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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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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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
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zhí)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zhí)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jù)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j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lián)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lián)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jù)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為:
1、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2、自 后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3、自 后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乙方戶名:
開戶行:
賬號: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北京市外發(fā)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后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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