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判例
(一)“全國首例隔代探望權”案
1996年彭某與艾某結婚,婚后產一子,但二人因感情糾紛,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離婚后,兒子由外公外婆進行撫養(yǎng)。彭某再婚后,爺爺奶奶未經彭某的同意多次探望孫子,協(xié)商無果后彭某遂將爺爺奶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爺爺奶奶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任意探望孫子的行為,侵犯了撫養(yǎng)人的監(jiān)護權。法院最終裁決,爺爺奶奶未經撫養(yǎng)人同意,不得擅自探望孫子[2]。
(二)“全國首例跨國隔代探望權”案
小文的父親與母親白某離婚后,小文交由父親撫養(yǎng)。母親白某再婚后,小文父親與白某協(xié)商,將小文變更為白某撫養(yǎng)。后來白某帶小文前往德國法蘭克福生活,并且不準小文回國探親。小文父親的父母丁某夫婦無奈之下起訴法院。重慶法院審理認為,祖父母與孫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緣情感而產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滅。通常情況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孫子女。因此,祖父母的探望權同樣應當受到保護[3]。
其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著許多關于隔代探望糾紛的案例,例如“江蘇省首例隔代探望權“案等。由相關判例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因法律并未對隔代探望權進行明確規(guī)定,導致對于隔代探望糾紛案件的認識與處理并未達成統(tǒng)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xiàn)象。
二、隔代探望之理論爭議
對于隔代探望權,不僅是司法實踐的做法有著不同,在理論上也存在較大爭議,且都有著各自的理由和依據(jù)。
(一)隔代探望否定論
首先,婚姻法是民法當中的特別法,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適用的規(guī)則,法院在審理隔代探望糾紛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婚姻法》第38條的規(guī)定。而《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探望權的主體只能為沒有撫養(yǎng)權的父親或母親。因此,祖(外)父母的訴訟請求并沒有相應法律依據(jù)。
其次,雖然我們將祖(外祖)父母與孫(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看作是人之常情,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只有父母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祖父母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無能力撫養(yǎng)的情況下,才能撫養(yǎng)孫子女。探望權也是如此,權利義務的主體只是父母,而非其他人,作為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雖然在事實上客觀上也撫養(yǎng)了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但一般情況下這只是道德義務,不能以此來作為對價,要求獲得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權利的補償[4]。
最后,隔代探望權所依據(jù)的公序良俗原則非常抽象,所要保護的價值多元,具體個案中的價值位階也很難權衡,而且公序良俗原則并不在于創(chuàng)設權利,而在于對民事行為做出無效或可撤銷的評價,隔代探望權只是一種被濫用的“社會公德”[5],畢竟法律并不追求祖孫一起生活的狀態(tài)。
(二)隔代探望肯定論
首先,雖然在法律上并未明確規(guī)定隔代探望權,但根據(jù)民法領域私法自治的核心內涵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價值,祖(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權并不被法律所禁止,應受到尊重和保護。
其次,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guī)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此點體現(xiàn)出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當中是承擔著法律義務的,若不享有權利,則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最后,婚姻家庭法與其他領域私法相比有著更為深刻的論理性,這就決定其需要社會善良風俗與倫理道德的支撐,以中國家族式的傳統(tǒng)習慣來看,祖父母探望孫子女是親情關系之常理,不僅能幫助孩子健康成長,還能夠利于解決空巢老人的社會問題,與公序良俗相符,是尊重傳統(tǒng)文化的應然之舉。
總的來看,反對論的觀點主要是依據(jù)法律的文本解釋,嚴格按照法律條文所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之限定,從而排除了“隔代探望權”的法律基礎,而肯定論是基于中國的傳統(tǒng)家庭倫理觀念和現(xiàn)實基礎,根據(jù)私法領域中“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價值,闡述了隔代探望權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實從某種角度上看,兩種不同的觀點背后體現(xiàn)的是“法”與“情”的交融和沖突。“法”雖然區(qū)別于“情”,但不能離開“情”這一民眾情感基礎,關鍵在于如何處理二者的關系。
三、隔代探望之確立必要性
其實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中規(guī)定了隔代探望權,但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研究,目前仍然不考慮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隔代探望權。但筆者在立法明確規(guī)定隔代探望權上仍然持肯定態(tài)度。
(一)現(xiàn)實基礎之需求性
自上世紀70年代實施計劃生育以來,四位老人,一對夫妻,一個孩子的“421”家庭結構逐漸成為我國家庭結構的常態(tài),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和離婚率的升高,使得老人與祖孫無法保持正常感情交流的問題逐漸凸顯,若法律一刀切地將隔代探望權進行排除,無疑是加劇此類人群的心理創(chuàng)傷,無益于這一社會問題的解決。據(jù)調查顯示,我國存在6000多萬的留守兒童,在各種類型的留守兒童中,同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達33.53%[6],特別是對于農村地區(qū)的留守兒童來說,因父母外出務工,他們往往和隔代長輩共同居住和生活,長時間的相處往往會產生濃厚的感情,老人的陪伴對孩子的成長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而孩子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老人的精神寄托需求,當父母離婚或者一方死亡后,若法律并未賦予隔代長輩探望權,則有違社會倫理價值和公眾利益。
(二)法律基礎之合理性
對于隔代探望權的法律屬性,學者存在如“道德權利”、“衍生權利”、“限定法定權利”等的多種解讀,筆者認同目前部分學者將隔代探望權視為擴張解釋下親權的觀點。探望權的設置目的在于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兒童最大化利益,應是父母離婚過程中的主要考慮問題。雖然探望權是親權的附屬性權利,但對于兒童在父母離婚前主要跟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或者二者產生濃厚感情的特殊情形來說,親權就應當采取擴大解釋的路徑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獨立的探望權[7]。
以拘束力為標準,法律規(guī)范可作任意規(guī)范與強制規(guī)范之區(qū)分?;谒椒ǖ淖灾螌傩?,私法強制規(guī)范基本上都是禁止規(guī)范[8],從表面上看,正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我國并未對父母之外的其他親屬是否享有探望權作出規(guī)定,也并未對此作出禁止性的規(guī)定。按照私法領域的“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自治理念,祖(外祖)父母主張隔代探望權也有著自身的法理基礎。
(三)權利之邊界
雖然在立法上確認隔代探望權存在著必要性,但需注意的是,隔代探望并不能適用任何的情形,權利的行使應存在邊界。
1.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親子法中的首要原則,近年來隨著兒童權利意識的增強,我國在涉及兒童利益的立法、司法中確立了“兒童優(yōu)先”?!皟和瘍?yōu)先”的參照物是成人,當兒童權利和成人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優(yōu)先考慮兒童權利和利益[9]。父母離婚后,未成年人的情感和心靈難免遭受不同程度的傷害,而父母往往由于忙于事業(yè),無暇顧及孩子,撫慰孩子心靈,此時最佳人選往往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別是對于離婚前就存在著濃厚感情的祖孫來說,隔代探望對于兒童遭受親情割裂之痛有著積極的治療作用,可以為兒童謀取最大化利益。
2.尊重多方主體意愿
隔代探望權的行使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祖(外祖)父母探望孫(外孫)子女之時不得過度侵犯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的生活安寧權,行使隔代探望權時,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及其監(jiān)護人的意見,監(jiān)護人與行使隔代探望權的祖父母還應本著互相體諒的原則,針對探望方式、頻率等問題采取共商態(tài)度,避免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最大限度減少對其正常學習生活的影響[10]。
四、結語
在我國獨生子女、失獨家庭、農村留守兒童的特殊背景下,賦予老人隔代探望權不僅符合立法精神和中國傳統(tǒng)道德觀,而且符合對于老人年權益和兒童權益的保護,是現(xiàn)代家事立法發(fā)展的宗旨追求[11]。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隔代探望權具有必要性,但該項權利的行使應該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要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將隔代探望權納入立法的過程中,該項權利相關的程序與執(zhí)行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究,最終才能推動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p>
[2]http://www.lihun66.com/hyanli/znanli/82623.html, 2020年12月10日訪問。
[3]參見吳曉鋒,戰(zhàn)海峰:《全國首例跨國隔代探望權案一審宣判》,《法制日報》2016年9月21日第8版。
[4]參見莊緒龍:《“隔代探望”的法理基礎、權利屬性與類型區(qū)分》,《法律適用》2017年版第23期,第85頁。
[5]參見陳丹,靳英:《隔代探望權行使的現(xiàn)實困境及其司法應對》,《黑龍江社會學》2019年版第4期,第12頁。
[6]參見鄔志輝,李靜美:《農村留守兒童生存現(xiàn)狀調查報告》,《中國農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版第1期,第67頁。
[7]參見前引[4],第86頁。
[8]參見朱慶育:《民法總論(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94頁。
[9]參見景春蘭,殷昭仙:《探望權及其主體擴展的立法思考——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視角》,《法學雜志》2011年版第8期,第115頁。
[10]參見前引[5],第124頁。
[11]參見浦純鈺:《論隔代探望權的法律性質及立法構思——以江蘇首例“隔代探望權”案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第2016年版第6期,第42頁。
撰稿丨陳厚竹
排版丨黃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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