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楊某駕駛被告張某的小四輪車為原告王某收割小麥。原告王某為攤平小麥,遂上到該小四輪車的車斗上。在攤平小麥的過程中,被告楊某突然開動車輛,致使原告王某身體后閃摔落車下受傷。原告王某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如下,原告王某自己承擔40%的法律責任,兩被告承擔60%的法律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本案中被告楊某受雇于被告張某,在駕駛小四輪車過程中,致使原告王某受傷,本案被告張某(雇主與車輛所有人)應對該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在駕駛車輛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原告受傷,其在該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應當與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王某為攤平車斗中的小麥,擅自上至小四輪車后車斗進行勞作,后摔至車下,其本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釋法
個人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對雙方權利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及承擔上有著重大的區(qū)別。從審判實務出發(fā),二者主要有以下區(qū)別:一是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jīng)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雙方地位平等。雇傭關系中,雇員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從雇主的指揮,在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二是工作條件由誰提供。勞務關系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chǎn)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jù)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chǎn)資料進行社會勞動。三是關系存續(xù)期間長短。由于勞務關系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并不復雜,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勞務關系存續(xù)時間比較短;而雇傭關系因為雇主所需要的勞務量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于勞務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存續(xù)期間要比勞務關系長。
本案中,雇員楊某駕駛雇主張某的小四輪車在張某的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由張某為其支付報酬,兩者的用工關系應當為雇傭關系。雇傭關系中,雇員致人受傷,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有重大過失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原告王某自己承擔40%的責任為宜、兩被告承擔60%的責任。
來源: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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