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M:有些人可能會說你公共證成性的價值不是真的從正義的考量中分離。那你會如何反擊這種指控?
FW:是的,許多公共理性自由主義(public reason liberals)者認為正義與公共證成性之間有著緊密的連結(jié)。公共理性自由主義隨其三位主要的支持者約翰?羅爾斯、查爾斯?拉莫爾(Charles Larmore)和杰瑞?高斯(Jerry Gaus)在八零年代、九零年代開展。羅爾斯認為一個洽當?shù)恼x概念(conception)必須是一個不涉及任何有爭議的倫理或宗教問題的“政治的”概念,且如此才是公開地證成的(publicly justifiable)。(用Andrew Lister的術(shù)語來說,公共證成性可以被認為“多重視角的可接受性”(multi-perspectival acceptability))。但是,另一方面,羅爾斯不想要對“真理的道德性”(true morality)的懷疑論表態(tài),所以我認為他應(yīng)該接受這個可能性即不論這個概念是否是公開地證成的,全面性的概念結(jié)果會是真的。而且,人們可以很好地認為,假如與之相關(guān)的公眾不是過份地理想化的話,那像羅爾斯“公正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概念一類的正義的政治概念就不是公開地證成的。
在高斯的公共證成模式中,所有“公眾的成員”(members of the public)都被允許支持不同的正義理論,那么所以這似乎合理地去推測,即成員的人實際上可能是正義的正確(right about justice),無關(guān)乎他的或她的正義理論是否是公開地證成的。然而,假如你不是一位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而是一位全面性自由主義者(comprehensive liberal),理所當然,那我對正義與公共證成性的分離的案例會更簡單。像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這樣的全面性自由主義者堅稱,一般來說,當考量到正義與考量到政治時,我們會依賴“充分的理性與真相”(full light of reason and truth),那么因此他們不接受由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提出的限制。如果準備認為為像伊曼努康德?康德(Immanuel Kant)、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或約瑟夫?拉茲這樣的一位全面性自由主義者可能是正義的正確的話,那么這就似乎非常清楚了即正義不會是公開地證成的,至少假如我們不限制那些已經(jīng)相信這種正義理論的相關(guān)公民(relevant public)的成員資格,或限制某些立場相對接近的相關(guān)公民之成員資格。作一個旁注:這里無需跟著羅爾斯認為正義的概念是一種應(yīng)該要是公開地證成的東西。法律應(yīng)該是公開地證成的。而且法律理所當然也是正義的,在我看來,其正義程度(justness)與其公共證成性之間沒有必然蘊含的關(guān)系(entailment relation)。
聯(lián)系客服