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人物登場
案情概述
A想向B借600W,但B不放心
所以A找了3個擔保(保證)人C,D,E
大家一起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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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
時間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借款利率:0.05% /日(利息共計24000元)
借款手續(xù)費:12萬元
? 借款利息與手續(xù)費在借款時扣除;
? 借款人如未能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罰息利率為在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0.05%;
? 各保證人共同對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并可依法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 借款人、保證人如有違約,需向貸款人一方支付違約金180萬元,并承擔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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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雪中送炭
當日,B就把600萬元打給了A
A同時把利息2.4萬元和手續(xù)費12萬元付給了B
所以A實際到手58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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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A沒還錢!
時間一過再過
鈔票一拖再拖
轉眼就過了一年
B無心要債,2014年11月10日把債權轉讓給了F。F是個厲害角色,七天之后即給A公司以及保證人C,D,E發(fā)出了《債權轉讓通知》,要求債務人A還款,同時要求保證人C、D、E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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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像并沒有什么用處
F怒火中燒,2014年11月25日
一紙訴狀,把A、C、D、E告上法院
F訴訟請求A、C、D、E償還所有債務
包含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在我院審理過程中,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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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向B借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和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亦不應預先扣取息費。
02
借款合同簽訂后,B向A實際交付的款項為585.6萬元,故本案借款本金應為585.6萬元。借款到期后,A未按約償還借款,保證人C、D、E亦未依約履行擔保義務,均已構成違約。
03
2014年11月10日,B將其對A享有的債權轉讓給F,并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了A及擔保人C、D、E。因此,A及擔保人C、D、E應向F承擔還款責任?,F(xiàn)F要求A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違約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04
因B實際交付的借款本金為585.6萬元,故F只能主張該款對應的利息及違約金,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05
經審核,截至2013年12月30日,A所欠借期內的利息數(shù)額為23424元(5856000元×5/10000/日×8天)。關于違約金,因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10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故本案違約金應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2015年4月10日止。
06
C、D、E自愿為A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A違約后,各保證人應依約履行擔保責任?,F(xiàn)F要求各保證人對A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07
關于律師費。雖然借款合同約定了律師費的承擔,F(xiàn)亦實際委托了律師出庭參加本案訴訟,但僅提交了發(fā)票,未提交相應的支付憑證?,F(xiàn)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已實際支付律師費28萬元,故本院對F主張的律師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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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A的資產一并納入破產清算程序,對A的債權亦應統(tǒng)一納入破產清算程序中平等受償,而不能再行判決給付。故判決如下:
確認截至2015年4月10日,原告F對被告B享有的債權本金為585.6萬元、利息為23424元及違約金(以585.6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被告保證人C、D、E對上述(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A追償,或者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駁回原告F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72000元,由被告A、C、D、E共同負擔。
民四庭張廣魯法官
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據此,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已經開始的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需要暫時中止審理,待破產管理人接管財產后,訴訟繼續(xù)進行,不需要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進行審理。
從這個角度看,破產案件的受理對本案確無影響。
但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因此,在法院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后,F(xiàn)應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行使債權。A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其公司的資產依法應全部納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行處理,債權人對A公司享有的債權亦應統(tǒng)一納入破產清算程序中平等受償。
破產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確保各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公平受償,如果判令債務人針對某一債權人清償債務無疑侵犯了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shù)臋嗬?/strong>因此,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六條作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的規(guī)定。
綜上,法院在本案中只能確認F截至A公司破產清算案受理之日對A公司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而不能再行判決給付。
另外,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還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對F主張的利息(違約金)只能計算至A公司破產清算案受理之日,而不能再繼續(xù)計算,法院應對截至破產案件受理之日的利息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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