院裁判案例及專家主流觀點進行了整理,方便大家使用。(后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 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賠償。此項解釋表明,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賠償,是中國裁判實踐的一貫立場。因此,《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7條所謂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而不是所謂“逸失利益”的賠償,值得注意?!薄?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按照本法第16條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請求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獲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之后,不得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梁慧星:中國侵權責任法解說
★ 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要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二審判決判令膠州市人民醫(yī)院賠償徐強殘疾賠償金93024元,該項賠償金的性質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再審判決予以維持,并未遺漏徐強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民申字第15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徐強,男,漢族,1955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仉小莉,女,漢族,1955年5月5日出生,系徐強之妻。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被申請人):山東省膠州市人民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趙叢軍,該院院長。
再審申請人徐強因與被申請人山東省膠州市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膠州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魯民提字第9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再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徐強申請再審稱:(一)再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1.再審判決已確認徐強的入院時間為1998年3月21日晚10點,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存在延誤治療的事實,即已確認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對病歷進行了篡改。2.徐強的住院病歷病案號是87304,而在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提供的病歷中的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記錄的病案號是87903,很明顯病歷中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記錄是偽造的,而這三項記錄是病歷中至關重要和核心的部分。3.病歷中1998年3月22日及1998年3月31日的CT檢查報告單沒有門診號也沒有住院號,并且兩個CT報告是一個CT號,又沒有原始CT片證實,因此CT報告明顯是偽造的。4.膠州市人民醫(yī)院篡改偽造病歷的行為已被證據(jù)證實,而其對病歷中至關重要部分的偽造使該病歷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并使因果關系鑒定失去了依據(jù)。(二)再審判決所依據(jù)的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委托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1.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在二審程序中拒不申請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二審法院卻在膠州市人民醫(yī)院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因果關系鑒定,鑒定程序違法。2.《鑒定書》所依據(jù)的鑒定材料主要是未經徐強認可、且被膠州市人民醫(yī)院篡改偽造的病歷,鑒定結論當然也是錯誤的。(三)徐強與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在庭審時達成的協(xié)議應當?shù)玫街С?,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007年4月19日,二審法院開庭時,合議庭問:“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治療有無延誤。若有延誤則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承擔全部責任,否則與膠州市人民醫(yī)院無關,雙方是否確認?”徐強與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均答“可以確認”?,F(xiàn)已查明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存在延誤治療的情形,其應賠償徐強的全部損失。(四)再審判決遺漏了徐強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徐強依據(jù)200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二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涉及以下問題:1.再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否是偽造的;2.鑒定程序是否違法,《鑒定書》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3.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是否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4.再審判決是否遺漏了徐強的訴訟請求。
(一)關于再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否是偽造的問題
再審判決根據(jù)張清民、雷建義、遲培旭的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認定徐強被送到膠州市人民醫(yī)院的時間為1998年3月21日晚,在觀察室觀察,當晚沒有辦理掛號就診手續(xù),也沒有建立病歷,直到1998年3月22日早晨徐強發(fā)病時,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才進行治療并同時辦理入院手續(xù),故病歷上記載的徐強入院時間為1998年3月22日早8點,該時間與再審判決的認定雖然存在差異,但并不能說明整套病歷是偽造的。徐強還以該病歷的病案號與其住院病歷病案號不一致以及兩份CT檢查報告單中的CT號相同為由,主張病歷是偽造的,但徐強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病歷中的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記錄及兩份CT檢查報告單為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偽造。徐強向二審法院上訴的理由之一是對其初診病歷記載的部分內容有異議,該部分內容僅限于住院病歷中關于“入院時間”、“轉科”情況、“病人家屬自述”的記載,徐強在二審法院2007年4月27日的庭審中,亦明確表示對病歷所存疑點的真實性不申請鑒定。現(xiàn)徐強又對除術前家屬談話簽字單及術后處理材料外的初診和治療病歷一概不予認可,并以病歷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鑒定程序是否違法,《鑒定書》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的問題
徐強申請再審稱再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系指再審判決所依據(jù)的《鑒定書》的委托程序違法。本院認為,雖然徐強與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均未提出鑒定申請,但是鑒于本案涉及的醫(yī)療問題較為專業(yè),二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就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護理依賴程度、醫(yī)療時限問題進行技術鑒定,符合200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的規(guī)定,鑒定程序合法。徐強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用于鑒定的病歷系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偽造,故再審判決以《鑒定書》的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并無不當。
(三)關于膠州市人民醫(yī)院是否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問題
根據(jù)《鑒定書》的鑒定意見,導致徐強目前疾病狀況的原因除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延誤治療的行為之外,還包括徐強的固有傷病及其自身損害因素,而膠州市人民醫(yī)院僅應在其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范圍之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審判決根據(jù)上述各因素的原因力比例確定膠州市人民醫(yī)院的責任范圍,再審判決予以維持,亦無不當。
(四)關于再審判決是否遺漏徐強的訴訟請求的問題
徐強關于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均已進行審理,并對是否應予賠償及具體賠償數(shù)額等作出了認定,再審判決予以維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二審判決判令膠州市人民醫(yī)院賠償徐強殘疾賠償金93024元,該項賠償金的性質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再審判決予以維持,并未遺漏徐強的訴訟請求。
綜上,徐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實施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 判 員 肖寶英
代理審判員 張 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饒 赟
★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