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中車上人員與“第三者”轉化問題研究
作者:王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說明:本文節(jié)選自王靜法官新作《保險案件司法觀點集成》(法律出版社2016年1月版),標題有修改。本文僅討論除被保險人以外的車上人員與“第三者”之間的轉化問題。關于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的轉化問題,書中另有專章討論。
【問題的提出】
就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受害第三者的范圍問題,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僅規(guī)定了交強險的賠償處理原則,對于應當賠償?shù)氖芎Φ谌叩姆秶醋饕?guī)定,明確規(guī)定第三者范圍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散見于交強險條例中。機動車商業(yè)責任險方面也未有明確規(guī)定。當乘客、實際駕駛人等車上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本車時,被本車傷害的,能否轉化為第三者,獲得交強險、商業(yè)責任險的賠償,成為司法實務中爭論的焦點。
本文選取的典型及關聯(lián)案例,清晰展現(xiàn)了不同裁判思路的沖突(典型案例系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再審案件)及對于可以轉化的關鍵性要素的認定。法官點評部分則對各地法院裁判標準及最高法院觀點的演變過程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
【典型案件】唐春香等訴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縣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再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
案情簡介:
原告:唐春香、何興琳、馬朝貴、羅昌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江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2010年3月26日萬,在四川省沐川縣境內(nèi)國道213線1,馬志清駕駛的中型貨車右后輪漏氣,馬志清將車輛??吭诼愤叢⒄垇硇捃嚬罱ň鶠槠湫捃?。楊建均在修理車后輪時,千斤頂發(fā)生移位,造成該車向右側側翻,裝載在車上的木材散落,將當時站在車輛旁邊為修車工打手電筒照明的馬志清當場壓死,參與修車的楊建均、黃鳳被壓傷。
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馬志清作為被保險人還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和保險金額為3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各方觀點:
原告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要求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134980.5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馬志清是被保險人,也不屬于受害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檢察院抗訴認為,馬志清在此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下車,身份已經(jīng)由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條件,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觀點:
再審法院認為,交強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瘪R志清屬于交強險的被保險人,故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
馬志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钡谒臈l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庇纱丝芍紫?,馬志清作為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的范疇,不能獲得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第三者責任險賠償?shù)臈l件是被保險人(馬志清)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并造成第三者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且該意外事故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啟動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其次,第三者責任險只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則直接由交強險全額賠償,僅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才能啟動第三者責任險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如前所述,馬志清是交強險的被保險人,也是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本案事故并不是發(fā)生于被保險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故馬志清依法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也不能獲得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關聯(lián)案例1】被甩出車外的受害人是否為“第三者”
案件名稱:冷某訴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終字第705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并未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被保險車輛之外的都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受害人冷某在事故發(fā)生前及事故發(fā)生瞬間是車上人員,其因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被車輛甩出車外。受害人在車外所受的傷害非與被保險車輛相撞或者被車輛碾壓所致,而系車上所受損害的延續(xù),其仍然屬于本車人員,不是交強險所指的第三者。
【關聯(lián)案例2】駕駛員下車后在車外遭受損害的屬于“第三者”
案件名稱:溫加俊訴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觀點:吳小明系溫加俊聘用的司機,其是在高速公路將保險車輛停下并下車時被朱海平駕駛的貨車刮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吳小明已停止駕駛行為,此時吳小明屬于第三者而非駕駛員。因而吳小明的死亡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賠償金。
【關聯(lián)案例3】車輛行進中車上人員為避險跳出車外不屬于“第三者”
案件名稱:王某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0年第3輯,總第43輯)
法院觀點:任何人均不能永久地置于車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都是特定空間條件下的身份,兩者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隨著條件的不同而發(fā)生身份的變化。本案中,張某跳車時,因被保險車輛處在事故發(fā)生的進行中,故張某仍是“車上人員”,不能成為被保險車輛以外的“第三者”。張某的死亡損失不適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賠償范圍理賠對象。因此,張某的親屬王某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與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者范圍認定密切相關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車上人員的身份是否是固定不變的?當駕駛人、乘客等車上人員在修車、下車或被撞擊甩出車外又被本車碾壓等各種特殊情形下脫離本車時,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
就該問題,各地法院的規(guī)定存在較大分歧。按照能否轉化,可以分為兩大類截然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絕對不能轉化說,該觀點認為,無論何種情形下,車上人員均不屬于第三者。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年9月)第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因機動車顛覆、傾斜等脫離了被保險機動車輛造成損害的,不宜將受害人認定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是有條件轉化說,但是具體根據(jù)何種因素來區(qū)分是否可以轉化,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三種處理模式:
1、空間位置說。該觀點認為,應當以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所處的空間位置來區(qū)分車上人員與“第三者”,如果事故發(fā)生時已脫離車輛,即可以認定為“第三者”,可以獲得交強險賠償。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8年11月26日通過)第三條規(guī)定:“交強險中的本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瞬間,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nèi)的人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3年12月16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zhí)行專業(yè)委員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第十條規(guī)定:“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shù)模嗣穹ㄔ河枰灾С??!?/span>
2、脫離車輛原因說。該觀點認為,應當根據(jù)車上人員脫離車輛的具體原因和情形來判斷是否能轉化為第三者,如果是正常下車后遭受本車傷害的,可以轉化為第三者;如果是事故發(fā)生過程中被拋出車外的,則不能轉化。如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桂高法【2014】261號,2014年9月1日經(jīng)廣西高院審委會民事專業(yè)委員會第33次會議討論通過)第六條規(guī)定,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作為本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賠償范圍的理賠對象,應根據(jù)案情區(qū)別對待:(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上人員被拋出本車,一般不應認定其為本車的“第三者”;(二)車上人員正常下車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傷害,可以認定其身份已經(jīng)轉換為本車的“第三者”。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3月17日印發(fā))第26條第一款規(guī)定:“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钡诙钜?guī)定:“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致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險人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承擔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機動車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可按照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第三款規(guī)定:“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后與所乘機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鄙钲谑兄屑壢嗣穹ㄔ骸蛾P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4】3號,2014年8月14日深圳中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zhí)行專業(yè)委員會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車人員下車后,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應屬于本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钡谌钜?guī)定:“本車人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甩出車外后被本車碾壓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备鶕?jù)該指引的說明,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原本屬于保險車輛乘客或輔助裝卸貨人員等本車上人員,因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起訴請求保險車輛的交強險賠償案件,法院主要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載的相關案例,經(jīng)院民事庭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后認為,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但本車駕駛人員均被排除在“第三者”范圍外,不受本車交強險的賠償。與之相似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全市法院保險糾紛案件審判實務研討會會議紀要》(渝高法【2010】101號,2010年4月7日印發(fā))就車上人員離開被保險車輛后發(fā)生事故,適用第三者責任險還是座位險的問題,認為,座位險僅適用于車上人員在座位上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車上人員正常下車,其身份已經(jīng)轉換為第三者,故應當適用第三者責任險。當車輛出現(xiàn)危險狀態(tài),車上人員跳離車輛過程中或因車輛事故被拋出車外所致傷害,對離車人員應當適用座位險。
3、不利解釋說。該觀點認為,特殊情形下脫離車輛的本車人員是否屬于車上人員,可以作出是與不是的兩種解釋,此時應當采用不利解釋原則,采納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即認定他們不屬于“車上人員”。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當前商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二)》(2014年9月2日)第12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車其他人員應根據(jù)具體的時空狀況認定是否屬于“第三者”。事故中脫離車輛的,存在屬于“車上人員”和不屬于“車上人員”兩種理解。按照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應作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認定事故中脫離車輛的本車其他人員不屬于“車上人員”。
同時,即使是贊同有條件轉化說的不少法院都強調實際駕駛人即使在事故發(fā)生時脫離本車,也不能轉化為“第三者”。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4】3號,2014年8月14日深圳中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zhí)行專業(yè)委員會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車駕駛人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苯K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當前商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二)》(2014年9月2日)第12條就認為,駕駛人屬于被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認定為“第三者”。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保險領域民商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4日經(jīng)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4次會議通過)第七條規(guī)定,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時,被自駕車輛致傷害,該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業(yè)務庭,根據(jù)交強險與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區(qū)別,對于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轉化問題也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疑難問題的解答》(2014年4月3日)第2條就本車人員轉化為交強險的“第三者”如何認定?指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刊載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上相關文章中的觀點處理。即本車人員在正常下車、下車休息、指引倒車等情形下因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由于其車上人員身份已經(jīng)正常發(fā)生轉換,應當認定為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對本車駕駛員下車后,由于駕駛員自身的過錯發(fā)生溜車等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因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駕駛員不能轉換成為本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對本車人員因交通事故脫離本車而受傷害的,包括又被本車碾壓受到傷害的,因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瞬間仍為車上人員,故也不能轉換成為本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就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轉化問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車上人員正常離開被保險車輛后該被該保險車輛傷害是否適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答復》(2014渝高法民二復字第1號,2014年2月12日)指出:一般的處理原則是,經(jīng)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及其他車上人員正常下車,其身份已經(jīng)轉換為第三者,不再是“本車駕駛人”或“車上人員”,該保險車輛造成其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車駕駛人”或“車上人員”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經(jīng)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其他車上人員因自身的過失(例如未拉緊手剎等),導致其正常下車后被該保險車輛造成損害的,因不存在侵權責任,缺乏適用責任險的前提,故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當事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免責的,雖上述人員正常下車后已經(jīng)轉換為第三者,但其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并不因空間位置發(fā)生改變而改變,故在保險公司盡到說明義務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就這一問題上,最高法院的傾向性觀點存在發(fā)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7期刊發(fā)的《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認為,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所處的位置來認定其是否屬于第三者。該案例認為,因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fā)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觀點發(fā)生了變化,認為應當區(qū)分具體情形來認定實踐中車上人員與第三者之間的轉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232頁)。具體而言:
1、關于被保險車輛的實際駕駛人。當實際駕駛人下車查看車輛狀況,因自身過失(如未拉緊手剎、溜車或車輛未熄火)被車輛碾壓致傷或致死的,此時,駕駛人對機動車具有實際的控制力,根據(jù)侵權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y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當他們因此受到損害時,應基于其他理由(如勞動安全)請求賠償。自己不能成為自身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所以,實際駕駛人不能轉換成為本車交強險的第三者。而且,此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就是駕駛人,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也不屬于交強險第三者的范圍。
2、關于正常下車的車上人員。從對危險的控制力來看,正常下車的車上人員對機動車危險不具有任何控制能力,他們與通常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之間不存在本質差異,相對于高度危險的機動車而言,都處于弱勢、無保障的地位,所以按照目的解釋的方法,應當將此類人員納入交強險保障的第三者的范圍,以盡量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
3、關于在事故過程中被甩出車外又遭受本車碾壓致傷致死的車上人員。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身份只有在特定時空條件下才會確定,也會因特定的時空條件變化而轉化。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而受害的人,如果事故發(fā)生前是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置身于車輛之外的,則應當屬于第三者。至于是何種原因導致受害人在事故發(fā)生時置身于車輛之外,并不會影響受害人的“第三者”身份。但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于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qū)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成所謂第三者的問題,該人員仍應當屬于車上人員范疇,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
回復關鍵詞,下載往期精華資源:
法律檢索|文書寫作|借條范本|離婚協(xié)議|企業(yè)公章|王澤鑒|訴訟時效|請求權基礎|朱慶育|建工須知|實務書單|高杉峻| 融資性回購|隱名股東|公司僵局 |違約金調整|工傷保險|廣告審核|盡職調查
*添加「高杉LEGAL」出品人@高杉峻 個人微信號:legalgaoshan,可獲更多分享與交流*
▲長按上圖識別關注「高杉LEGAL」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