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浙江紹興,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在1998年以7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農(nóng)村住房,22年后,房屋面臨拆遷,可獲拆遷款237萬元。
賣家聽聞此消息后坐不住了,買家買房時并非該村集體的成員,賣家認為當年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所以要求買家將房子退給自己,拆遷款也與其無關(guān)。買家自是不同意,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日前,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那么涉案房屋和拆遷款到底歸誰所有呢?
據(jù)了解,買家梁某和賣家石某并不是同村村民,不屬于同一個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1998年,梁某生出了購房的想法,于是四處看房。
該年3月后,梁某看上了石某的農(nóng)村住房,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梁某以7萬元的價格,將石某的農(nóng)村住房買斷。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雙方再也沒有往來,梁某始終掌握著該住房的使用權(quán)。
2020年,上述房屋所在的村落,正好趕上了舊村改造,梁某購買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nèi)。梁某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再加上其他財產(chǎn),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237萬元。
對于梁某來說,這是大喜事,7萬元的房子升值了三十幾倍,但這消息對于原房主石某來說,可就萬分鬧心了。
據(jù)了解,上述農(nóng)村房屋是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地一致”是基本原則,即房屋不可以轉(zhuǎn)讓、出售給其他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他人也不允許購買非本人所在組織或個人處的房屋。
所以,石某認為此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梁某應(yīng)該把房子還給自己。梁某自然不愿意,別說有拆遷款,就是沒有拆遷款,自己花錢買來的房子是原房主說要就能要的嗎?
雙方爭執(zhí)不下,石某的繼承人將梁某告上法庭。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梁、石雙方房屋買賣不合規(guī)、不合法,合同無效。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時候,獲利方應(yīng)該返還財產(chǎn),無法返還或者無必要的,應(yīng)該折價返還。至于返還比例是多少,還要看雙方所承擔的責任。
舊村改造時,涉案房屋及其他財產(chǎn)已被征收,從實際上看,該房屋的支配權(quán)已經(jīng)不在梁某手里,客觀上屬于無法返還,所以要折價補償。
責任劃分中,石某明明知道此前的房屋買賣不受法律支持,仍然自愿把房屋賣給梁某,還拿了梁某的7萬元錢,現(xiàn)在又主張協(xié)議無效,與誠實守信原則背道而馳,所以他要承擔90%的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石某將7萬元的購房款退給梁某,梁某則需要支付給石某10%的房屋拆遷款。
“看到合同無效,真替買方捏把汗,還好,補給賣方的不算多,賣方有點不厚道。”
“按這個判法,要是這房降價了,買家可以向賣家追損失嗎?都20多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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