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道出了淫亂的罪惡性。但為什么在古代與“淫”相關的記載會很少呢?難道是因為古代不重視強奸罪嗎?其實,并不是如此。
“強奸罪案例記載不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在漢代的強奸罪一般會以“和奸”,即為“通奸”罪論處,其懲罰程度自然要比強奸罪要輕許多;在古代,女子的貞潔十分重要,如果遇到了毀人貞潔這種事,大多數(shù)時候,人們?yōu)榱吮Wo女子的貞潔是不會說出的,這不禁讓小編想到了一則案例:道光十九年,山西太原一男子不僅強奸了同村的婦女,還將其殘忍殺害,把婦女的腳趾剁了下來。雖然罪犯最后依舊被斬首示眾,但卻是以盜竊罪論處的。原因很簡單:婦女的家人不想讓這件事影響到女方的聲譽。第三:古代“男尊女卑”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即使有相關事情發(fā)生,大家也都會充耳不聞。因此,對于女性人權的不重視,以及律法的不完善,就成為了強奸犯不受法律嚴懲的原因。
到了唐朝,便對和奸以及強奸罪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則徒兩年。但如果是強奸的話,則會罪加一等。再到宋朝,對于強奸施暴者,更是刑罰分明。如果有婦之夫被強奸,強奸者按律當斬,而受害女子則無罪。如若強奸者被女子殺了的話,女子同樣無罪。由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與社會的進步,女子的地位逐漸有所改善。
《大明律》中的規(guī)定便更加嚴苛了。除了強奸者會被處以絞刑以外,就連強奸未遂者也做出了明確的刑法:杖責一百大板,然后再流放到三千里以外。雖然看似與宋律無異,但實際上宋朝是根據(jù)施暴過程是否對女子造成傷害,來判斷是否該處以絞刑。而明朝是但凡強奸,直接判處絞刑。到了清朝,刑法對十二歲以下的少女也做了法律上的保障??梢哉f,清朝的律法比以前的更為具體。大家在看電視時,懲罰強奸犯的刑法都是比較輕的,畢竟電視劇里有一定的虛構成分,事實上,強奸罪的懲罰也是十分殘酷的。
在此,小編想要說一句,每個人生來都是平等的,人們的眼中不該有男尊女卑的區(qū)別,對于每一個人,我們都應該平等對待。隨著時代社會與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我國的法律在不斷完善,并切實保障到每一個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祝愿祖國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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