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年逾五十的張某因原單位改制成了內退人員。2016年7月,張某在某公司重新找了一份電工的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一年。之后,張某向某公司寫了一份《聲明》,主要內容為:因原單位繼續(xù)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退休為止,故張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承諾在任何時候均不會向公司主張社保要求。 2017年2月,張某在為某公司工作時受傷。經(jīng)鑒定,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確定致殘程度為八級。2018年3月,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018年5月,仲裁部門作出裁決,確定某公司支付張某各項費用20余萬元。 某公司不服,訴至梁溪法院,要求確定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訴稱,張某的社會保險費一直由原單位繳納,并且張某也書面承諾無需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請求確認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張某辯稱,其要求與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為享受一次性賠償,該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要求公司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張某在某公司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因該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無法由社會保險部門負擔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為此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張某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張某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共計20余萬元。 案件點評 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依照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某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進入公司工作,按月支付工資,雙方構成勞動關系。該公司應按照規(guī)定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某公司認為不需要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張某自愿書寫的放棄聲明;二是原單位已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兩點: 一是,張某出具的放棄聲明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二是,工傷保險費用實行的是行業(yè)差別費率,不同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納要經(jīng)辦機構特定的審核,不能代為繳納。本案中,雖然原工作單位已為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業(yè)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張某在履行某公司職務過程中遭受工傷,不能以原單位名義向社保基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在此提醒一些用工單位,不論是正式職工,還是再就業(yè)的原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jīng)營性停產(chǎn)放長假人員,都應該按照規(guī)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要企圖逃避這一法律責任。勞動者的放棄聲明也不能成為用工單位的免責理由。員工未按實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后無法由社會保險部門負擔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只能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本文均系化名)
來源: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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