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林森浩投毒案“死于肝炎”一說一經拋出,刑辯律師又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一時間,“見利忘義”、“罔顧事實”、“顛倒黑白”、“助紂為虐”、“沽名釣譽”等詞匯紛沓而至。
不是因為他們的辯護有多么精彩,也不是因為他們抓住的問題有多準確,而是因為他們采取的方式引起太多爭議。
可以說,在輿論與司法互動成為新課題的信息時代,刑辯律師已經成為這個時代法治脈搏的代名詞,他們在刑事案件里采取的方式、扮演的角色,一再變化?!八揽穆蓭煛薄⒕S權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律師……不一而足。
刑辯律師的存在,使得被追訴者能充分行使辯護權,也使控辯平等對抗成為可能。無論是公檢法,包括律師,都應做到不受輿論干擾,這才是司法不偏不倚、不縱不枉的前提。
壞人不該弱勢嗎?
“用一句話形容你眼中的刑事辯護律師”,在一項媒體的調查中,超過八成受訪者脫口而出的答案是,“他們就是專門收錢替壞人說話的”。
面對這樣的現實,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的刑辯律師蔡正華頗感無奈。他表示,刑辯律師之難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一點就是要承受不為外界所理解的痛苦。
有時,這樣的不理解甚至來自家人。
蔡正華日前接受指定,成為一起弒母案被告的辯護律師。通過閱看筆錄和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蔡正華發(fā)現,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孝子弒母”案。同時,綜合案件中被告的多種異常表現,他認為,被告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存在局限,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但當蔡正華向妻子和丈母娘說起自己代理的這起案件時,兩人卻臉色驟變:“他都已經被抓起來了,你為什么還要給壞人辯護?”
且不說弒母案的背后真相到底如何,在蔡正華看來,即便是“壞人”也應有辯護權,獲得辯護是《憲法》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的權利。因此,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刑辯律師的天職。
正如日本作家村上春樹所言,“在一座高大結實的墻與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一邊”。在犯罪人和懲治犯罪的國家之間,犯罪人是永恒的弱者。作為刑辯律師,就是要站在涉嫌犯罪的人一邊,就是要為他們辯護,替他們說話。
這也是蔡正華的“師傅”,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yè)務研究會主任林東品始終堅持的觀點,“弱者們的合法權益是永遠不可以剝奪的?!?/p>
蔡正華試圖用這樣的觀念去說服妻子和丈母娘,但顯然他們無法接受,并且反問道:“壞人不就應該處于弱勢嗎?”對此,蔡正華也是百口莫辯。
“受到‘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類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很多人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與職能缺乏必要的理解與支持。人們對辯護制度的正當性還缺乏正確的認識?!绷謻|品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訪時表示,“律師為壞人辯護,所以律師也是壞人”——這樣“恨屋及烏”的心理,在中國社會具有相當的普遍性。
法律可以有二審,但道德往往只有一審。就像在復旦大學投毒案一審判決后,林森浩已被大眾認定是故意殺人,就該判處死刑。于是當黃洋或“死于肝炎”這樣顛覆性的說法出現時,人們才會對律師產生諸多非議。
而人們往往忽略了最寶貴的常識,“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并不是‘助紂為虐’,而是要讓無辜公民不受枉法追究,使犯了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正當追究。”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辯護權即“說話的權利”。而刑辯律師的工作就是為當事人“說話的權利”而“說話”。
被簡化的成敗
但這“話”不是那么好“說”的。
“法醫(yī)的觀點是黃洋死于暴發(fā)性乙肝,但我們的辯護觀點不敢直接采用。胡志強醫(yī)生出具的鑒定結果可以算是質證意見,也可以說是專家證言。我們庭審的觀點非常清楚,只是以這種觀點,以及其他理由來質疑原來的司法鑒定,最終希望獲得法院重新鑒定。如果直接采信這個觀點的話,就是無罪辯護了。因此,我們提出這個質證意見只是希望法院能夠就黃洋的死因做出更縝密細致的鑒定。這樣對林森浩負責,也對黃洋負責?!绷稚频亩忁q護律師說。
采訪中,所有的刑辯律師都對林森浩辯護律師的觀點給予了肯定,認為其強調了“程序正義”,“抓住檢方證據不足的疏漏反擊,辯護思路很精彩”。
“就公開的情況來看,辯護律師并沒有不合法的情況。從發(fā)現疑點到提出質證,他做得都很好,而法庭也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時間,這正是法治精神的表現?!鄙虾J芯龕偮蓭熓聞账钕驑s律師說。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刑辯律師的群體中,有的刑辯律師為過分追求辯護效果,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過程中存在不遵守職業(yè)道德和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從而毀壞了律師的形象。
而在李向榮看來,人們反感的還有,律師做出不違法,但道德上未必應該做的事。
去年著名藝術家之子李某某案中,律師蘭和因為某些言論和做法引發(fā)了網民的強烈不滿,以至于他在手機上遭受到了24小時不間斷的騷擾,甚至死亡威脅。后來,此案中部分律師的做法也在同行中引起爭議,北京市律協對此案中6名律師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處罰。
“其實,從某種程度而言,刑辯律師就是一群‘鉆空子’的人?!崩钕驑s表示,“但關鍵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鉆空子’,能找到公、檢、法主導的訴訟中的縫隙,作為自己的突破口。會不會有效地‘鉆空子’是律師辯護水平的體現。”
一位律師表達了他的職業(yè)原則:“作為辯護律師,不可能你的當事人都是完全無罪的。有的案子確信當事人無罪,有的確信是其他罪,或者該不該適用死刑。而我接案子的時候都會篩選一下,但有的時候也有,本以為是無罪的,但接了之后發(fā)現有罪,但是也只能辯護,可以從罪輕辯護?!?/p>
更有極端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辯護律師調查發(fā)現他的當事人除此之外,還犯有公、檢雙方所不知的乙罪。而這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律師不僅沒有義務舉報當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義務——有義務不舉報當事人的罪行。否則,當事人將不再信任律師。只有基于以委托關系為基礎的信任,司法制度才能正常運轉。
但刑辯律師的成敗,有時就被簡化為“出沒出來”,因而對刑辯律師的非難,往往還來自當事人一方。
有律師在網絡上訴苦,“剛辦了一個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被判了5年??杀桓嫒说募覍倬谷徽J為我收了代理費什么都沒做。犯了罪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代理費不是‘撈人費’,如果當事人家屬都不理解,這個職業(yè)就沒什么成就感可言了?!?/p>
而那些“撈錢”、“撈人”的律師的存在,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抱著“撈人”的心態(tài)找律師的。
采訪中,有律師就明確表示,在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看來,判斷律師“好壞”的標準,主要是律師的關系網是否足夠廣,業(yè)務水平反倒是次要的。為了鐵窗內的親人能夠少吃苦甚至不吃苦,有的家屬在簽訂委托協議之前,要求律師承諾結果?!案鶕梢?guī)定,這個案子大概會怎么判?如果要判3年,你能不能爭取到只判1年?如果要判1年,你能不能爭取到無罪?”
若律師無法做出保證,許多犯罪嫌疑人家屬扭頭就走,他們只相信“關系”,他們要找的是“神通廣大的律師”。但事實上,所謂的“關系”,未必靠譜。
法治進步的代價
有人認為,在某種意義上刑辯律師還是公、檢、法“天然不歡迎”的人。原因有二:首先,律師的介入,會“助長犯罪嫌疑人的底氣”;其次,律師的介入,將使公、檢雙方受到專業(yè)知識方面的挑戰(zhàn),平添一只“攔路虎”。
但這樣的觀點正是出于不理解。事實上,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恣意來謀求正義的實現。賦予公、檢、法這些代表公權的國家機關與代表私權的律師是在同一舞臺上的不同角色,大家各司其職。
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的刑辯律師趙唯就不認同自己是在替“壞人”說話,而是在“幫助人”:“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案件偵辦和檢控的階段,可以抱著‘有罪推定’的態(tài)度,去找出一切相關的證據,不然案件是無法偵破的。而律師在辯護的時候,就要抱著‘無罪推定’的態(tài)度,來合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權益。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的發(fā)言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大家各司其事,刑辯律師的存在就是要幫助公、檢、法不放過一個壞人和不冤枉一個好人?!?/p>
曾經在檢察院工作了十多年的李向榮對此也深有體會,他更愿意將刑辯律師比作是“檢驗公檢法辦案水平的試金石”。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辛普森辯護團成員、著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德肖維茨說過一段名言:“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對立雙方所有當事人,如刑事被告人、被告辯護律師、檢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拼命爭奪個人和自身職業(yè)上的利益得失。雖說這個體制中似乎沒有人對抽象的正義感興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實際達到的結果很可能是一種大體上公允的正義?!?/p>
在震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審判后,他接到一位素不相識的人的來信,信中表達了對辯護律師為辛普森脫罪的不滿。
德肖維茨就此進行了這樣的辯解:“刑事審判絕不是單純地追求真實。當辯護律師代表一個確實有罪的當事人時——就如大部分的情況下——他們的職責是嘗試用所有公平且合乎倫理的手段,來防止有關當事人有罪的事實被浮現。如果做不到這一點,無法或者不愿去反對那些不當獲得的事實,就是失職。就一個辯方律師的倫理而言,他應當盡力用所有合法的與合乎倫理的手段,讓被告獲得無罪判決。他們不能夠有其他的打算。他們不能將愛國心、公民的善良責任、宗教、性別或種族認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與承諾,看得比其當事人更重要。”
“沒有人是神仙,客觀事實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在法庭上呈現的,也都是根據現有證據所推斷出來的法律事實,控辯雙方是基于這樣的理念來質證。”李向榮如是說。
在這樣的理念下,的確有人因為律師的辯護而脫罪,但李向榮表示,這應該看做是法治進步的代價,“唯有如此,才能防止更多冤假錯案的發(fā)生?!?/p>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專職刑事辯護的律師張培鴻則引用了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的話:“如果一個真正的兇手因為司法程序而逃脫了處罰,實際上社會是沒有受到傷害的,因為這個人已經暴露在司法機關的視線之下,采集了他的指紋、面相,若他要再次犯案的話,暴露的可能性就更大了。相反這個人若因為逃過了這次處罰,從此謹小慎微地生活,不再犯案,其實處罰教育的效果也達到了。”
亞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義,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而法律恰恰是一個中道的平衡。試想,如果有一天我們自己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辯護律師能排除萬難、據理力爭,而不受輿論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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