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虎丘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zé)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xù)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經(jīng)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gòu)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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