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裕生:自由與道德——康德在倫理學領域的革命
在昨天晚上即12月19日晚7點于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新校區(qū)信遠二區(qū)106會議室所作的“自由與道德——康德倫理學領域的革命”學術報告中,清華大學哲學系主任黃裕生教授以其精湛的哲學分析技藝和深厚的哲學素養(yǎng),為我們呈現(xiàn)了一場精神盛宴。
首先,黃裕生教授將以古希臘為代表的古典倫理學與以康德為代表的現(xiàn)代倫理學作了區(qū)分,這就將他的論題置于古今之爭的視野之下,而他也不諱言,認為古今之爭的深層原因在于,構建古代社會和現(xiàn)代社會的基本原則是不同的。
在黃裕生教授看來,古希臘倫理學是從對“真”的考察轉向對“好”追問,即從真理問題轉向善的問題,因為在古典希臘時代,如何定義“真之是”與如何生活得好緊密相關;同時,古希臘哲學給我們提供的還是一個目的論的倫理學,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就是一個對一系列目的進行追問的哲學體系,而最終的目的是神,每一個人的生活都要服從于某一種目的,由此,誰理解了最終目的,誰就掌握了領導力、權力,其他人都必須服從于他,而既然最終目的是神,因此統(tǒng)治權自然是來自于外在的神,這就是由目的論導致的君權神授觀念。所以古典倫理學強調人之所以服從,是由一個來自于人之外的他者、超越者決定的,而這就是權力的根源。另外,從柏拉圖角度來看,在《理想國》中,柏拉圖通過格老孔(古各斯指環(huán)的故事)對正義的界定,指出如果從個人出發(fā)來考察正義問題,其結果必然是對正義的消解,所以個體不能成為討論正義問題或倫理學問題的出發(fā)點,只能從集體出發(fā)討論正義或倫理學問題。
由以上分析可知,古典倫理學的三個基本原則就是:(1)集體優(yōu)先原則;(2)責任優(yōu)先原則;(3)統(tǒng)治的合法性來自于人之外的超越者原則。
黃裕生教授認為,康德對古典倫理學進行了突破,這種突破集中體現(xiàn)于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上。
首先,康德把傳統(tǒng)意義上的理性定義為知性,而在康德看來,知性只是理性諸種能力之一,理性最終的能力則是突破知性的認知能力的行動能力,這種行動能力即自由意志,所以自由意志并非是如康德之前所共同認為的那樣,是非理性的,對康德來說,自由意志恰恰是最理性的,是最高理性。
緊接著,黃裕生教授對通常理解的自由觀念進行了澄清,一般認為,自由即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但從康德哲學的角度來看,這恰恰是自由的反面,即任性,也就是一種完全受外在之物即人的生理欲望所支配的行為方式,而如果受生理欲望這種外在之物所支配,就是受因果律的支配,一個人如果只受因果律的支配,正是不自由的表現(xiàn)。
而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從消極的意義上來說,它否定了一切誘惑物,同時也否定了一切強力,這是意志自由消極的一面,或稱消極自由;而自由意志的積極能力,則是能夠從自己出發(fā)決定自己的行動給自己頒布法則的能力,這即是意志自由的積極一面,或稱積極自由(與柏林的兩種自由觀相對照)。
《實踐理性批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論證實踐理性是慧的,也即是說,自由意志是存在的,康德用反證法來證明這個問題,即假設自由意志不存在,則我們不可能有任何道德秩序,以及在這種道德秩序之下的社會組織、政治體制,但我們明明就一直生活在一定的道德秩序和社會組織、政治體制之下,因此,自由意志必然是存在的。
另外,黃裕生教授還從現(xiàn)象學角度對自由意志的必然存在作了進一步的拓展證明。中世紀基督教將歷史引入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來,把歷史當作是理解我們自己和世界的一個維度;而歷史進入人的存在,其關鍵是時間性,時間性表明,我們是自己打開未來的,我們是有希望的,時間性預示了人的可能性,人是一種可能性的存在。從這個角度來看,人的存在在時間性中是開放的,即對過去和未來的理解是處于未完成狀態(tài)的,不僅未來是未完成的,而且過去的歷史也不是已經完成了的狀態(tài),因為歷史需要不斷地去重寫,每一代人對過去的歷史都要站在自己的時代立場上(時間節(jié)點上)去重寫歷史,重新理解歷史,這就意味著過去對于現(xiàn)在的我們而言,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這種時間性恰恰就為我們人的自由意志提供了基礎,也即,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自由意志去決定自己的行動,包括對過去和未來的行動的決定性都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中,我們可以在時間性中展開各種可能的維度。這就表明,自由意志是我們的時間性生存形式的內在根據(jù)(記錄者個人發(fā)揮)。
而根據(jù)自己的自由意志去決定自己的行動的能力是每一個個體都具有的,即我有這個能力,我所面對的其他人也都有這種能力,因此,我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尊重其他人按照自由意志選擇自己行動的那種能力。這一點就決定了人的行為的界限。所以,從自由意志出發(fā),首先要求人們要相互承認和相互尊重。(黑格爾從主奴關系辯證法推出相互承認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黃裕生教授卻是從康德的自由意志對個體行動的空間界限規(guī)定這個角度推出相互承認和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
康德實踐哲學的一個目的是通過確立道德法則而將人的行為普遍化,而人的行為普遍化之后不會相互反對,而是形成和諧的秩序,如此,這一行為準則就是正當?shù)?。一個人的行為選擇,不能與他的自身相矛盾,如“不能偷盜”這樣一條誡命,如果大家都不去遵守,其結果必然是你偷我我偷你形成循環(huán),形成循環(huán)的偷盜行為就意味著每一個個體其實從內心里并不希望自己的東西被偷,否則當別人偷了他的東西時,他就不會再去偷其他人的東西,不會有將因他人的偷盜而對自己產生的損失彌補回來的意圖。所以康德的自由意志的最高道德律令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耶酥的“你要想別人怎樣待你,你也要怎樣待人”這樣的行為準則是一致的。
由此,就得到如下三個基本法則:
一,絕對的責任法則:每一個人在選擇行動的理由時,不能反對他人選擇的自由。
二,絕對的權利法則:要求每一個人都可以按其意志去行可普遍化的行為,只要他不妨礙其他人也按同樣的原則行動。責任原則同時是一條權利法則。在康德那里,責任與權利二者不是對立的,而是一體之兩面。這就為人的生存提供了一種行動的空間。由這一點,黃裕生教授指出,康德的倫理學不僅僅是義務倫理學,因為他還提出了權利的法則。(對此如何理解,尚需深入思考)
三,人是目的的法則:人的自由存在就是其目的。人是自由的——人是目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僅僅把人當作手段或工具。
由以上三條法則可知,人具有絕對性,人是一個由絕對責任、絕對權利和絕對目的綜合構成的一個自由的存在者,而這一切端賴于人的自由意志。
進一步而言,從康德的自由意志概念引出如下五條原則:
第一,個體本位原則。
第二,個體優(yōu)先于共同體、集體的原則。
第三,權利優(yōu)先于服從的原則。
第四,主權在民的原則。
第五,強力本身不具有任何合法性的原則。
這五條原則,每一條都與古典倫理學相對立,從這個角度來說,康德在倫理學領域內確實進行了一場革命,其意義并不亞于他在認識論領域內所掀起的“哥白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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