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fā)產證,有的不頒發(fā)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zhèn)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guī)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那么在諸如離婚等情況發(fā)生時需要分割宅基地住房應該怎么辦?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fā)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jù)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離婚時農村自建房屋如何分割 宅基地和建筑物分開
慈溪附海鎮(zhèn)的夫婦阿橋與小霞(均化名)離婚后,卻因一家四口居住的自建農村房屋分割問題鬧上法院。自建的農村房屋分割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房財產分割,具體怎么分的,且看昨天慈溪法院對此案的審理。 阿橋與小霞1991年結婚,婚后不久,大女兒出生,2000年又迎來了小女兒。在小女兒出生后的第二年,夫妻倆向當?shù)卣暾埥ǚ浚⒔ㄔ炝巳g三層樓。去年兩人離婚,對家庭共同財產未作處理。 離婚后,兩個孩子與小霞生活。今年1月,小霞以自己和兩個孩子作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前夫阿橋就三間三層樓房進行分割。小霞三人認為,該三間三層樓房是家庭共同財產,她們理應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而阿橋認為,建房時兩個小孩處于被撫養(yǎng)狀態(tài),兩個孩子沒有權利參與份額分配。此外,他要求按實物分割。 經評估,該房地產總價為60余萬元,其中宅基地價值30余萬元,建筑物及裝修價值為29萬余元。 法院認為:該房屋建造及裝修時,兩孩子均未成年,無法證明有出資行為,所以該部分由小霞與阿橋按夫妻共有財產各半享有;房屋宅基地是小霞及兩個孩子與阿橋四方共同申請,因此這部分由四方各享受四分之一,為此,阿橋總共可獲得這套房子折價銷售補償款22萬余元。(現(xiàn)代金報 通訊員 亦茗 記者 華微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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