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注重“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有時甚至是禮大于法。其實中國傳統(tǒng)社會就是鄉(xiāng)土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人情社會”,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
在中國辦事,個人能力,不是萬能的;離開人情,是萬萬不能的。背景和關系是熟人社會的典型話語。民間把“熟人社會”稱為“關系社會”、“后門社會”。在中國辦事不能沒有“熟人”,辦戶口、開證明要找熟人,哪怕手續(xù)已經很齊備不用熟人也能辦;孩子上學要找熟人;買房買車票要找熟人;看病住院當然也要找熟人,總之干什么都要找熟人!
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將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這種信任機制稱為“特殊信任”,以對應西方社會的“普遍信任”。他認為,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信任是以血緣性社區(qū)為基礎,建立在私人關系和家族或準家族關系之上。人們只信任和自己有私人關系的人,而不信任其他人。
“熟人社會”強調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辦事大多憑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生熟程度、感情深淺程度,在這里責、權、利的界線較為模糊,他人的權利容易被侵犯,在公共事務中則容易發(fā)生論資排輩、任人唯親等。更為嚴重的是,它還可能引發(fā)社會腐敗、尋租行為的泛濫,導致整個社會風氣敗壞。
在倡導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毫無疑問,這種“熟人社會”“關系社會”的行為模式已經阻礙了現(xiàn)代化的進程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而且,中國已然是得了熟人社會病,所謂的熟人社會病就是指存在于人類社會的某些時期,人們信仰、道德觀、價值觀以及所有言行過分打上“關系”遠近、“熟識”程度等親情的烙印,蔑視并違背公正、公平的社會倫理道德、專業(yè)制度、組織原則甚至法律等,形成了不正常的社會狀態(tài),以至于不利于人類生長發(fā)育和社會良性進步等。
費孝通先生認為,只有在現(xiàn)代社會中,由于社會變遷,在越來越大的社會空間里,人們成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產生的必要。因為只有當一個社會成為一個“陌生人社會”的時候,社會的發(fā)展才能依賴于契約和制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才能通過制度和規(guī)則,建立起彼此的關系與信任。契約、制度和規(guī)則的逐步發(fā)育,法律就自然地成長起來。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化的不斷擴大,“熟人社會”的諸多特征雖然仍有所保留,但就整體而言,中國城市社會正從“熟人社會”逐步轉向“生人社會”。在傳統(tǒng)社會的信任機制逐步“瓦解”,新的信任機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當前,如何構建社會的信任機制,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有學者認為,我們也可以借鑒西方現(xiàn)代社會的信任機制,并遵循中國社會的內在規(guī)律,從自身的“傳統(tǒng)”中發(fā)展出自己的“現(xiàn)代化”。
在西方現(xiàn)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超越了家庭和血緣。逐步形成了一個“陌生人社會”。在“陌生人社會”,信任多由契約產生,受法律保護,被稱為“間接信任”、“制度化信任”。經過長期的發(fā)展,西方現(xiàn)代社會的信任機制已經比較成熟,對發(fā)展中國家信任機制的建設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有學者認為,西方現(xiàn)代社會的信任機制,與其說是雙方通過媒介達成的“間接信任”,不如說是雙方對契約或法律的信任,即“制度化信任”。在西方社會,契約的觀念深入人心,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契約和法律充當了很好的信任媒介。因為雙方要達成一定程度的信任,首先必須保證對方的行為是可以預期的,其次必須保證如果一方違約就能對其實行有效的懲罰。而契約或法律一方面把人們的行為限制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使雙方對彼此具有某種預期;另一方面,把雙方都置于法律的保護之下,同時對雙方發(fā)揮威懾作用,從而保證了信任關系。
毫無疑問,中國的熟人社會病儼然非常嚴重,若不治療則后果不堪設想。而向西方借鑒構建信任機制,不失為治療此病的良方,療效好、用時短。通過媒體加強對違法失信者的曝光,通過法律加大對違法者的懲處等,形成信用機制,共建法治和諧社會。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