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勞動仲裁的情形有很多種,但以勞動者提起的情形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勞資糾紛中,大多數(shù)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實現(xiàn)利益,而大多數(shù)勞動者卻做不到,只能借助外力。
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
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欠發(fā)、扣發(fā)勞動者的工資;
③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④用人單位以所謂公司裁員、崗位薪資調(diào)整、試用期不合格、勞動者嚴重違紀等理由,要求或逼迫勞動者協(xié)議離職,或?qū)趧诱唛_除等。
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者每工作一天,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一天的工資,但是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往往并未實際工作,那么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仲裁期間的付工資?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是否有支付薪資的義務要根據(jù)不同情形具體判斷。若勞動者在提起仲裁前,已經(jīng)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情形,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那么仲裁期間,因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仲裁期間的薪資。若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欠發(fā)、扣發(fā)的薪資,并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因勞動者并未在勞動仲裁期間提供勞動,且公司并未禁止勞動者仲裁期間繼續(xù)工作,因此勞動者無權主張沒有上班期間的薪資。這種情形對勞動者來講,有一定的風險,若勞動者不去上班,用人單位可能以勞動者曠工為由開除勞動者。若勞動者提起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請求恢復勞動關系,因仲裁期間,勞動者不去上班的原因并非自己不愿意去上班,而是用人單位不讓去上班,若仲裁裁決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仲裁期間的薪資的。上述情形中,若勞動者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而是只要求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對于支付仲裁期間的薪資主張勞動仲裁委原則上并不支持。勞動者不能既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又要求經(jīng)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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