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都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時,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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