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同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二者在刑罰處罰上有極大區(qū)別。賭博罪的刑罰明顯比開設賭場罪輕,其法定刑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開設賭場罪法定刑最高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參與賭博的人是以獲取金錢或者財物為目的;而開設賭場是指除傳統(tǒng)的營利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立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賭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設注的,以及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也屬于開設賭場。
因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犯罪行為相近,在司法實務中,存在一些一審錯誤認定為重罪開設賭場罪,而二審改判為輕罪賭博罪的案例。筆者通過“開設賭場”、“賭博罪”、“改判”、“二審”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檢索到了52份改判案例,其中整理、匯總了14份有效案例的相關裁判觀點,因整理時有所取舍,難免掛一漏萬,僅供各位參考。
一、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
二、開設賭場罪改判賭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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