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自首(可以從輕、減輕,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
減40%以下
減少20%~40%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
減少10%~30%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
減少30%以下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
減少30%以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
減少20%以下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
減少20%以下
犯罪較輕的
減少40%以上或者免除
減少40%以上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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