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不論是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還是社會公眾,都對刑事辯護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和理解,這既影響到對刑事辯護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也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刑事律師辯護行為的認同和理解。
全文共1997字,閱讀大約需要5分鐘。
當前,不論是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還是社會公眾,都對刑事辯護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和理解,這既影響到對刑事辯護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也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刑事律師辯護行為的認同和理解。很有必要進行厘清,以正本溯源。
一、代表正義待
這種對刑事辯護認識的誤區(qū)廣泛存在于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中,“為人辯冤白謗”是律師第一天理就是典型的說法,給人感覺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都是在伸張正義,代表著正義,和強勢的國家公權力在抗爭。
其實并不然,刑事辯護制度以及刑事辯護律師存在的價值是保證刑事法律適用的正當性和準確性,有防冤糾錯的一面,但并不代表所有的正義,也絕非是正義的天使。刑事辯護律師所維護和挽救的被告人,很多確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簡單的以代表正義自居,很難對律師全部辯護行為的正當性進行解釋,容易陷入倫理上的悖論。
如對惡貫滿盈的罪犯,刑事辯護律師想盡各種辦法讓其逃脫法律的嚴懲;對事實有罪,但證據(jù)不足的被告人,刑事辯護律師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對知曉的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jù),刑辯律師基于保密義務予以隱瞞等等。這些都符合律師職業(yè)倫理,但未必能被稱之為代表正義,至少沒有代表社會公眾對正義的全部需求。
二、勝訴才是最好的辯護彩
單純從競技對抗的角度以及委托人的期望而言,當然是能夠獲得最佳的效果,贏得訴訟的勝利。但如果把勝訴作為評價辯護好壞的標準,則不無問題。
首先,在刑事訴訟中,很難有一個清晰準確并為各方都認同的勝訴標準。若單純以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判斷,由于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及各方利益需求不同,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多少才稱得上勝訴。若以委托人是否滿意為標準,委托人內心的期望價值當然是越輕越好,越少越好,律師已經盡力做到最好了,委托人也不一定滿意。
其次,有的刑事案件,律師是很難有大的辯護空間和左右騰挪的余地,律師如何辯護對被告人的實體結果影響不大。如在貪污賄賂犯罪中,被告人犯罪數(shù)額剛好上了10年以上的刑檔,在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時,怎么辯都會在10年以上處刑。在這種情況下,對律師的辯護行為的好壞無法以是否勝訴進行評價。
個人理解律師的作用更多是體現(xiàn)在利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為委托人提供建議和幫助,讓當事人做出適當?shù)呐袛嗪瓦x擇,避免當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只要做到了這一點,就是最好的辯護,而不是是贏得訴訟的勝利。
三、技巧和雄辯勝于事實彩
律師辯護需要訴訟技巧和良好的口才,但如果認為靠技巧和雄辯就能取勝則是錯誤的。案件的成敗以及是否取得好的結果關鍵在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技巧和雄辯只是更好的把所需要表達的意見充分表達出來,并為法官、檢察官理解和接受。過度迷信技巧以及強詞奪理并不一定都有助于案件取得好的結果。
這是因為,一個好的辯護的前提是忠實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讓辯護意見和辯護行為表現(xiàn)得客觀中立,實事求是,而不是試圖用技巧或者雄辯掩蓋事實和刻意回避對委托人不利的證據(jù)。歪曲事實和扭曲證據(jù)所導致的結果只能讓人認為辯護律師不客觀,雖可能在場面上取得優(yōu)勢,但無法得到法官、檢察官的認同。
如委托人的陳述不真實,不符合情理,一定要為其進行似是而非的解釋或堅稱是客觀真實的;不正面應對委托人行為中不當之處,加以回避和掩飾,甚至于睜眼說瞎話;不區(qū)分程序行為是否能夠影響到實體結果,過度或者濫用訴權,拖延訴訟等等。
雖然那種“程序做足,實體從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但如果辯護律師枉顧事實和證據(jù),使用技巧和進行雄辯,事實上是很可能出現(xiàn)“程序做足,實體從重”的結果,損害到當事人的實體利益。
四、無罪判決意味正義的實現(xiàn)彩
有人把刑事辯護稱為“荊棘編成的王冠”,并把取得無罪判決稱為“王冠上最璀璨的寶石”。足以說明獲得無罪判決對刑事辯護律師的吸引力,也是刑事辯護律師成功和榮耀的表現(xiàn)。
但如果把無罪判決就認為是正義得到了實現(xiàn),則是大錯特錯的。在無罪判決中,很多是代表了正義的實現(xiàn),但不是所有的無罪判決,都能被認為實現(xiàn)了正義,在極端情況下,正義并沒有得到實現(xiàn),甚至是蒙羞。
這是因為法律上的無罪并不等同于事實上的無罪。無罪判決很多是因為事實和證據(jù)以及法律規(guī)定上的原因。因為事實和證據(jù)以及法律規(guī)定上的原因導致的無罪,則未必正義得到實現(xiàn),至少沒有實現(xiàn)所有人的正義。
如因為沒有達到證明標準,遵循疑罪從無原則被宣告無罪,如因為罪刑法定原則,有社會危害性但無法定罪。這樣的無罪判決就很難說滿足了所有人正義的需求。
在我代理的一件案件中,法院最終因證據(jù)原因,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宣告了無罪。過了一段時間,碰到主審該案的法官,法官問我,你是否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什么。我回答說,我也不知道,只是從案件現(xiàn)有事實和證據(jù)看,不能證明我的委托人有罪,但真的是怎么回事,我也不清楚,或許只有天知道。
無罪判決客觀上是存在放縱的可能性,這種放縱目的是為了維護整個法律制度,是在冤枉和放縱之間所進行的理性選擇,追求的是更高層面的法律價值,在個案之中并不意味正義得到了實現(xiàn)。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