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吉05民終571號
案 由:贍養(yǎng)糾紛
裁判日期:2020年06月05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1,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2,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3,女
原審原告張某1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4萬元人民幣;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被告系兄妹關系。
2019年11月26日,張某1、張某2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張某1名下的住宅出賣給張某2,價款為28萬元。張某2于2019年11月16日、27日分別給張某1轉(zhuǎn)賬10萬、18萬元,共計28萬元。
2019年12月19日,張某2又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1,于同日張某1向張某2轉(zhuǎn)賬28.5萬元。
2019年11月26日,張某1、張某2、張某3三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所得房款28萬元,分給張某1、張某3、張某2各9萬元,張某1補交社保1萬元,其中27萬元交給張某3支配用于母親醫(yī)療。
上訴人張某1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20)吉0581民初172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此案;2.要求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放在被上訴人處給母親看病的24萬元;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將此案案由定為房屋買賣糾紛是錯誤的,該案雖是因買賣房屋引起的,但不是房屋買賣糾紛。
二、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是放在被上訴人處給雙方母親看病的剩余款24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親兄妹關系,三人的母親因有病住院需要治療費用,被上訴人跟上訴人說母親看病大約需要30萬元。上訴人現(xiàn)在是再婚,因為再婚前有一平房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上訴人為了不想因為給母親看病讓現(xiàn)在的妻子拿錢不高興,上訴人就想到處理自己的房屋,于是上訴人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了妹妹(被上訴人)張某2售價28萬,上訴人想用房屋的出售款給母親看病,于是將上述賣房款28萬通過張某2放在妹妹(張某3)用于給母親看病,事實上母親看病只花了4萬多,上訴人放在被上訴人處剩余的24萬,被上訴人應當返還給上訴人。
三、因為上訴人的母親看病沒有花費那么多錢,上訴人又將賣給被上訴人的房屋花28.5萬買了回來,上訴人再次買回房屋是另行支付了28.5萬,與上訴人賣房款28萬不發(fā)生關系。上訴人的賣房款28萬是用于給母親看病的,現(xiàn)因看病沒有花費掉28萬,剩余款24萬被上訴人應當返還上訴人。
本院認為,原審將案由確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張某1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張某2與張某3返還張某1放在其二人處給母親王某治病剩余的24萬元。與房屋買賣沒有關系,三人之間不是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原審確定案由不當。
本案張某1兄妹三人在為老人治病所需費用如何承擔問題時約定,“房款28萬元,分給張某1、張某3、張某2各9萬元,張某1補交社保1萬元。將27萬元集中交給張某3支配用于母親醫(yī)療費用?!比斯餐鎸嵰馑急硎臼牵?strong>賣房款每人9萬元,將錢款交由張某3代管,目的是用于兄妹三人的母親醫(yī)療生活費用,三人已按約定實際履行。
根據(jù)張某1訴訟請求的目的,即要求返還給老人治病剩余款項,本案法律關系性質(zhì)屬于贍養(yǎng)范疇。本案案由可確定為贍養(yǎng)糾紛。張某1兄妹三人的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三人均具有約束力。王某因惡性腫瘤經(jīng)過階段性治療,治愈出院,現(xiàn)還在恢復期,此次治療產(chǎn)生各項費用4萬余元。
王某系70余歲的老人,身患多種疾病,需要特殊照顧,并且還在持續(xù)產(chǎn)生大量的后繼檢查治療及生活費用?,F(xiàn)張中要求返還全部剩余款項或者二審中又要求返還自己份額剩余部分,即不符合三人的約定,也不符合王某還需要大量費用治病、生活的實際,亦有違公序良俗。
贍養(yǎng)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贍養(yǎng)長輩是我國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尊老愛幼的體現(xiàn)。本院希望張某1不忘初衷,帶領兩位妹妹,繼續(xù)履行好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
綜上,張某1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結(jié)果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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