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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真言》的第九篇文章里,我們介紹了當事人在申請檢察監(jiān)督程序中提交材料的注意事項。然而,即便順利的提交完材料,“萬里長征”才走完了第一步。作為當事人,更關心的當然是材料接收以后,檢察院會如何處理。
焦急等待中,關心的問題有很多:案件能被受理嗎?受理審查些什么內容?多長時間受理?受理后會給我出具什么文件?
案件受理階段,“我”能做好的已經做好了,“你”會做什么?
民事申請監(jiān)督案件指南
1、提交監(jiān)督申請材料后,當時可以拿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嗎?
收取監(jiān)督申請材料后,檢察院還需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通常不可能在當時出具《受理通知書》
2、檢察院是否有立案程序,是否會向當事人發(fā)送《立案通知書》?
新的《監(jiān)督規(guī)則》,取消了檢察院的立案程序,檢察院案件受理后即進入實體審查程序,不會向當事人發(fā)送《立案通知書》。
3、檢察院受理審查的形式審查包括什么內容?
(1)是否屬于檢察院受理范圍;(2)是否屬于本院受理范圍;(3)申請主體是否合格;(4)提交材料是否齊備。
4、檢察院受理審查的實質審查包括什么內容?
(1)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前置條件;(2)是否存在《監(jiān)督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5、檢察院是否發(fā)送《受理通知書》給對方當事人?
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案件,通常發(fā)送給對方當事人,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zhí)行行為申請監(jiān)督的,通常不發(fā)送。
【以上指南為工作過于繁忙人士設計,當然如果你有十分鐘的時間閱讀整篇文章,會有細節(jié)收獲?!?div style="height:15px;">
一、沒有“立案”只有“受理”
很多人誤解,認為提交材料后,檢察院即已受理,下一步等待的是檢察院的立案。因此,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律師和當事人通常會犯兩個錯誤:一是提交材料的同時要求檢察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二是等待檢察院發(fā)出的《立案通知書》。當然,這兩個目的通常都會落空,因為檢察監(jiān)督階段已經取消了“立案”環(huán)節(jié),案件受理后即進入案件的實體審查階段。
2001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曾專章規(guī)定了“立案”程序,其中第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立案程序在檢察實踐中產生一系列問題,一是案件受理“形同虛設”,材料僅進行簡單登記后即進入民事檢察部門開始立案審查;二是立案審查與案件審查“高度混同”,大部分案件均需調閱卷宗并全面審查后才能決定是否立案,導致大量案件承辦檢察官審查并決定抗訴后,才補一個立案決定,徒增一道繁瑣程序與不必要的工作量;三是當時的《不立案決定》和《不抗訴決定書》效力并無二致,且審查程序無差別,但當事人往往認為不立案決定是在沒有調卷的簡易審查程序中作出,增加了息訴的難度。
因此,在2013年《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中,明確取消了“立案程序”。這就意味著,檢察監(jiān)督的受理程序,與法院立案登記制呈現出兩個完全相反的改革方向。法院的受理不進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后即予以登記立案;檢察監(jiān)督的受理則需承載形式審查與程序性實質審查兩種功能,受理程序較法院更加嚴格。
二、“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新的《監(jiān)督規(guī)則》,案件受理工作由控告申訴部門負責,控告申訴部門在窗口接收申請監(jiān)督材料,并依次進行下面幾個方面的形式審查,過了下面這幾關的方會接收案件材料,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1、是否屬于檢察院受理范圍
根據《監(jiān)督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請監(jiān)督案件范圍只有三類:1、不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3、認為民事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
TIPS1:當檢察官詢問因何原因提交材料,記得清晰答復屬于上述三類情形中的哪一種;
TIPS2:既不服生效裁判,又認為作出該生效裁判的法院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一并在監(jiān)督申請書中提出。但如果不服二審裁判,但對一審違法行為申請監(jiān)督的,則需分別向兩級檢察院申請。
2、是否屬于本院受理范圍
根據《監(jiān)督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生效裁判、調解書不服的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受理;認為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zhí)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由審理、執(zhí)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受理。
TIPS:案件受理均是以“同級”為原則,檢察官通常要審查監(jiān)督申請書中請求監(jiān)督的裁判是否為同級法院做出,或申請監(jiān)督的違法行為是否為同級法院做出。
3、申請主體是否合格
主體一方面審查是否系合格的申請監(jiān)督的主體,一方面審查是否系合格的提交材料主體。
TIPS1:遞交材料人為本人的,核對身份證件,并與原審判決中的當事人進行核對,確認為案件當事人。
TIPS2:遞交材料人為委托代理人的,核對授權委托書,并核對授權人是否系當事人。
TIPS3:遞交材料人為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需提交當事人已死亡或消滅,且申請監(jiān)督人為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確切證明。
4、提交材料是否齊備
材料通常包括四類:申請監(jiān)督書、裁判文書、證據材料、身份材料。具體準備及注意事項,請參閱《敲開檢察監(jiān)督的第一道門--提交申請材料》一文。
TIPS1:《申請監(jiān)督書》審查,檢察官通常關注三個問題:1、請求事項是否屬于檢察監(jiān)督的對象;2、此致處是否是向本檢察院提出;3、當事人是否親自簽名或加蓋公司公章。
TIPS2:裁判文書審查,檢察官通常關注:裁判文書是否齊備,是否包括了一審至再審的全部文書;裁判文書不需提交原件,也通常不用核對原件。
TIPS3:證據材料不強制要求提交證據目錄,尤其是簡單民事案件,但通常需明確是否有新證據,并對新證據做出說明。復雜商事案件建議提交證據目錄,并說明每個證據的證明對象。
三、“實質審查”的主要內容
此處的實質審查,并不是指案件的實體審查,而是相對于形式審查而言,更深一步的、針對案件具體內容的、對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幾個方面:
1、是否符合受理前置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當事人申請檢察監(jiān)督需具備三個條件:(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上述規(guī)定通常被認為系檢察監(jiān)督案件受理條件。
TIPS1:申請一方需是申請再審并被駁回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對方當事人未申請再審而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的,通常被認為不符合前置條件。
TIPS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只要該“逾期”存在即符合受理條件,還是需該“逾期”無合法理由為前提,存在爭議。部分院控申部門會向法院核實“逾期”的原因,逾期有合法或合理理由的,檢察院不受理該項監(jiān)督申請。
TIPS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僅需要當事人認為法院判決、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即可,不需要實體審查是否錯誤,該實體審查系受理后民事檢察部門審查的內容。
2、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監(jiān)督規(guī)則》第31至33條,規(guī)定了檢察院不受理的情形。申請人的監(jiān)督申請是否存在這些情形,是實質審查的主要內容。上述不受理情形內涵豐富,鑒于篇幅所限,本文暫不做解讀。
四、何時能收到《受理通知書》?
因為要有實質審查的環(huán)節(jié),不能期待提交材料的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那么窗口接收材料后,什么時間可以完成材料登記,何時出具《受理通知書》,就成為律師和當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
《監(jiān)督規(guī)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fā)送申請人。但接收材料后多長時間作出受理決定,《監(jiān)督規(guī)則》并無明確規(guī)定,這里給了各個院一個自由把握的空間。這個時間空檔雖然導致檢察申請監(jiān)督時間期限存在不確定性,也有規(guī)則缺漏方面的詬病,但對于檢察院內部卻是難得的疏解案件壓力的“制動器”。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檢察院審查民事申請監(jiān)督案件只有三個月的審查期限,上述期限以檢察院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算,也即是從《受理通知書》記載的受理時間開始起算。但關于審查期限的規(guī)定不科學之處在于,上述期限未規(guī)定任何可以延長的情形或排除在期限外的情形,與案件審查的復雜性不相匹配。尤其是檢察院審查案件需以調取原審兩級法院全部卷宗為前提,由于未歸檔、法院不配合、在途時間等原因,調卷時間往往不可控,如果檢察院調取卷宗超過三個月,則案件還未審查即已超期。因此,部分檢察院利用這個空檔期,為調卷留下時間,調到法院卷宗才決定受理。也因此,控告申訴部門從接收案件材料到作出受理決定,大概還要經過一段較長時間,一般在兩個月到三個月左右。部分調卷比較順利的檢察院,則會在較短時間內作出受理決定。
TIPS1:從接收材料到案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的時間通常由三件事組成:實質審查--補充材料--調取卷宗
TIPS2:為了縮減此段時間,可以自行調取法院卷宗,加蓋法院檔案章后提交檢察院。
五、對方當事人能收到受理通知書嗎?
收到《受理通知書》,意味著三件事:第一,案件馬上轉到案件審查部門的承辦人手中,并正式進入審查程序;第二,案件審查期限開始起算;第三,不要等待自認為有的《立案通知書》,需及時補充證據材料、申請調查核實、準備談話,案件審查結果隨時可能作出。
申請人無疑會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但對方當事人是否能收到,則取決于案件的類型?!侗O(jiān)督規(guī)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jiān)督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其他當事人。這里并未規(guī)定“應當”發(fā)送其他當事人,并不是指檢察官有自主決定是否發(fā)送《受理通知書》給其他當事人的權利,而是根據不同案件類型,決定是否發(fā)送。通常情況下,不服生效裁判、調解書案件,通常應當發(fā)送其他當事人,并需要聽取對方意見。而對違法行為監(jiān)督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因監(jiān)督對象是法院行為,某些案件告知對方當事人不利于案件處理,檢察官可自主決定不向其他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
向申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的主體是控告申訴部門,而向其他當事人發(fā)送的主體通常是民事檢察部門。
六、兩類特殊案件的受理
有兩類特殊案件,不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而是由檢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受理。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內部材料流轉,因此兩類特殊案件都是與內部程序有關:一是下級院提請上級院抗訴案件,下級院向上級院移送提請抗訴案件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二是依職權監(jiān)督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決定受理后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
TIPS1:如果案件下級檢察院已經提請抗訴,需了解上級院案件受理情況的,只能向案件管理部門了解。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登記并將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記表移送民事檢察部門。
TIPS2:案件管理部門無決定案件是否受理的決定權,其只負責登記。
TIPS3:該兩類案件均由民事檢察部門制作《受理通知書》,并在三日內發(fā)送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