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本案該如何認定,有四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程某構成侵占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程某構成盜竊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程某構成詐騙罪。最后一種觀點認為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屬于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p> 【評析】筆者比較認同第三種觀點,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理由如下:
首先,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最顯著特征就是秘密竊取。程某獲取存款,不是在存折所有人朱某和經手人銀行工作人員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取得的。另外,一般來講,只有在財務持有人對財務實際控制的前提下,才能談得上秘密竊取該財物。本案中程某的存折是撿拾的,其并沒有實施秘密竊取行為。
其次,程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一是該存折是遺失物,而非遺忘物。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只有遺忘物才能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遺失物則不是。二是程某沒有拒不交出。從案情看,當公安機關詢問時,程某即承認了犯罪事實,并退回贓款。所以,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第三,程某的行為不屬于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通常都是消極被動獲取的,本案中程某獲取存折可以說是不當?shù)美?,但其后來的取款行為就不能視為不當?shù)美恕T摯婵钍浅棠硨嵤┝艘幌盗蟹e極主動的行為后得到的。在取款過程中,程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以犯罪論處。
筆者認為,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前提。本案中,程某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冒充朱某持存折利用估猜的密碼先后四次前往銀行取款,主觀上有隱瞞真相騙取存款的故意,客觀上向銀行隱瞞了不是朱某本人前來取款的真相,使銀行上當受騙,誤以為是朱某本人前來支取,從而“自愿”將存款支付給了程某。因此,程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構成詐騙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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