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共同生活但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已給付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杜某某與王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杜某某與王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戀愛。2021年1月29日,杜某某給付王某某彩禮66000元,次日,雙方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婚禮,后一起外出至福建省打工。2021年10月,雙方從福建省回到興義市后,王某某回到盤州市老家,并表示不愿意與杜某某登記結婚,之后杜某某與王某某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杜某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王某某退還彩禮。
【裁判結果】
黔西南州普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是男女一方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性質(zhì)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一是本案原、被告雙方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對于杜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其給付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是王某某在收取杜某某的彩禮后,雖未與杜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在外出打工期間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個月,因此對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酌情支持由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杜某某彩禮33000元。
【案例解讀】
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禮,系中國傳統(tǒng)嫁娶禮儀的婚約習俗,既是財產(chǎn)關系規(guī)則,也是社會關系規(guī)則和身份關系規(guī)則。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扎實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因此治理的對象是“高價彩禮”,而非彩禮本身,合理范圍內(nèi)的彩禮屬于習慣范疇,應當尊重其所承載的文化因素和社會功能,不宜一概否定。本案中,在結婚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法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支持退還彩禮的同時,根據(jù)共同生活情況酌定彩禮數(shù)額,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推動此類矛盾糾紛的實質(zhì)性化解和源頭化解,將傳統(tǒng)彩禮文化更好地融入現(xiàn)代社會,充分發(fā)揮了法治對于現(xiàn)代婚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問: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關系?
彩禮是民間習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違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違法行為,被法律明文禁止。區(qū)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給付彩禮的主要標準,一是看當事人意愿,彩禮屬于自愿饋贈,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強迫行為;二是依習俗認定,彩禮本質(zhì)是婚約習俗,民眾一般會遵從和認可,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缺乏認同感。當彩禮成為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時,被迫給付財物一方有證據(jù)(如微信、短信、郵件、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明財物是對方借婚姻索取的,該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第一種情況,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離婚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不宜將其他彩禮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另一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一方提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男方父母以家庭財產(chǎn)給付彩禮的、其父母可作為共同原告;女方父母代收彩禮由家庭實際使用的,其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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