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律師團隊
本期關鍵詞 公司解散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
張凌霄 律師
市場江湖,變幻莫測,起起落落實屬正常。如果公司需要自行解散,應該怎樣進行自行解散,需要什么樣的流程和程序,解散過程當中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今天就為您詳細解答關于公司自行解散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公
司
解
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停止其積極業(yè)務活動,并開始處理其未了結的事務,最終使公司歸于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有三種類型:
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行政解散、公司司法解散。
我們這里所說的公司自行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需要,由公司自行決定解散,并使公司法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營業(yè)期限是公司章程任意規(guī)定的事項。
如果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了營業(yè)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yè)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作出。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并時,吸收方存續(xù),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并時,合并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xù),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
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
4、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經(jīng)營中,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公司自行解散的程序
對于公司解散,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fā)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公司自行解散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自行解散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nèi)成立清算組,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chǎn),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jīng)營活動,公司的活動僅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由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jīng)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組的職權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chǎn),分別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
(2) 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p>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chǎn)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chǎn)。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
(1)登記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chǎn)中依法清償。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jīng)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清算組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理公司財產(chǎn),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chǎn)進行清理,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認。清算組執(zhí)行未經(jīng)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chǎn)。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chǎn)、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ǎn)。
(3)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chǎn)在未按上述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不經(jīng)清算注銷的后果
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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