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周潔(女)與張宇輝登記結婚,2012年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產(chǎn)權證辦理時,只登記了周潔一人的名字。后來兩人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吵架,感覺無法繼續(xù)生活,今年年初周潔打算賣掉房子,與丈夫離婚。5月份,周潔找到經(jīng)營房屋中介的朋友孫某說想賣該套房屋,并將緣由告訴孫某,孫某找到想買房子的宋先生,告知該房屋是周潔和張宇輝夫婦婚后購置,現(xiàn)周潔想出售,宋先生看房后比較滿意,與周潔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周潔出具書面聲明,聲明該房屋售出后發(fā)生任何糾紛均由周潔一人承擔。此后,宋先生支付了房款,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10月份張宇輝得知房子被賣后,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妻子無權私自處置,便要求雙方撤銷合同。買房人宋先生認為,他與周潔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達,而且房屋的相關手續(xù)中只有周潔一人的名字,拒絕了張宇輝提出的要求。多次協(xié)商未果,張宇輝準備將周潔和宋先生起訴至法院,他咨詢:妻子獨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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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有的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都應屬于夫妻共有。本案中,該涉案房屋所有權雖然登記為周潔單獨所有,但為夫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周潔出售房屋應告知張宇輝并取得其同意。買房人宋先生經(jīng)中介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張宇輝利益,其不知道張宇輝是否同意就簽約購房,不具備第三人善意購買的條件,故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無效。
(張艷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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