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惡淫為首,這話實實在在的真理。淫不僅有損自身身心健康,還危害他人。雖然國家的打擊力度不斷在加大,但還是有些人被高額金錢利益誘惑,于警方打游擊戰(zhàn),心存僥幸心理。但不管如何隱藏,都逃不了警方的法眼。
引述天心區(qū)法院2020年1月13日消息稱,該院審理了一起組織賣淫案,被告人騰星、曾志林、劉彬犯組織賣淫罪,肖婷、潘程鵬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被刑事判決。
犯罪被告人:
騰星(化名),男,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湖南省衡南縣人。
曾志林(化名),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湖南省瀏陽市人。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12年8月1日被判刑7年。
劉彬(化名),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人。
肖婷(化名),女,1997年出生,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
潘程鵬(化名),男,1998年出生,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湖南省冷水江市人。
案情經(jīng)過:
2018年8月,曾志林、騰星、劉彬以及同案人劉運武、肖新發(fā)(均另案處理)商議共同開設(shè)賣淫場所組織賣淫,由曾志林出資2000元、劉彬出資2000元、肖新發(fā)出資2000元、騰星出資1000元、劉運武出資1000元用作啟動資金,約定由曾志林負責賣淫場所的整體工作,由騰星負責財務(wù)工作,包括收取、發(fā)放賣淫女的提成、發(fā)放該組織內(nèi)員工的工資、提成等,由劉彬負責管理賣淫女,由肖新發(fā)、劉運武負責招聘賣淫女、招攬嫖客。
2018年8月21日至28日,曾志林、劉彬先后租用長沙市芙蓉區(qū)“瀾灣情調(diào)”酒店、長沙市天心區(qū)“和四季精品”酒店多間客房作為賣淫場所,肖新發(fā)、劉運武招募賣淫女在上述房間內(nèi)分別以每次800、1000、1200元不等價格從事賣淫違法活動。
為了招攬嫖客,該組織以每介紹1名嫖客提成100元的價格,聘用肖婷作為業(yè)務(wù)員負責招攬嫖客,肖婷通過微信等社交工具發(fā)布招嫖信息,并以每天100元的價格聘用被告人潘程鵬接待嫖客。
自2018年8月21日至28日,該組織非法獲利達十余萬元,曾志林、劉彬及同案人肖新發(fā)各分得人民幣7000元,騰星分得4000元,同案人劉運武分得人民幣4600元,肖婷非法獲利1萬余元,潘程鵬非法獲利900余元。
2018年8月28日23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長沙市天心區(qū)季精品酒店抓獲被告人曾志林、騰星、劉彬、肖婷、潘程鵬及賣淫嫖娼人員,其中一名賣淫女系未成年人。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潘程鵬退繳非法所得900元。
作者綜合認為: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曾志林、劉彬、騰星伙同他人租賃賓館房間建立賣淫場所,招募賣淫女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并約定分成比例,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而肖婷、潘程鵬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xié)助,觸犯組織賣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曾志林負責賣淫場所的日常管理,劉彬負責對賣淫女進行管理,肖婷受曾志林邀請負責招攬嫖客,上述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行為積極,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騰星負責賣淫組織的財務(wù)管理,潘程鵬受被告人肖婷聘請負責接待嫖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曾志林曾被判有期徒刑,5年內(nèi)再犯,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曾志林、劉彬、騰星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肖婷、潘程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1、曾志林犯組織賣淫罪,判刑7年,并罰2萬元。
2、劉彬犯組織賣淫罪,判刑5年6個月,并罰2萬元。
3、騰星犯組織賣淫罪,判刑5年,并罰1萬5000元。
4、肖婷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刑1年6個月,并罰1萬元。
5、潘程鵬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刑6個月,緩刑1年,并罰3000元。
6、繼續(xù)追繳曾志林、劉彬、騰星、肖婷的非法所得。
作者結(jié)語:
不管如何躲藏,最終犯法之事都會被被法律制裁。 不管管理多么嚴格,犯罪的本質(zhì)是難以掩飾。從古到今,黃賭毒都是我國嚴打的目標。數(shù)名被告人心存僥幸,從事賣淫活動,想著能從中撈一筆橫財,但是千算完事還是被警方一局抓獲。只要是你從事的是違法犯罪必備鏟除。希望犯罪人能好好反省自己的過錯,好好做人,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嘛。(圖-源網(wǎng),名-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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