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朝法考的夢想與榮光,一年一度的法考備戰(zhàn)也漸入佳境。不知屏幕前的諸位師友曾記否,早在司考的哪些年里,一生充滿著傳奇色彩的美國著名五星上將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就曾說過「刑法是你自殺時的水果刀,商經才是你饑餓時的面包?!箷r過境遷,考試的名稱雖然變了,考試的形式也改一年兩考了,甚至連答題的工具都變了,但是萬變不離其中還是需要你去面對主觀題上那道「千年老六」——商法(試題序號排列第六道)。是故,今天小艾特別整理了這份2019-2023年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商法部分回憶版),供備考季的師友參存。另,考慮到接下來的商法答題主要的依據將依照7月份的生效的新『公司法』為準,而試題回憶版問題對應的答案未依據新法作修訂,故此小艾在文末附錄了一部兼具學術涵養(yǎng)和證照考試友好型的『中國公司法論』可作為字典書伴讀查閱之——本書由權威公司法專家周友蘇教授集三十余載研析之功凝墨鑄成,也是首部新公司法專著型作品,相信你對新公司法相關困惑,本書中都已備好了答案。推薦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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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干:甲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股東分別為A、B、C、D四家公司,持股比例依次為51%、37%、8%與4%,公司注冊資本8000萬元,各股東均已實繳出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五名,分別由A、B、C三家公司派人擔任,董事席位比例為2∶2∶1,董事長由A公司指派的張鳴擔任,總經理由B公司指派的湯勇?lián)巍F渲校鹿久?7%的股權中,有17%是代E公司持有,并且B公司在甲公司董事會中的另一席位,也是由E公司所派的李星擔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開的歷次股東會上,E公司除了李星,往往還同時派其他人參加;對上述情況,甲公司其他股東均知曉且未表示反對。
2018年6月,甲公司擬決定增資2000萬元,全部由投資者乙公司認購。在股東會上,C公司雖表示同意公司增資,但主張:
C公司的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此事遂擱淺。
2018年10月,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B公司先將自己名下20%的股權設定質權給D公司,隨后又以10%的股權為丙公司設定質權,均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其中丙公司對B公司代持E公司的股權情況并不知情。2019年1月,因B公司逾期拒不償還對D公司所負的借款債務,D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質押有效,判決B公司名下20%股權歸D公司所有,以清償B公司所欠D公司債務。
2019年3月,法院判決E公司應清償對丁公司的債務,丁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經調查,得知E公司對甲公司的實際出資情況,法院遂對由B公司代持實際為E公司享有的股權直接采取了拍賣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1.C公司的第一個主張能否成立?
參考答案:成立。
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本案中,全體股東沒有特別約定,故C公司有權按照自己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
2.C公司的第二個主張能否成立?
參考答案:不成立。
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對增發(fā)的新股,原股東只能按約定比例或實繳出資比例,主張對新增資本的相應部分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對于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認繳的部分,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再次享有優(yōu)先認購權。因此,C公司主張對其他三個股東所放棄的優(yōu)先認繳部分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于法無據。
3.D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能。
本案中,B公司所持股權中,有17%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與自持部分無法準確劃清界限,無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權應作為一項整體的股權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經過E公司同意,擅自向D公司出質20%的股權,屬于無權處分。D公司作為甲公司股東,對于B公司代持E公司股權之事知情且無異議,不屬于善意受讓人,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的規(guī)定,D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股權質權。
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能。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及《民法典》第311條的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參照善意取得制度處理。本案中,B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7%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與自持部分無法準確劃清界限,無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權應作為一項整體的股權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經過E公司同意,擅自向丙公司出質10%的股權,屬于無權處分,但丙公司并不知道代持股的情況,屬于善意相對人,并且該質押已辦理登記,故丙公司可善意取得股權質權。
5.法院判決B公司名下20%股權歸D公司所有,E公司如何救濟?若進入執(zhí)行程序,E公司可以如何救濟?為什么?
參考答案:(1)E公司可以向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guī)定,D公司起訴B公司爭議該20%股權,而E公司作為該股權的實際持有人,應當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主張權利,但E公司由于不能歸責于其本身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判決生效后,E公司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2)如果進入執(zhí)行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E公司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E公司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D公司申請執(zhí)行B公司的股權,E公司作為該股權實際持有人對該股權主張權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同時本案法院判決的是股權,執(zhí)行的是股權,屬于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情形,故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6.對于E公司的債權人丁公司提出的執(zhí)行申請,B、D、E、丙公司能否提出異議?如何救濟自身權利?
參考答案:(1)B公司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規(guī)定,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駁回后可以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丁公司申請執(zhí)行E公司的股權,B公司作為該股權名義上的權利人,可以對該股權主張權利,構成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zhí)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判決的是E公司向丁公司償還債務,執(zhí)行的是E公司的股權,屬于與原生效判決無關的情形,故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訴(執(zhí)行異議之訴)。
(2)E公司可以提出對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E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認為法院執(zhí)行行為錯誤,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對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改正,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3)丙公司可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規(guī)定,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駁回后可以通過另行起訴方式解決糾紛。丙公司作為善意取得人,取得對該股權的質權,現(xiàn)在丁公司申請執(zhí)行該股權,丙公司作為質權人可以對該執(zhí)行標的主張質權,構成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本案判決的是E公司向丁公司償還債務,執(zhí)行的是E公司的股權,屬于與原生效判決無關的情形,故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訴(執(zhí)行異議之訴)。
(4)關于D公司能否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關鍵要看D公司能否取得對該股權的質押權。如果認為B公司將20%的股權質押給D公司的行為無效,則D公司并未取得質權,不能對該執(zhí)行標的主張權利,不能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反之,如果認為B公司將20%的股權質押給D公司的行為有效,則D公司取得質權,可以對該執(zhí)行標的主張質權,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
如何救濟相關參考答案:D公司不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在B公司無權處分股權給D公司時,D公司并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此股權質權,故在對該20%股權執(zhí)行過程中,D公司不能對該執(zhí)行標的主張權利,不能提出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
題干:甲公司為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轉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股東張一持股26%,關二持股8%,劉三持股15%,工會代表全體職工持股51%(工會已登記為法人)。各股東均已經繳足出資。
張一擔任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關二擔任總經理。工會組織職工大會選舉曹四、袁五作為甲公司的董事,與張一、關二、劉三共同組成董事會。董六擔任甲公司的監(jiān)事。
曹四私下轉讓其股權給趙七,一個月后,工會得知此事,遂召開全體職工大會,以曹四私下買賣股權為由決議取消曹四的股東權益,并撤銷曹四在甲公司的董事職位。該決議交由袁五轉交甲公司股東會,但股東會忙于公司增資事宜,并未作出處理。
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擬與乙公司達成戰(zhàn)略合作關系。甲、乙公司約定:
乙公司分三期履行出資義務。協(xié)議簽訂后15日內繳納200萬元,股權變更登記后半年內繳納800萬元。余款在甲公司上市前繳納完畢。甲公司重組董事會,由乙公司委派潘八、錢九、溫十,三位董事進入甲公司董事會,由潘八擔任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張一擔任總經理。
一個月后,甲公司就增資事宜召開股東會,職工股持有人黃十一知情后煽動其他持有職工股的員工均來參會。會上,張一反對增資,關二同意增資,但主張優(yōu)先認購500萬元新股,職工股持有人黃十一的持股份額是0.5%,主張按此比例優(yōu)先認購新股。其他股東均同意甲、乙公司約定的增資方案,甲公司按照此方案作出了股東會決議。
乙公司被登記為甲公司股東,并依約實繳前兩期出資。出資后第三天,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潘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丙公司簽訂無息借款700萬元的合同,借款期限8年。
一年后,甲公司經營不善,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原有股東因經營理念不合,矛盾日漸激化,甲公司業(yè)績堪憂。后甲公司原股東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通過了解除乙公司股東資格的決議。
1.曹四將其股權對外轉讓給趙七的行為,效力如何?
參考答案:無效。
本案中工會作為登記的法人,代表全體職工持股,工會作為“集合股東”(全體職工股的代表),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的管理。由于公司實行職工持股計劃一般具有維系企業(yè)與職工關系的目的,并且職工股股東相對于普通股股東,享受了諸多優(yōu)惠條件,對職工股股權的轉讓應當給予一定的限制。實踐中一般根據公司章程、職工持股會章程等進行轉讓,并且一般通過內部轉讓、回購等形式完成轉讓。職工私下將職工股轉讓給他人是無效的。
2.工會召開全體職工會撤銷曹四董事的委派及解除曹四股東資格,是否產生曹四董事和股東權益喪失的效力?
參考答案:(1)曹四的董事資格可因此喪失。根據《公司法》第6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案中,曹四作為職工董事由職工大會選舉和罷免,曹四被職工大會撤銷任命后喪失甲公司的董事資格。
(2)曹四的股東權益不會因此喪失。甲公司推行職工持股計劃,曹四作為職工通過工會持股,但曹四按照其份額享有收益等相關權利,此權利是以曹四的職工身份和對公司的出資為基礎獲取的,職工大會無權取消。
3.甲公司針對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效力如何?
參考答案:(1)甲公司增資3000萬元的決議有效。根據《公司法》第66條第3款的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甲公司的增資決議,雖然張一反對,但代表74%表決權的其他股東均同意,故增資決議有效。
(2)由乙公司認購全部新增股本的決議不成立。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增資3000萬元,其他股東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如果打破此認購比例,則涉及公司股權架構的重新搭建,需要全體股東一致約定。由乙公司認購全部增資的決議,有張一等股東反對,故同意此決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5條的規(guī)定,該決議不成立。
4.關二、黃十一關于優(yōu)先認繳新股的主張是否可以獲得支持?
參考答案:(1)關二的主張不能完全支持。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本案中,關二實繳出資比例為8%,在此范圍即240萬元新股的范圍內,關二有優(yōu)先認購權。無其他股東的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關二主張優(yōu)先認購500萬元股超出了法定范圍,關二對超出部分的主張于法無據。
(2)黃十一的主張不能支持。根據《公司法》第227條的規(guī)定,公司新增資本時,享有優(yōu)先認購權的是公司的股東。本案中,黃十一的職工股并非由黃十一直接持股,而是由工會作為集體持股平臺統(tǒng)一持股并將工會登記為股東。黃十一既然不是甲公司直接的股東,無權主張優(yōu)先認購權。
5.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參考答案:該借款合同有效。
根據《公司法》第22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1條的規(guī)定,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利用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潘八以甲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署的無息借款合同,屬于控股股東實施的關聯(lián)交易,但法律并不否認關聯(lián)交易的效力,只是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行為人需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6.甲公司的股東會解除乙公司股東資格的行為效力如何?
參考答案:無效。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1款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本案中,乙公司實際繳納了出資1000萬元,并且沒有經催告未繳納的程序,不能被解除股東資格,甲公司股東會解除其股東資格的行為無效。
題干: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年初,股東由4個自然人股東(A、B、C、D)與1個法人股東(E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三)組成。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A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足出資;B、C、D于公司成立時繳納50%,剩余出資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第5年年初繳納;E公司用辦公用房一套(作價300萬元)繳納首期出資,剩余出資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第8年繳足。
甲公司董事會由股東C、D和E公司指派的董事張三組成,董事長由張三擔任,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股東B為擔保對其債權人趙六的借款,遂與趙六約定:
隨后,在甲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登記中,B的股權均被變更為趙六。
2018年7月,為改善經營狀況,調整組織結構,甲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張三提名,股東會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決議聘請巫旺擔任公司總經理,任期3年,并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巫旺。至該年年底,甲公司經營確有起色,公司也略有盈余。但在股東會就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時,各股東就表決權究竟以出資的實繳比例,還是以認繳比例來進行計算,產生激烈沖突,股東會遂擱置利潤分配事宜。
進入2019年后,雖然巫旺拼盡全力,但因種種原因,甲公司的經營狀況卻日益困難,股東與管理層間的矛盾也越發(fā)嚴重。鑒于此情,2020年3月甲公司召開董事會,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決議提前解聘巫旺。通知巫旺后,巫旺表示不同意,遂引起糾紛。
另查明,E公司投資給甲公司的辦公用房,實為李四所有,錯誤登記在E公司名下,并且E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三對此知情。
1.就E公司投資的辦公用房,甲公司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該辦公用房實際屬于李四所有,錯誤登記在E公司名下,E公司將其用于出資至甲公司屬于無權處分。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對此知情,同時張三擔任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所以甲公司應被視為知情,因此,甲公司無權善意取得該房屋。
2.B與趙六之間的約定,其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參考答案:(1)股權讓與擔保有效。股東B與趙六之間的約定屬于股權讓與擔保,作為非典型擔保模式并不被法律禁止。本案中,若B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趙六可以對標的股權拍賣、變賣、折價以償還債權。
(2)流質條款無效。B與趙六之間約定,若債權到期無法進行清償,該股權歸債權人趙六所有的內容屬于“流質條款”,此條款無效,但不影響股權讓與擔保約定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3.B將股權轉讓給趙六時,其他股東能否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能。
根據《公司法》第8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本案中,B與趙六之間建立的股權讓與擔保關系,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69條的規(guī)定,股權讓與擔保中,“名義股東”趙六并不承擔股東相應的出資責任。故此股權只是登記在趙六名下,但甲公司的實際股東仍為B而非趙六。所以此行為并非真正的股權對外轉讓,其他股東不能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4.2018年7月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已有效變更為巫旺?為什么?
參考答案:甲公司變更巫旺為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可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銷。本案中,甲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甲公司股東會決議選總經理巫旺為法定代表人,此項內容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可于決議作出后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決議被撤銷后,甲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彼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恢復為原來的張三。若股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主張撤銷決議,則股東會決議以及相應的變更登記合法有效。彼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法變更為巫旺。
5.2018年年底就利潤分配方案的表決,應如何確認各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標準?為什么?
參考答案:應按照各股東的認繳出資比例進行表決。
根據《公司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無另外約定,因此按照認繳出資比例進行表決。
6.甲公司董事會解聘巫旺的決議,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董事會決議合法有效。
(1)根據《公司法》第25、26、28條關于決議效力的規(guī)定,甲公司召開董事會并依法表決作出決議,該決議成立。
(2)根據《公司法》第67條第2款第8項的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聘任或解聘經理。董事會作為經理的上級,解聘經理并不受任期限制,故該決議內容合法。
(3)該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表決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該決議程序合法。綜上所述,該決議合法有效。
題干: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從事軟件開發(fā),股東分別為A、B、C、D、E,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依次為55%、26%、11%、5%、3%。甲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為A。甲公司運行良好,產品開發(fā)也很成功。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對股東分紅。對此,E一直很有意見,遂打算將其股權轉讓給與甲公司經營相同業(yè)務的乙公司,并與乙公司進行了初步洽談。為便于其股權估價,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賬要求,要求查閱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會計賬簿,A得知E轉讓股權意圖后,認為E的目的不正當,拒絕其查閱要求。
2019年12月,A為擔保其對丙公司所負2年期借款債務的履行,將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權轉讓給丙公司,并約定在A到期不償還借款本息時,丙公司有權以該股權優(yōu)先受償。在雙方達成約定后,A沒有為丙公司在甲公司的登記中辦理相應的股東登記。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東會上提議:
就該項提議,除E表示強烈反對外,其余股東均表示贊同,遂形成相應的股東會決議。
2020年5月,丁合伙企業(yè)成立,合伙人分別為A、B、C、D。甲公司股東相應變更為A、E與丁合伙企業(yè),持股比例分別為1%、3%與96%。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為A。2022年年初,A無法清償對丙公司的債務,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業(yè)所持甲公司27%的股權,主張優(yōu)先受償。
1.A拒絕E的查閱請求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不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E基于轉讓股權便于估值的目的請求查賬,雖然受讓人與甲公司的經營范圍相同,但E本身并不存在與甲公司的實質競爭關系,不存在不正當目的,A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應拒絕E的查閱請求。
2.A與丙公司之間達成的約定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有效。
A與丙公司的約定為股權讓與擔保,雖屬于非典型的擔保模式,但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基于雙方的合意而達成,故合法有效。
3.甲公司于2020年3月形成的設立丁合伙企業(yè)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無效。
該決議的內容實際為設立有限合伙的合伙協(xié)議,并非公司股東會職權決議范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且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合伙協(xié)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因E的反對,該合伙協(xié)議也未生效。
4.甲公司于2020年3月形成的將其股東股權轉入丁合伙企業(yè)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有效。
(1)股東會依法召開并表決,該股東會決議成立。
(2)本案中該決議的本質是甲公司的股權重大變更,股東將股權對外轉讓給丁合伙企業(yè),經過了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且沒有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該決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沒有違反公司章程。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之處。故該決議有效。
(3)只是基于意思自治,E無須將股權出資給丁合伙企業(yè)。
5.對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不能。
根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股東回購請求權僅限于該款所列明的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決議的異議股東(“連續(xù)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紅條件而不分紅,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公司續(xù)期”)。本案中,雖然公司自成立起一直未向股東分紅,但自公司成立起至決議時并未滿5年,股東會決議不涉及上述法定內容,不符合股權回購的法定情形。
6.丙公司優(yōu)先受償?shù)恼埱笫欠窈侠??請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不合理。
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68條的規(guī)定,在讓與擔保中,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才能按照擔保物權的有關規(guī)定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本案中,A與丙公司簽署了讓與擔保合同,但未辦理股權的登記,沒有完成物權變動的公示,丙公司無法享有擔保物權,不能優(yōu)先受償。
題干:2019年3月,張三、李四和甲公司、乙公司出資設立A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13%、7%、49%、31%。章程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的出資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實繳到位,法人股東的出資分兩期,第一期出資50%,在公司設立時實繳到位,第二期剩余50%出資在公司設立十年后履行;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的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超出的須經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由甲公司指派的趙六,乙公司指派的王七和張三組成,趙六是A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2021年,C公司與D公司有60萬元的貸款合同,C公司請求A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趙六遂以A公司名義簽訂了擔保合同。
2022年,經其他股東同意,甲公司將股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提議召開股東會,商定五年內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李四對該決議表反對,其他股東表示同意,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因公司職工疏忽,沒有將章程進行變更登記。
后李四欲對外轉讓股權,偽造了其他股東同意其對外轉讓股權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文書,將股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王五,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王五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王五向A公司主張變更登記為公司股東,A公司予以拒絕。
2023年2月,因趙六與其他董事不和,經營理念存在矛盾沖突,趙六遂書面向A公司提出辭職,但是并沒有進行工商登記變更。
2023年3月,趙六提出辭呈后,B公司找到趙六,主張與趙六簽訂買賣合同,并提出該合同利潤豐厚,對A公司發(fā)展有利,趙六為了A公司利益,遂又以A公司名義對外簽訂了該買賣合同。B公司對趙六辭任法定代表人一事并不知情。
A公司拖欠E公司600萬元債務到期,法院判決該債權有效并被強制執(zhí)行,E公司主張強制執(zhí)行A公司股東尚未履行的出資。
1.法定代表人趙六簽訂的債務擔保合同是否有效?D公司能否向A公司主張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1)法定代表人趙六簽訂的債務擔保合同無效。依據《公司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可見,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并非法定代表人可自行決定的,而是必須以相關機構決議為前提。本題中,趙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公司相關機構的決議,擔保合同無效。
(2)D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張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制度解釋》第7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guī)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61條和第504條等的規(guī)定處理:
本題中,相對人D公司雖然不知道A公司對趙某的權限限制,但理應依法審查趙某提供的A公司相關決議,但D公司并沒有審查,故D公司是惡意,此時擔保合同無效,D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A公司關于五年內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李四否認該決議后,是否對其生效?
參考答案:A公司五年內禁止股權外轉的決議有效,李四雖然否認該決議,但決議依舊對其生效。
《公司法》第84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可見股權轉讓雖然是股東的權利,但法律尊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則依照章程處理。依據《公司法》第66條第3款的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梢?,章程的修改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員工疏忽未能及時登記無須考慮。本題中,除李四反對外,其他股東均同意,其表決權為93%,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A公司五年內禁止轉讓股權的決議合法有效,李四雖然否認,但依然對李四生效。
3.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轉讓的股權?
參考答案:王五不能善意取得李四轉讓的股權。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名下登記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的,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制度。該解釋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已經轉讓股權,但未辦理登記,原股東又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可以參照《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制度。
本題中,李四轉讓其名下的股權,是有權轉讓,李四既非名義股東也非一股二賣,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王五不能善意取得李四轉讓的股權。
4.趙六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趙六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無效。
依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從理論上講,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并非簡單的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委任關系,不能如同普通勞動者一樣通過辭職解除,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本題中,并未辦理變更登記,所以趙六無法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
5.趙六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買賣合同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504條的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發(fā)生效力。本題中,趙六雖然提出辭職,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B公司對趙六辭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所以該合同有效。
6.E公司能否主張對A公司股東尚未履行的出資予以執(zhí)行?
參考答案:E公司可以主張執(zhí)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E公司作為A公司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對A公司股東尚未履行的出資予以執(zhí)行來清償A公司欠E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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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公司本質梳議
第二節(jié)公司的基石性制度
第三節(jié)我國公司的類型
第四節(jié)公司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公司法性質解說
第二節(jié)我國公司法的歷史演進與新《公司法》的特色
第三節(jié)我國公司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第四節(jié)我國“民商合一”立法體例下《公司法》的適用
第三章公司人格
第一節(jié)公司人格概論
第二節(jié)公司能力與公司越權規(guī)制
第三節(jié)公司人格否認
第四章公司登記
第一節(jié)公司登記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第二節(jié)我國公司登記制度的改革
第三節(jié)公司登記實務
第四節(jié)公司信息公示
第五章公司設立
第一節(jié)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jié)公司設立人
第三節(jié)公司設立方式
第四節(jié)股東出資
第五節(jié)公司設立責任
第六節(jié)公司設立的相關實務問題
第六章公司資本
第一節(jié)公司資本與公司資本制度
第二節(jié)公司資本制度的控制手段與控制目標
第三節(jié)我國《公司法》上幾項重要的資本制度
第四節(jié)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第七章公司章程
第一節(jié)公司章程概論
第二節(jié)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與章程細則
第三節(jié)公司章程示范
第四節(jié)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第五節(jié)公司章程的實務問題探討
第八章公司股東與股權
第一節(jié)股東概論
第二節(jié)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和股東登記
第三節(jié)股東資格的認定
第四節(jié)股東權利
第五節(jié)股權的特別問題研究
第九章股份的發(fā)行與轉讓
第一節(jié)股份與股票
第二節(jié)股份發(fā)行
第三節(ji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第四節(jié)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五節(jié)股份轉讓的特別問題
第十章公司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股東會
第二節(jié)董事會
第三節(jié)經理
第四節(jié)監(jiān)事會
第五節(jié)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問題
第十一章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guī)制
第一節(jié)國家出資公司的界定
第二節(jié)國有資產管理的特別規(guī)制
第三節(jié)國有公司治理的特別規(guī)制
第四節(jié)國有公司其他的特別規(guī)制問題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節(jié)公司負責人的資格和義務概論
第二節(jié)公司負責人的資格
第三節(jié)公司負責人的信義義務
第四節(jié)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的具體適用
第五節(jié)公司負責人勤勉義務的具體適用
第六節(jié)董事越權與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
第七節(jié)股東代表訴訟
第十三章公司債券
第一節(jié)公司債券概論
第二節(jié)公司債券的發(fā)行與轉讓
第三節(jié)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四節(jié)公司債券持有人保護制度
第五節(jié)公司債券需要探討的特別問題
第十四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節(jié)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第二節(jié)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節(jié)公積金制度
第四節(jié)利潤分配
第五節(jié)與財務會計相關的制度
第十五章公司合并與公司分立
第一節(jié)公司合并
第二節(jié)公司分立
第十六章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
第一節(jié)公司解散的一般問題
第二節(jié)司法解散的特別問題
第三節(jié)公司清算的一般問題
第四節(jié)公司清算的特別問題
第十七章外商投資公司與外國公司跨國經營
第一節(jié)外商投資公司及其基礎性法律
第二節(jié)《外商投資法》與《公司法》的銜接與協(xié)調
第三節(jié)《外商投資法》實施后涉外商投資公司的司法問題
第四節(jié)外國公司的跨國經營
第十八章公司法上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公司法上的法律責任概論
第二節(jié)公司法上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jié)公司法上的行政責任
第四節(jié)公司法上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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