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蔣某在海南注冊A公司,租有一間辦公室。2012年12月,蔣某與B公司的股東黃某夫婦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B公司位于海口的一塊未開發(fā)土地以4440萬元轉讓給蔣某,蔣某需在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500萬元保證金支付到黃某夫婦賬戶。因蔣某無力支付保證金及第一筆轉讓款,2013年1月初,黃某找蔣某收回合同原件,該合同作廢。蔣某私自復印了合同,又找人私刻B公司的公章,偽造了一份500萬元的收條。蔣某對外宣稱,他將在該土地上建設一個小區(qū),欲找人出資合作開發(fā),并將工程承包。
掛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陳某在看了合同復印件、假收條以及蔣某的公司后,與蔣某景簽訂了《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并支付50萬元保證金。后陳某的同鄉(xiāng)莊某也與蔣某簽訂了合作開發(fā)項目合同書,轉賬支付了50萬元保證金。蔣某將款項大部分用于購車、還欠款、交租金等。
后莊某與陳某多次找蔣某要求退錢。由于蔣某拒不還錢,陳某和莊某報警。2015年1月16日,蔣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逮捕。案發(fā)后,蔣某通過家人向陳某退還10萬元。
??谑忻捞m區(q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12年。蔣某不服,上訴至??谥性?,稱其陳某、莊某之間是經濟合同糾紛,只能算民事欺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海口中院二審認為,蔣某明知股權轉讓合同已經作廢,利用作廢的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偽造了支付股權轉讓金500萬元的收據,騙取信任獲得合同保證金,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蔣某退贓行為,改判蔣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概念差別】合同糾紛是當事人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后果產生爭議,或對違約責任承擔等發(fā)生分歧,引起爭端。合同詐騙一般發(fā)生在需給付對價的財產性合同中,一方沒有付出實質的相應對價或根本無履約能力,在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通過各種欺詐手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
合同詐騙的實質在于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合同這種特定的方式騙取財物。合同糾紛的實質則在于當事人意圖從對方處取得額外經濟利益或推諉一定的合同責任,從而侵害合同債權,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判斷標準的具體化】判斷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需要仔細對比二者的具體表現。
合同糾紛:
①在合同履行中,對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約定、是否發(fā)生變更、變更是否有效、是否構成違約、應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何程度的違約責任等,發(fā)生爭議;
②為了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實現商業(yè)利潤而虛設擔保;
③采取夸大己方履行能力、夸大產品質量性能等方式,弄虛作假,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訂立合同的輕微欺詐性行為。
合同詐騙:
①無履行能力或僅有部分履行能力,刻意夸大,騙取對方信任,合同訂立后無意履行,致使對方遭受損失,也不積極設法補救;
②訂立合同后,先行支付部分價款,騙取對方信任,獲取全部標的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價款;
③履行障礙發(fā)生后,經對方同意延期履行,但在障礙消失、恢復履行后仍拒不履行;
④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對方交付的貨物、預付款、定金、保證金或擔保物后,用于個人揮霍或與合同無關的其他經營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活動,致使款物無法返還,或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拒不退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等;
⑤根據合同取得對方當事人對價后,拒不履行合同,面對對方追討,與他人另行訂立合同騙取財物,以償還或沖抵前一債務;
⑥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被裁判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賠償對方損失后,或在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時隱瞞、轉移財產或抽逃出資,以逃避債務;
⑦訂立合同后原本正常履行,但在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時,產生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己有。
【判斷難點】盡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比較明確,但由于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行為都存在著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客觀性事實,加之普通合同欺詐與詐騙的區(qū)別不夠明顯,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判斷不準的問題。一些合同糾紛案件被刑事偵查或提起公訴,一些構成合同詐騙的案件卻未及時得到追究處理。
區(qū)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關鍵,在于以證據證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給付義務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惡意。
引發(fā)合同糾紛中的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主要是個人理解與判斷差錯、經營決策失誤、不可抗力事由或者第三人因素等。在這些行為中,只要不存在冒充他人身份或者偽造憑證、手續(xù)等情形的,一般應認為屬于普通合同糾紛,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
一般來說,違反合同給付義務中的主給付義務才可能構成合同詐騙,違反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行為,一般屬于合同糾紛,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
蔣某通過私自留存合同書復印件的行為,給自己營造了一個假的合同主體身份,通過私刻偽造別人公司印章的行為,騙取相對方的信任,其主觀意圖,在于非法占有相對方支付的款項,具有明顯的詐騙故意,屬于合同詐騙行為,其辯稱的普通合同糾紛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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