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極為普遍,但是對于股權代持,無論是對于隱名股東(被代持人)還是顯名股東(代持人)都存在法律風險,今天本文節(jié)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股權代持審判白皮書中部分內容,告知你代他人持股,你可能需要承擔無法承受的法律風險:
1、債權人依法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時,顯名股東面臨承擔清償責任風險。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公司需要對外承擔債務而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時,如果股東對公司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果部分發(fā)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出資不實的,則債權人可要求發(fā)起人股東在不實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相互連帶承擔清償責任。顯名股東在對外的工商登記信息中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該顯名股東所持股份存在出資不實情形的(實際可能是隱名投資人未真實出資或抽回出資),則公司債權人可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東信息,要求顯名股東(代持人)在出資不實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顯名股東以其僅是代持人沒有出資義務作為抗辯的,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顯名股東會面臨難以退出公司的風險。
與前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相似,顯名股東如果不愿再繼續(xù)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讓隱名股東顯名,也要受到該條件的限制。如果其他股東事先不知有股權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實際投資人顯名的,則該代持人仍然難以退出。另外,一些股權代持協(xié)議約定在某些條件成就時,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變更至隱名股東名下。但在實踐中,對相關條件是否成就存在較大爭議,顯名股東無法完成舉證的,也會導致顯名股東的退出困難。
附:附代他人持股而承擔責任的案例
【裁判要點】
顯名股東在對外的工商登記信息中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該顯名股東所持股份存在出資不實情形的(隱名投資人未真實出資或抽回出資),則公司債權人可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東信息,要求顯名股東(代持人)在出資不實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顯名股東以其僅是代持人沒有出資義務作為抗辯的,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B建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某
B建設公司與案外人S工程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雙方各出資100萬元,擬成立T環(huán)保公司,B建設公司首期僅出資50萬元。2013年12月,B建設公司另與方某簽訂投資協(xié)議,約定B建設公司投入T環(huán)保公司的100萬元資金,由方某實際承擔50%,即方某出資50萬元,方某以B建設公司的名義參與公司治理并享受盈余分配。協(xié)議簽訂后,方某并未將50萬元出資款交付B建設公司,也未將該筆款項投入T環(huán)保公司。T環(huán)保公司成立后,因無力支付對外的合同款,債權人蔡某起訴要求B建設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T環(huán)保公司欠蔡某的債務承擔責任。B建設公司辯稱該部分股權系方某實際持有,應由方某出資并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B建設公司在未出資的5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T環(huán)保公司拖欠蔡某的款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宣判后,B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工商登記的公司股東信息、股權結構以及出資情況,系交易相對方獲知公司信息的正當途徑,并據以信賴而進行交易。根據《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公司需要對外承擔債務而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時,如果股東對公司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果部分發(fā)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出資不實的,則債權人可要求發(fā)起人股東在不實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相互連帶承擔清償責任。顯名股東在對外的工商登記信息中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該顯名股東所持股份存在出資不實情形的(實際可能是隱名投資人未真實出資或抽回出資),則公司債權人可根據工商登記的股東信息,要求顯名股東(代持人)在出資不實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案中,盡管B建設公司辯稱對T環(huán)保公司未出資部分的股權系方某實際持有,但債權人對此無從知曉,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的股東即出資義務人是B建設公司。故B建設公司作為顯名股東以其僅是代持人沒有出資義務作為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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